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1712是什么意思,台州交通违章代码1712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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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交通违章代码1712是什么意思
1是汽车。7是扣12分。1是第一条。2是第二款即醉酒驾车或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2,交通违章代码1712是什么意思
违章代码:17121扣分:12处罚:1000 扣证6个月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现在查违章的方法比较多,想知道自己车的违章信息可以自己上车管所查询或者登陆当地交管网、玩车头条网查询,要是属于现场单的违章就要及时处理了,车主最好是在规定的15天之内处理完毕,避免产生滞纳金,滞纳金额是按3%产生的,要是电子眼违章的话可以晚点处理也没有多大影响,最晚是可以在年审之前处理,因为车辆年审时不可以有违章信息存在的,最后车主要养成查违章的好习惯,避免违章都不知道!1是汽车。7是扣12分。1是第一条。2是第二款即醉酒驾车或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3,交通违法代码是1712和17121有什么区别
1、交通违章代码1712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2、该违章行为的老代码是:1712 ,老的处罚是扣证3个月,罚款500元。交通违章代码1712是什么意思? 交通违章代码1712违法内容是: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章行为。 交通违章代码1712要被扣分和罚款么? 违反1712违章代码的车主将被扣12分,罚款500元,并暂扣驾驶证3个月。 交通违章代码1712会被暂扣驾驶证么? 违法交通违章代码1712的车主将要被处以暂扣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 交通违法代码是1712和17121有什么区别? 1、交通违章代码1712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 2、该违章行为的老代码是:1712 ,老的处罚是扣证3个月,罚款500元。 交通违章代码4614违法描述 法律条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 违法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 温馨提示: 违章代码的第二位,就是要扣分的分值。0是不记分,1是记1分,2是记2分,3是记3分,6是记6分,7是记12分。因此,交通违章代码1712是扣12分。
4,酒后驾驶处罚代码为1712是什么意思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712,扣1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扩展资料:酒驾刑事行政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他隐形处罚由于我国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参军入伍等方面,都要进行政审工作,2012年5月1日,醉酒驾驶行为列入刑法处罚范围,届时被政审人及其近亲属一旦因为酒驾被判处拘役(即已经触犯刑法),将对被政审人产生一定程度影响。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712,扣1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0年3月17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新规定将于2010年4月1号起正式施行。很遗憾,采纳吧根据血液酒精含量处罚。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5,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违章是什么意思
第一,车子有超载行为或者违反载人规定的,具体处罚按情况定。第二,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子,比如在灯光装置,制动器等机件上没达到安全标准或者驾驶超规格的车辆。第三,不按规定停车,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第四,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的或者在特殊天气下不按指挥行车的。第五,超过或者低于规定时速的。第六,没有保持好行车间距的或者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1.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2. 驾驶噪音、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罚款20元,记分3分。3. 违反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指示,罚款5元,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记分3分。4. 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罚款5元,记分1分。5. 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罚款5元,记分1分。6. 驾驶和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罚款5元,记分1分。7. 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罚款5元,记分1分。8. 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罚款5元,记分1分。9. 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罚款5元,记分1分。10. 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过标准,罚款100元,记分3分。11.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12. 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13.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14. 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15.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16. 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17. 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18. 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19.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20. 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21. 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22. 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23.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24. 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25. 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26. 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27. 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28. 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29. 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30. 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31.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32. 