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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人最纠结问题如何设定评分因素

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因此,首先要确定哪些因素应列入评分内容。实践中,由于采购项目的类型复杂多样,因而具体要求千差万别。例如,服务类项目会降企业的物资装备、人员状况情况作为重要评分因素,而货物类项目就不一定考虑这些因素。即使同是货物类项目,也是有的需求查看样品活进行现场测试,有的则不需要。故企业应斟酌决定,降需要的项目列入评分因素,不需要的则忽略不计。全面确定评分因素前,要对招标项目和投标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包括实地考察、走访其他用户、咨询专家等。在此基础上,只要能反映招标项目或投标人某一优势或特点的应列入,评分因素中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遗漏重要的评分因素,否则就是不合理的评分因素。在确定评分因素时不能将产品的产地、品牌作为评分因素,否则就是无效的评分因素。要将一级评分因素尽可能细化为若干个二级甚至三级评分因素,这样既公平合理,又便于专家评审,使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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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委认为分值权重不合理怎么办

有网友问:公开招标时,采购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货物项目的价格权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那么价格权值占了30%-60%,其余的40%—70%就是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了, 根据项目的特殊及采购方的要求,一般价格占分值的40%,技术占分值的40%,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占5%,财务5%,商务10%,这样设置是否合理科学? 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我们已将评标办法一章节公开给了投标人,这是否有问题? 如果在评审的过程中,评委老说你这项设置的不合理那项设置的不合理,我们应该怎么做出合理的解释? 分析与解答: 1、权重符合规定,还要注意价格评分财政部有规定的公式,别忘了。 2、只要你在招标文件发售时将评标细则确定下来并公开,价格权重在规定的范围内就可以,评委的评标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价格计算方式之一: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为价格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分值。 3、这么说吧:评委相当于请来批改试卷的老师,评委的工作职责是按照标准答案给定的评分标准来打分,而不是来审查试题和评分标准的合理不合理。 说句不中听的话:即使评委会中的每一个专家,都认为分值的设定不合理,作为评委,还得必须按照这个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否则就是评委自己违法了。
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综 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1.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2. 采购 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 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3. 有特殊情况需要 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同意。4.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 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顺序如下:1、 确定评价项目,即哪些指标采取此法进行评价。2、 制定出评价等级和标准。先制定出各项评价指标统一的评价等级或分值范围,然后制定出每项评价指标每个等级的标准,以便打分时掌握。这项标准,一般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也可能是定量为主,也可以是定性为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3、 制定评分表。内容包括所有的评价指标及其等级区分和打分,格式如下表所示:4、 根据指标和等级评出分数值。评价者收集和指标相关的资料,给评价对象打分,填入表格。打分的方法,一般是先对某项指标达到的成绩做出等级判断,然后进一步细化,在这个等级的分数范围内打上一个具体分。这是往往要对不同评价对象进行横向比较。5、 数据处理和评价。(1) 确定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2) 计算各组的综合评分和评价对象的总评分。(3) 评价结果的运用。将各评价对象的综合评分,按原先确定的评价目的,予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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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

甲方在招标文件里面可以列一个材料明细表,每种材料至少列出三个品牌供选择,一般最好是五个品牌。
如要求供应商提交样品,招标文件应注意两方面六重点。  对于递交样品的项目,招标文件策划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明确递交样品的要求。  (1)采购项目确实需要递交投标样品的,采购人应事先提出,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大小、品种、数量、颜色、材质等要求。  (2)采购人如果提供实样,要明确投标人领取实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同时采购人提供的实样应在样品上标记“采购样品”字样,并加盖采购人的公章。  (3)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投标样品是完全按采购人提供的实样制作,还是投标人提供的实样仅供参考。还有些项目只要求提供票样的电子版和技术要求,投标人按要求制作样品即可。  (4)有些印刷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中,品目和种类特别多,如财政和税务发票的印制等项目,品目和种类多达几千条,没必要让投标人对每种品目和种类都制作样品,应尽可能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只需要保证提供的样品具有代表性,选取1-3种样品让投标人制作即可。  二是采购项目需设定样品的,招标人应充分考虑供应商的样品制作、运输等成本,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样品的规格、数量、包装,样品提交和退还时间、地点等事宜。  (2)招标文件中注明交货时所提供产品必须优于或等于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收。  (3)投标人递交的样品同时作为评审依据,并合理设置样品的评标细则。  采购人应封存样品,并作为履约验收依据。  对需要样品投标的项目,采购人还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如果采购人没有对样品进行封存,更没有考虑以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那么将样品检测作为评审依据也是毫无意义的。  