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的工程为什么要招投标

私营投资的工程一般是不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没看懂什么意思?

私人的工程为什么要招投标

2,为什么建筑工程需要招标

为了发挥资源配置优势和较高的性价比以及工程质量、流程的合理控制
为了公平公证
当然得招标,要不不公平,不招标的话领导指定啥了。下边不都得想是不是吃了回扣了。

为什么建筑工程需要招标

3,为什么在土木工程建设中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不仅仅是土木工程建设中,市场经济的各行各业交易中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刺激投标企业努力加强管理,诚信、保质、经济、科学进步来进行公平竞争,形成优胜劣败机制;满足招标单位获得优质、低价、及时的满意成品的愿望。
招投标可以杜绝暗箱操作。可以做到一部分的公开透明。所以很多工程都选择。政府采购也选择这方面的事项。

为什么在土木工程建设中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4,一个工程为什么要找招标单位进行招标

对于国家项目是因为国家有规定,对于企业很多也是有规定的,项目达到什么规模必须招标。对于私企、外企是为了得到物美价廉的工程(降低成本)
不要预算书,但招标前要编制标底的,标底其实就是概算,做为经济标的一个指标。可以自己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公司。主要需要工程量清单。不知是否清楚了,如清楚请采纳答案
1、法规规定相应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2、成本费用控制 主要就这两项吧

5,为什么建筑工程一定要政府招投标

因为它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若政府不管制,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
其实政府采购跟其他的也差不了多少,关键是公司的资质跟人员只要这两项够格就简单多了,到网上看工程,觉得合适的,自己够资质了,然后去招标公司报名,过段时间招标公司会通知你去领取招标文件,然后按照文件作投标书,等到开标的那天去开标就好了。过程很简单,不过干常了里面就有门道了。再者就是,施工需要垫资,政府工程尤为严重。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6,为什么工程要重新招标

首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只要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采购。这是为什么要招标。至于为什么要重新招标就更好理解了。主要是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导致失败,属于没有完成招标,那么就要依法重新招标,一般来讲,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经评审缺乏竞争、招标投标评标等程序或行为违法等原因都可能造成重新招标。
体现公平,公开,公正
这样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1.有效投标人少于法定人数;2.全体投标人不能招标人要求;3.招投标过程有舞弊行为;4.其他情形

7,论述为什么在土木工程建设中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基于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思考_土木工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摘 要] 招投标制度的成功实施是我国建筑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其制度完善则是我国建筑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及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保障。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制度策略,在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逐步形成国家与跨区域的工程交易大市场,打造高素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总承包竞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国际接轨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统一的行业组织,建设全社会信用体系。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完善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总承包的国际范式与我国趋向 我国目前大部分工程项目名为总承包,实际上是施工总承包,或者是设计分包的局面。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20多年的经历表明,作为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企业,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状态,今后在国际建筑企业市场上的地位将处于越来越不利境地,只能继续充当土建分包商,甚至劳务分包商。 1.可借鉴的三种国际总承包范式EPC、PM、CM。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项目日益大型化、专业化、复杂化,陈旧的承包范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工程的需要。目前,国际上一些比较流行的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服务范式,值得我国建筑业借鉴。 国际总承包范式主要有:EPC、PM、CM等。 EPC(Engineer-Purchase-Con),即设计采购施工范式,是目前国际上最常见的。交钥匙工程范式是一种典型的EPC范式,其主要做法是业主选择一家总承包公司向业主提供融资、咨询、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全套服务。总承包公司对项目全程负责,避免了设计、施工的不协调,可以显著减少成本、缩短工期。 PM(Project-Manage),即项目管理,主要是业主方的项目管理。PM方式的承包商应具备设计能力,具有设备采购权。 CM(CONSTRCCT-Manage),即施工管理。业主委托一个单位来负责协调设计、管理和施工。例如,上海建工集团在建设上海金茂大厦时对承包范式作了有益的探索。他们在承建的88层金茂大厦项目中,改变了设计院出图、施工单位施工范式。项目部从概念图深化开始,到组织施工,直至最后交钥匙,全权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2.我国工程招投标总承包的发展趋向。从建筑业价值链中可以看到,我国承包商不应将着眼点局限于工程的施工阶段,还应着眼于工程的前期和后期阶段,即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做总承包商。 由于我国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和设计单位等长期分离,且我国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工程招投标在社会上实施的时间只有几年,为适应国际形式的需要,应将勘察、设计、施工暂时以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内,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同时,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改革我国建筑业体制,实行建筑业供应链的纵向联合,将咨询、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管理等根据市场的需要统一起来,提高为业主提供多方面服务的能力。 我国建筑企业要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对手一样,能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设计建造总承包这样的服务,就需要对建筑业进行重大结构调整。也就是说,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和其他相关的行业重新认识和调整自己在全球建筑市场中的角色、职责和地位,重新认识和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扩大和提高自己为全球建筑市场提供多种优质服务的能力。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制度完善策略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标采购制度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招投标,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问题仍较严重;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无序竞争和垄断市场的情形还屡禁不止;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因此,就相关制度完善试作如下思考。 1.建立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目前,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许多部门发布不同的规定,市场被分割,迫切需要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 首先,招投标工作要为促进科学发展服务,把节约、清洁、安全、质量等要求作为评标的重要内容;项目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让更多低消耗、低污染和自主创新的产品得以推广应用。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进一步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市场运行效率;制定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 2.逐步形成跨区域的统一的工程交易大市场。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试行并实现了市属各区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的机制,他们根据工作需要,在距离较远的南沙、番禺、花都地区建立了交易分部,基本形成了广州地区统一规范、开放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借鉴这种成功经验,尽快建立以中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主导,东北区、华北区、西北区、华中区、华东区、西南区、华南区为国家分部,各省、市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现国家和各地区统一管理。 3.打造高素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总承包竞争。 我国已加入WTO,但从全球建筑市场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建筑企业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现在的全球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主动权掌握在工程出资者手中;另一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偏向发达国家的承包商,国际金融机构由发达国家所控制,使得发达国家的承包商是智力密集型,而发展中国家的则沦为劳务密集型。当然,我国的建筑企业还存在体制上的缺陷,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状态,今后在国际建筑企业市场上的地位将越来越不利,只能继续充当土建分包商,甚至劳务分包商。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本着合理分类、增设等级、突出专业的方针,科学建立建筑企业资质体系,使得不同类型、不同规范、不同特色的企业在市场中找准定位、发挥特长。为了缓解建设市场总量过剩、过度竞争的尖锐矛盾,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与实施积极的产业调整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致力于扶持少数大型企业,使其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综合性的总承包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建筑企业的骨干核心、航空母舰;另一方面,引导众多中小企业转变成专业分包型、劳务分包型企业,朝着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将我国目前橄榄型的企业组织结构转变为从上到下按照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而理想分布的金字塔型企业组织结构,达到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目的。 4.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与国际接轨作准备。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主要的内容比较规范,但法律本身有些不足,执法过程中操作有一些问题。我国立法机构正在酝酿制定《招投标实施条例》,以适应招投标法可操作性无法适应现阶段的需要。制订条例有个定位的问题,如,是否有中国特色?由谁来制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行使?政府如何监督?等等。 第一,对招标人的行为应进一步规范。一是细化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表现形式,如对投标人提出过高或不合理资质要求的;依据个别投标人的业绩和经验情况填写报名资格审查条件的;要求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的;以获取地区或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的;以办理登记备案、资质验证等作为投标许可条件的;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的;在招标文件中限定特定服务或指定品牌的;收取超出法定标准的投标保证金的。二是限制招标的裁量权。对于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而不应当由招标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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