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的物业公司反悔有什么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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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的物业公司反悔有什么法律依据

2,放弃中标业主方如何依法确定中标人

重新组织招标,如果想在上次投标中次选,必须与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沟通。
比如说我是一个公司,我公司里的办公室需要一批办公桌椅,现在我可以通过一些媒体等方式把我这个需求公布出去,希望有公司接这个单子,当然了,接单子的肯定不止一个,我就要这些接这个单子的公司里根据一定的规则选一个单位,这个过程就叫“招标” 假如你是办公家具公司,你现在发现了我这个公司需要办公桌椅,你可以向公司提议,提议的时候你肯定需要给我公司一些你所在公司的基本资料、资质什么的,这个过程叫“投标” 通俗说: 招标:就是公司要搞项目,拟定相关要求等等后向社会招能完成此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类似学校要招生。 投标: 有能力完成招标单位招标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拿相关资料去“揽活”。类似学生的投档。 竞标:几家投标单位争取资格。 中标:通过竞标取得了资格,“揽上了活”。 类似学生被录取了。 招标人的含义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标人是拿到投标工程的人(单位)

放弃中标业主方如何依法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该怎样处理

1、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按照招投标的公告,承担违约责任。3、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该怎样处理

4,中标单位退出如何处理

扣除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选用第二中标单位;尽快组织再次招标,投标保证金额应增大比例。
扣留其保证金
可以。  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程序如下: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扣投标保证金,选第二候选人
中标单位退出首先要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然后选择评标第二名的投标者为中标单位,第二名不接受时可选第三名,依此类推;不过一般情况下,前三名都不接受时招标单位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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