如果采购人对供应商违约行为无能为力,递交样品或检测报告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即使样品合格或通过了检测,供应商也会以各种方式违约,例如以次充好等。由于样品检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的问题,因此不应对样品检测有所依赖。相反,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工作,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严格依法追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供应商的违约问题。  样品可作为评审环节打分因子,不宜作为资格条件或投标门槛。  除非相关法规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般不宜将样品作为资格条件或投标门槛。因为设置样品的目的是考察供应商的能力,属于技术标的范畴,样品做得好,可以多得分,更具有竞争力。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因此,如果样品作为资格条件或投标门槛,那样品就不能作为打分因子。而设置样品的目的是考察供应商的能力,如果不打分就失去了递交样品的意义。因此,样品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指标或投标门槛,宜作为综合打分项。  事后通过样品附加检测改变评审结果属违法行为。  本案例的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样品需要检测,也没有规定样品不符合要求的要作为无效标来处理,只是评标办法中规定了样品的评审细则,评委依据投标人的样品按式样、尺寸、油墨、纸张、防伪等打分。评审时,评委打分只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一般是书面审查,不得寻求外部证据。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而据了解,本次采购活动发生地出台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也规定,评审委员会应核实汇标材料的数据与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并签字确认,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作为评审依据。因此,笔者认为案例中评委最初的评审合法有效。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并在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违反法律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这些规定,明确规定不能通过样品检测改变评审结果。因此案例中采购人委托检测机构对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和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最终改变结果的程序违法。 启示  对一些要求较高的项目,因强调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而设置样品无可厚非,也不违法。但笔者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没有必要提供样品的,尽量不要设置相应条款,以免加重企业负担。  第二,样品不宜作为实质性响应要求,宜作为评审时的打分依据。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还须合理设定评标细则,确定样品的评判标准并认真评价,绝不能出现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却没有规定评分细则,甚至是提供了样品,评审环节专家敷衍了事的状况。  第三,应该做好样品登记、验收、核对、退还等相关工作,避免因样品损害遗失带来麻烦。  第四,对需要样品投标的项目,还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如果采购人未对样品进行封存,更未考虑以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那将样品检测作为评审依据也是毫无意义的。  第五,递交样品不是最终目的,关键在于履约阶段的验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最后履约验收时所提交的产品可能不一致,因为采购人可能会有更高的要求,或者是供应商可能在履约验收前通过对产品改进使得产品更加符合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要求。因此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交货时所提供产品必须优于或等于投标时所提供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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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对政府采购绩效审计

政府采购是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又一次最重要的尝试。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省市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试点,其试点范围从比较容易操作的小汽车、办公设备扩展到小汽车维修、保险、医疗设备、会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工程公开招投标等领域。本文主要试从审计监督的角度来看如何对我国政府采购进行绩效审计。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必要性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附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活动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行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制度创新。这一创新,既可以通过购买批量大而得到价格优惠起到节约财政支出的作用,又可以通过改变政府购买的数量和品种,从而影响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以达到实现政府的各项社会经济目标的作用。同时由于政府采购依法定程序进行,参与者众,透明度较高,改变了过去分散采购下的"暗箱操作",还可实现政府的廉政目标。尽管政府采购具有上述作用,但是政府采购要实现这些目的,除了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外,还需要完善的监督机制。《宪法》和《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独立的经济监督权,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而且由于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审计监督具有公正性,审计监督的结果更容易被公众 (特别是纳税人)所接受。不过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着重于审查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帐目是否如实地反映了该部门的货币性活动和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其在工作中是否依法行事和前后一致。