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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书购买受委托人有法律隐患吗

你与单位法人代表有委托代理关系,你在委托代理权限内代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你会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应注意几点,一是必须有授权委托书。二是授权期限和权限必须明确。三是严格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四,代理的事项不能违法。五不能损害被代理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六,未经代理人允许不能转让委托权。因你是被授权购买标书并参加文件签订活动,所以可能涉及事项较多,因此应遵守代理行为的所有原则性规定。个人意见供参考。
没有

标书购买受委托人有法律隐患吗

2,招投标的注意事项有何法律风险

咨询投标的注意事项。①建立推销、评价、实施咨询服务的规范。③按国际惯例编制出咨询能力声明、资历档案。③高素质咨询专家相对稳定。 客户慕名到咨询机构表达咨询意向,咨询机构的咨询主管与客户主要决策人员(一般是副总经理以上职务)进行初步洽谈,双向了解和沟通。 (1)咨询机构主要了解客户的意图和目的、提出的咨询项目和咨询要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过程,初步确认咨询成功的关键因素,确定咨询的目标方向和范围,确定争取项口委托的策略。 (2)介绍咨询工作情况,提出需要的基本资料:客户概况、财务报告、生产经营统计资料及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如果可能请客户填写咨询委托书。 (3)约定到客户现场进行探测性调查。
就是防止串标这个是普遍现象了招标方人员和投标方人员串标的有投标方串通好围标的也有说白了一句话,就是为了钱
太多了,只要违反招投标法或者怀疑猫腻都可以质疑。应对的最好的办法,第一不要贪恋暴利。第二,不要留下不利的证据把柄。第三合理设计好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要求。
落棰后如果反悔 会亏除保证金

招投标的注意事项有何法律风险

3,投标有风险吗

按流程走没问题,资质都审核过的
借用别人的资质投标有哪些风险?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招标、投标者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招标投标: 三)伪造、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心被罚款
投标应注意以下问题2113:1、投标书的写作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2、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5261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3、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4102不得开启。4、投标文件封面的制作规范5、其他须注意事项:(1)投标书格式、标段、里程是否1653与招标文件规定相符,建设单位名称与招标单位名称是否正确。(2)报价金额是否与“投标报价汇总表合计”、“投标报价汇总表”、“综合报价表”一致,大小写是否一致,国际标中英文标书报价金额是否一致。(3)投标书所示工期是版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权求。(4)投标书是否按已按要求盖公章。(5)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否按要求签字或盖章。(6)投标书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与封面所示吻合。

投标有风险吗

4,委托投标是否合法

委托招标,就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招标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其中,招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以双方约定的代理权限为限,招标人因此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一、双方责任(一)监理人责任1.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3.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4.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1.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扩展资料: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建设施工单位的分公司能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这个在法律的角度是没有什么限制的。法律只规定了同一个法人或者某一单位的附属机构不能同时在同一项目...

5,工程招标风险有哪些

工程担保及工程保险并不能担保及转移建设工程的所有风险,建设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人们全面地、系统的识别工程风险带来了许多具体的困难,建设工程风险主要来源于设计技术风险、施工技术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政治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人员风险、材料设备风险、组织协调风险等,这些风险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1、设计技术风险。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实施的龙头,没有一个完善的设计,无从谈及招标及合同。设计变更是造成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标之前应尽量完善设计工作。只有避免在设计方案不确定时招标,才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设计方案是否确定应做为是否开展招标工作的先决条件。2、施工技术风险。在设计方案确定的情况下应研究施工方案,因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业主必须对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考虑和评估。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3、自然及环境风险。自然及环境风险包括洪水、地震、火灾、台风、雷电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气象条件,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等都是潜在的风险因素。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级别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自然及环境影响对工程的影响。对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关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分担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主要包括超过合同规定等级的地震、风暴、雨、雪及海啸和特殊的未预测到的地质条件。按照一般合同条件,这类风险应由合同主体共同承担,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误的补偿。4.政治社会风险。政治社会风险表现很多,项目管理人员除了要求具备丰富的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还需具备政治头脑。例如,国内某工程招标工作已完成,但此时政府投资方却发现整体投资规模过大,要求重新调整工程规模,工程开标半年以后仍未定标,投标书早巳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另一BOT引水项目,招投标工作业已完成,但由于连续干旱,水源馈乏,政府不得已迫使该项目流产。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招标人要给予投标人予经济补偿,因此招标人应为此付出代价。以上两个举例在工程实施中不在多数,但以上两个案例却是事实,这不得不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时应慎重。目前,招标人承担最普遍的政治社会风险是拆迁问题,在城市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拆迁问题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比比皆是。工程延期使得招标人要要承担工期延误及工程延期索赔的双重风险。如何解决由拆迁而造成的风险,需要招标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5.合同风险。工程合同既是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项目的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在起草合同文件时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项目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则,风险将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1)选择合适的合同计价形式。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内容选择不同合同计价类型。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适当选择计价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风险。例如对于施工条件较好,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工艺成熟的项目,风险量较小,可以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竞争中较低的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取可调价合同,在工程量可能变化的幅度范围内采取不同的结算单价;对于招标阶段建材市场价较高的项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调价条款,因为招标阶段与实施阶段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一个时间段攀升较高的材料降价的可能性较大,而继续涨价的空间较小。(2)严密的语言表达。语言是合同的载体,合同是索赔的依据。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工程索赔留下隐患。(3)合理的风险分配。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建设工程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制的一方承担,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双赢或多赢的效果。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造成招标人在招标人做出很多不对称的合同条款,通过风险转移条款转嫁了,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力平衡的关系,这种转移后面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风险,如某些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加大索赔力度,将主要精力放在索赔上,不但影响工程投资,进而可能影响施工进度、质量;某些承包商由于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损失,不得不依靠偷工减料争取利润空间;甚至某些承包商由于风险造成的压力,无力施工,企业倒闭等。由此可见,合理的风险分配显得同样重要。①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通过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②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一是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二是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风险。③符合工程项目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具体还是看最终结算方式。 就一般来讲,清单招标是单价承包合同,招标人承担数量的风险,即工程量是可以按实结算的; 而施工图预算大多数情况下是总价承包的,如果预算有漏项或少算,招标人是不会同意调整合同价的,即承担了数量的风险,也承担了价格的风险。 因此就一般情况来说,施工图预算招标的风险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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