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33. 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34. 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35. 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36. 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37. 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38. 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39. 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40.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41.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42. 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43. 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44.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45. 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46. 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47. 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48. 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49. 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50. 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51. 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52. 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53.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54. 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55.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56.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57. 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信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1丶上网查询交通违章可以上网百度搜索“车辆违章”(或直接搜车辆违章xx地),以及hao123等综合网站的“实用查询”也可以,进入查询系统(就是各地的公安交警网),按所在地区进行查询,一般需要输入车辆识别号(一般是车架号的后4位或后6位);有的地区还需要注册,以后再登录查询就方便了!2、打电话查询交通违章打电话查询很多地区交警网站会列出一个免费交通违章查询电话可以拨打查询情况,同时还可以拨打114进行交通违章查询情况。3、直接到所在城市交警队查询交通违章(1)拿着行驶证、驾驶证直接到所在城区交警大队查询,会为你列出所有违章项目,可以在检车前选择任意时打印(就看何时方便扣分呗)!(2)再就是车管所,大厅有自助查询系统,只要输入本省的车辆牌号就可以查询违章信息了!不用验证码很方便!一旦前你已经交款消分搜索了网站就没有记录了,而车管所和交警大队因为联网还有记录,只是提示已处理等信息。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违章是什么意思。 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行车,属于违反高速公路交警管理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行车有很多种可以参考以下,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高速公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1、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2、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4、不按规定停车,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记分6分。 7、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罚款50元,记分3分。 8、载人不符合规定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分。 9、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载货超过载质量未达30%的,记分2分。 11、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警告标志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9个月,记分3分。 12、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13、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2分。 14、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5、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6、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7、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3分。 18、实习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记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 20、在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违反管制措施的,记分3分。 2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罚款20元。 22、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记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驶的规定在主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2分。 24、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上落客(货)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2分。 26、在行车道上检修车辆或试车的,罚款200元,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6分。 27、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车辆的,罚款200元。 28、施工人员、机械场地不按规定着反光衣、喷涂标志、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罚款200元。 29、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 30、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1、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证12个月,记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车道上停车时驾驶员和乘车人没有立即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的,罚款100元,记分12分。 33、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罚款200元,并处吊证6个月,记分12分。 35、不按规定停车或因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移开造成严重堵塞交通,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记分6分。 