这种传统的财务审计是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因为事实上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还想知道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这就需要用绩效审计的方法来监督各政府采购部门履行其经济责任。绩效审计与传统的财务审计不同之处大致如下表所示。绩效审计 财务审计目的 促进改进管理,节约资金,提高效率,增大效果 确认财务报表的公允、合理、合法原则 面向未来,建设性 总结过去,防护性着眼点 经济性,效律性和效果性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程序 制订计划,初步调查、管理控制评价、详细检查、终结五阶段,着重检查和评价管理控制系统 制订计划、实施、终结三阶段,着重评审会计控制系统方法 除传统审计方法外,还利用系统分析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方法 传统的审计方法审计报告 建议书性质 证明书性质对政府采购开展绩效审计,就政府采购行为提供独立的评价,有利于促进被审计的采购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使他们为达成各自的采购目标,围绕提高效率和效果而不断地改进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实现最佳的资源管理,做到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对政府采购开展绩效审计,为决策者、立法者和公众提供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这些审计信息不仅限于财政财务方面,而且包括采购效果方面。这样有利于建设一个廉政的、取信于人民的政府:有利于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及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避免经济、政治风险。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目标政府采购是一种统一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流程可见下图。因此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应以来购项目为审计单位,而不能以各用户或政府采购申心为审计单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对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比较容易,它主要是要找出被审项目在经营中需要改进之处,即评价采购活动中资源是否得到既经济又有效率的管理和使用。政府采购的经济性,是指政府部门以最低费用取得一定质量的商品和服务。例如,购买的设备过于昂贵,或质量过高等就是缺乏经济性。而效率性,是指从对一个项目的资源的投人中,力争取得最大的产出,或确保以最小的资源投人取得一定数量的产出。在进行政府采购的经济和效率审计时,审计人员应适当考虑该项目是否:遵循适当的采购惯例;遵循适当的程序,保证购买的物品具备需要的型号、质量和数量,并被各使用单位加以妥善地使用和维护;避免重复采购、盲目采购;采用效率高的工作程序。效果审计是对政府采购真正的绩效进行衡量,即对采购项目是否能实现其目标进行评价。效果不同于结果,它是把采购项目的实际成就和预期要达到的成就进行比较,然后把比较的结果与绩效标准相联系起来。对政府采购效果的审计较难衡量。为了评估效果性,必须确定所预期的目标正在实现,效果性审计主要是评价被审项目的最高管理人员的决策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即审查决策目标是否正在或已经圆满地实现。对政府采购项目效果审计时,审计人员应:评估管理系统是否完备,足以衡量采购项目的效果;确定该采购项目的效果是否令人满意地达到预期水平的项目结果;查明造成绩效不够理想的因素。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开展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只能在遵守《审计法》的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准则开展。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应包括确定达到财政部门所要求的预期成果的程度;采购项目的有效性;政府采购中心是否遵循了与采购项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其应用的审计范围应包括:(1)评价新的或正在进行的采购项目的目标是否充分、适当和相关;(2)确定采购项目达到财政部门所要求的预期结果的程度;(3)评价采购项目的成果;(4)识别那些造成采购效果不够理想的因素;(5)判断政府采购中心是否考虑了采购项目的替代执行方案,从而产生更为有效的结果或降低采购成本;(6)判断该采购项目是否与用户的其他采购项目相互补充、重复或抵触;(7)确定使采购项目运行的更好的采购方法;(8)评价遵循和采购项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9)评价衡量、报告和监督采购项目效果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10)确定政府采购中心是否报告有效的、可靠的采购项目效果措施。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对审计人员来说还是一种新的审计工作,这里例举凡点政府采购审计中值得重视的方面:(1)审计人员在开始审计之前应取得采购行为的书面报告,包括请购单、购买证明、申请批准报告、招标价、唯一货源购买证明等,并进行检查,确定在政府采购之前是否对其需要进行了适当的研究。其中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高价采购和重复采购的现象。(2)然后将各种采购交易活动制定出流程图或写出文字材料。(3)对于一般采购,应审计是否已应用基本的采购管理工具,是否有一个有组织的、综合的系统化方法进行采购。特别是当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方法以取得批量价格的利益时,应检查:是否有集中采购的规定办法以避免重复和获得数量折扣的利益?确定进行集中采购中某些物品的“门槛价”,采购定单是否已分开以避免这种限度?采购定单是否分散以避免超出招标价,即减少购货量价值以允许非竞争的选择。(4)审计采购方法时,应确定该方法是否适宜,有无竞争,合同契约的管理是否适当。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含义: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非盈利性购买行为,即只能买,不能卖。政府采购的对象及范围有:各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上有相应具体的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集中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质量的对策: 1.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效益原则,完善我国现有的采购法律体系。 2. 建立预算约束机制,强化预算编制制度,并严格审核,确保采购预算编制的质量。 3.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 4. 加强和完善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提高绩效审计效果 当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1. 审计法律依据不足 2. 审计缺乏深度 3. 审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关系的协调存在困难 4. 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不健全 5. 审计人员专业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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