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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开标期间提出暂停招标时间节点问题 搜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规定开标时间,具体实施时无论有多少个标段,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开标,评标可以分开进行。如果已经开标,招标人是吾不能提出暂停招标活动的,除非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发生,否则必须走完招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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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开标期间提出暂停招标时间节点问题  搜

2,招标公告发暂停根据法律法规是重新开标还是延期开标

招标公告发布暂停,如果是因准备不足,就需要延期开标。如果是因为泄露标底,就需要重新招标了。
不知道楼主说的是因故“必须”还是“需要”重新招标?都已经“必须”了还需要什么依据吗?!要是“需要”,那么楼主最好说明原因,才好加以判断,因为因素实在是太多了,请详加说明,才好帮到你。
国家批准公路工程项目以后,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招标活动,招投标结束以后,合理的时间内,应当告知结果。你去读下《招投标法》,有很明确的规定。

招标公告发暂停根据法律法规是重新开标还是延期开标

3,招标异议与投诉暂停招投标活动通知是什么形式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招标异议与投诉暂停招投标活动通知是什么形式

4,为什么有协议供货要求后有些供应商不能参与投标

没有参与投标,但是该招标项目的利害关系人,是可以质疑的,在质疑没有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015.12.18.

5,招标公告已发出由于其他原因暂停招标文件还没发布现在要开

应该要发招标变更的,公告内容为变量情况及变量原因。可以参考一部分项目信息。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所以,应当在异议或投诉期间暂停开标等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所以,应当在异议或投诉期间暂停开标等招标投标活动。

6,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也即取消招标活动,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不再继续进行。招标行为仅仅处于要约邀请阶段,对双方约束力弱,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须有合适的理由,可惜《条例》对此没有规定,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结合招标投标实践,一般可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必须终止招标活动;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停止招标项目建设,等等。这些情况下,因招标人的原因或者外部环境政策因素变化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招标人都可决定终止招标。

7,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疑问

1、“暂停不是顺延,但暂停可导致顺延” 这句话怎么理解呢,我举个例子: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当招标人收到异议后,酌情做出答复。这里的答复和《条例》颁布之前的答复有所不同。之前,招标人的答复需要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但在《条例》中明确的内容是,招标人需酌情办理。意思就是说如果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不具有普遍性,那么招标人只需对这个投标人作出答复即可,不用通知其他投标人,这样也不需要顺延开标日期。相反,如投标人的异议具有普遍性,需要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那么就要根据开标时间的规定顺延开标时间(如果时间够15日,那么也不需要顺延)。 2、关于答复,招标人异议不一定要做出令投标人满意的答复。换句话说只要在3日内答复即可。答复内容可以是:“XXX的异议已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收到,对于XXX问题不做解答。” 《条例》的颁布,在这个问题上明确了招标人的权利,可以有选择的进行答复。但同样也明确了异议的提出与质疑、投诉的关系。也就是说投标人该提出异议的时候没有提,过了时限。招标人有权不受理。 3、关于答复时限,我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处理方法参照“质疑的答复”。只要在3日内通知投标人,哪怕是:“XXX的异议已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收到,对于XXX问题,招标人正在考虑(理由可以随便写,但要合理),暂时不能答复(等等)”。总之就是回答就行了。所以我认为不会有这方面问题。 回答的够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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