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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放军军官住房有分配吗

已婚的话有军官公寓不过复原时就要上交。
你好:解放军军官如果退伍了就有退伍证。

解放军军官住房有分配吗

2,驻京武警军官申请自住房后单位还给分房吗

现在没有明确的定论。如果贵单位认为自住房属于政策房、福利房,那么就不给分房了。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驻京武警军官申请自住房后单位还给分房吗

3,军队在编职工分配公寓房有厂龄限制吗

楼上的回答不一定符合楼主的用意我告诉楼主吧:能掏钱买下来的房子,你就可以买,绝对不会吃亏;如果掏钱也买不下的房子,你就拉倒吧什么意思呢?就是现在有的部队盖经济适用房,那个房子比地方便宜,但目前不能上市交易。如果是这种,那你放心大胆的买如果是普通公寓房,根本不存在买的问题,你花多少钱部队也不能卖给你啊。。。
没有

军队在编职工分配公寓房有厂龄限制吗

4,北京军人副营分什么样的房子

朋友.我已过来人的身份回答你: 1.副营按政策是要分,不过要根据单位编制的大小,也就是规模,权威单位或者大单位就好说,不过肯定要排队(或者走后路).不过不是免费,是每月交租金的,只是少,根据面积,营级的话也就是几十元 2部队集资房也就是不上市的非商品房,必须要副团才可以申请 3至于你发的牢骚???呵呵 我很同情,因为我也是"受害者",这是我国的国情造成的,可以理解,但很难接受,呵呵 4.至于掏钱买部队单位分的房子的话一是单位有政策,二是转业的时候用住房公积金抵押的,时间越长,最后拿现金就越少,至于时间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如还有不明白的可以互相学习 6.谢谢我的回答,给个赏钱,呵呵,

5,给军人分的房子

那要看房子的地皮是哪里的了! 要在部队的地皮上建房子是没有房产证的,如果有那也是部队通用的! 不知道对地方有用没有!还是比较麻烦的!
绝对麻烦。一般不能过户的。
朋友.我已过来人的身份回答你: 1.副营按政策是要分,不过要根据单位编制的大小,也就是规模,权威单位或者大单位就好说,不过肯定要排队(或者走后路).不过不是免费,是每月交租金的,只是少,根据面积,营级的话也就是几十元 2部队集资房也就是不上市的非商品房,必须要副团才可以申请 3至于你发的牢骚???呵呵 我很同情,因为我也是"受害者",这是我国的国情造成的,可以理解,但很难接受,呵呵 4.至于掏钱买部队单位分的房子的话一是单位有政策,二是转业的时候用住房公积金抵押的,时间越长,最后拿现金就越少,至于时间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如还有不明白的可以互相学习 6.谢谢我的回答,给个赏钱,呵呵,

6,北京年什么时候将再启动近万套公租房房源分配工作

北京市住建委8月22日公布,在近期西城、海淀、丰台三区新增5000套公租房配租的基础上,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底前再启动近万套房源分配工作。 其中规模较大的项目有:通州台湖项目:该项目位于通州区台湖镇站前街,毗邻亦庄线次渠站,目前部分标段已实现结构封顶。该项目采用了装配式精装修,部品部件全部实现工厂生产、现场标准化流程安装,大幅度提升了公租房装修精度,后期使用和维护将更加便捷。同时,为满足承租家庭的生活需求,该项目同步配建有商业楼、幼儿园、小学、地下车库等丰富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朝阳区百子湾项目:该项目位于广渠路以南,紧临地铁7号线化工站,目前该项目一标段工程已实现结构封顶。该项目由下自上分为城市层、社区层、组团层3个层次,为居民提供居住及商业服务、散步、娱乐休闲空间,共有6种不同户型供承租家庭选择,全方位为承租家庭打造一个现代化、高品质宜居公共社区。 朝阳区焦化厂项目:该项目位于朝阳区垡头地区,紧邻CBD商业区和地铁7号线焦化厂站,目前该项目主体结构已施工完毕,正在进行二次结构施工。该项目采用了开放式街区设计理念,将原有大尺度的街区划分成多个小街区,通过建筑围合出多个公共广场,将商业、办公、餐饮、教育体系等多功能空间结合在一起,形成公共开放且相对独立的系统,减少对城市交通系统的压力。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市、区住保部门正从两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督促建设单位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完善项目周边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与住宅同步交用。二是加快项目租金评定,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参考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目前,通州区台湖银河湾、拾景园、盛达嘉园、璟秀欣苑等公租房项目的标准租金为31元/建筑平方米·月。朝阳区近期公开摇号的高井公租房项目的预估标准租金为不高于65元/建筑平方米·月。上述公租房项目都将严格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要求实施建设,房屋建筑面积不会超过6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还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来源:澎湃新闻网

7,求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建设方式 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 (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 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 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 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 (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 (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 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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