36、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37、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驾驶员经审验不合格仍驾车,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 39、驾驶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罚款100元,并处吊证4个月,记分6分。 40、驾车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1、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罚款50元,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3分。 42、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50元。 4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30元,并处并处吊证3个月,记分6分。 4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罚款30元单处吊证1个月,记分2分。 45、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罚款30元或单处吊证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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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逋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日:“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陈胜日:“天下苦秦久矣。吾闻二世少予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扶苏以数谏故,上使外将兵。今或闻元罪,二世杀之。百姓多闻其贤,未知其死也。项燕为楚将,数有功,爱士卒,楚人怜之。或以为死,或以为亡。今诚以吾众诈自称公子扶苏、项燕,为天下唱,宜多应者。”吴广以为然。 14.选出加“▲”的词意思相同的一组。(3分) A.扶苏(以)数谏故,.上使外将兵——皆(以)美于徐公 B项燕为楚将,(数)有功——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 C.(或)以为死,或以为亡——而(或)长烟一空,皓月千里 D.陈胜、吴广乃(谋)曰——惩山北之塞,出入之迂也,聚室而(谋)曰 15.选出翻译时括号里的内容无须补出的一句。(3分) A.九百人屯(于)大泽乡。 B上使(之)外将兵。 C.天下苦(于)秦久矣。 D.失期,法皆斩(之)。 16.用现代汉语翻译文中画线的句子。(3分) 等死,死国可乎? 翻译: 17.陈胜、吴广决定起义的直接原因是什么?(用选文原句回答)(3分) 答: (一)阅读下面文字,完成17-19题。(8分)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徧,民弗从也。”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 公与之乘。战于长勺。公将鼓之。刿曰:“未可。”齐人三鼓。刿曰:“可矣。”齐师败绩。公将驰之。刿曰:“未可。”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曰:“可矣。”遂逐齐师。 既克,公问其故。对曰:“夫战,勇气也。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彼竭我盈,故克之,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 (《曹刿论战》) 17.解释下列加点的词语。(2分) ①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 ( )②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 ( )18.用现代汉语翻译下列句子。(3分)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19.阅读全文,说说曹刿的“远谋”表现在哪些方面?(3分)阅读下面的两段文言文,回答17-21题。(12分) 【甲】亮躬耕陇亩,好为《梁父吟》。身长八尺,每自比于管仲、乐毅,时人莫之许也。惟博陵崔州平、颍川徐庶元直与亮友善,谓为信然。时先主屯新野。徐庶见先主,先主器之,谓先主曰:“诸葛孔明者,卧龙也,将军岂愿见之乎?先主曰:“君与俱来。”庶曰:“此人可就见,不可屈致也。将军宜枉驾顾之。” 由是先主遂诣亮,凡三往,乃见。【乙】班超字仲升,扶风①平陵②人,徐③令彪之少子也。为人有大志,不修细节。然内孝谨,居家常执勤苦,不耻劳辱。有口辫,而涉猎书传。永平④五年,兄固⑤被召诣校书郎⑥,超与母随至洛阳。家贫,常为官佣书以供养。久劳苦,尝辍业投笔叹曰:“大丈夫无他志略,扰当效傅介子⑦、张骞立功异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笔研间乎?”左右皆笑之。超曰:“小子安知壮士志哉1” 注释:①扶风:汉朝郡名。②平陵:汉朝县名。③徐:徐县.汉朝县名。④永平:汉明帝年号。⑤固:班超的哥哥班固,《汉书》的作者。⑥校书郎:官名.⑦傅介子:西汉冒险家,以计斩楼兰王闻名于世。17.解释文中加点词的具体含义。(2分) ①由是先主遂诣亮( ) ②不耻劳辱( )18.乙文中有一个句子与甲文中的“时人莫之许也”有同样的表达效果,找出这个句子写在下面的横线上。(2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将乙文中画线的句子译为现代汉语。(2分) 家贫,常为官佣书以供养。 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下面的句子中有一个通假字,试推测是哪一个字并写出本字。(2分) 大丈夫无他志略,犹当效傅介子、张骞立功异域,以取封侯,安能久事笔研间乎? 通假字是_________,本字是___________。21.刻画人物有正面描写和侧面描写,比较两文在这方面有何异同,试结合原文加以分析。 (4分)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考答案:17.(2分)①去拜访 ②以……为耻辱(认为……是耻辱)(每词1分) 18.(2分)左右皆笑之。(多写不给分) 19. (2分)家中贫寒,常作为受官府雇佣的抄书人来谋生(供养家庭)。 或:家中贫寒,常被官府雇佣抄书来谋生(供养家庭) 20.(2分)通假字:研 本字:砚(各占1分) 21. (4分)相同之处:两文都有对人物的正而描写和侧面描写,如甲文开头的话和乙文的大部分文字都属正面描写。甲文除开头的正面描写外,均为侧面描写;乙文的“左右皆笑之”,也是侧而描写。不同之处是,甲文以侧面描写为主;乙文以正面描写为主。 或:甲文的正面描写有对行为的描写和对外貌的描写;乙文的正面描写既有对行为的描写又有对语言的描写,但无对外貌的描写。甲文的侧面描写既有对行为的描写又有对语言的描写;乙文的侧面描写只有对行为的描写。(从两种不同的角度分析均可,异同各占2分,不结合文本扣一半分。) (一) 于是(邹忌)入朝见威王,曰:“臣诚知不如徐公美。臣之妻私臣,臣之妾畏臣,臣之客欲有求于臣,皆以美于徐公。今齐地方千里,百二十城,宫妇左右莫不私王,朝廷之臣莫不畏王,四境之内莫不有求于王:由此观之,王之蔽甚矣。” 王曰:“善。”乃下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讥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数月之后,时时而间进;期年之后,虽欲言,无可进者。燕、赵、韩、魏闻之,皆朝于齐。此所谓战胜于朝廷。 (节选自《邹忌讽齐王纳谏》) 18.解释下面句中加△的词。(2分) ①臣诚知不如徐公美 ▲ ②今齐地方千里 ▲ △ △ △ 19.把下面句子译成现代汉语。(2分) 原文: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 译文: ▲ 20.邹忌善于进谏,齐王虚心纳谏。请借用《出师表》中一个四字词语来概括齐王的行为。(2分) ▲ 21.邹忌劝谏齐王的策略,高明在哪里?(2分) ▲ 一、基础整合 1、下列加点宇读音不相同的一项是 ( ) (2分) A、欣慰 馨香 薪水 辛苦 B、娴熟 和弦 头衔 嫌疑 C、起哄 洪水 拱桥 烘托 D、阴谋 殷切 音讯 原因 2、下列成语有错别字的一项是( ),错别字应改为: ;(2分) A、人声鼎沸 B、家喻户晓 C、锲而不舍 D、不记其数 3、下列句子有语病的一项是 ( ) 请在病句上直接修改。(2分) A、我们要时刻牢记交通法规,确保自己与他人的安全,行安全路.做文明人。 B、我们的校长很年轻,大概三十岁左右。 C、我们只有相信自己的能力,才能在各种考验前充满信心。 D、有专家指出,运动量过少是导致肥胖的主要原因。 4、班上准备开展题为“话说英雄”的综合性学习活动,请你阅读参考资料《感动中国2004年颁奖词》(节选),按后面要求做好准备。(6分)感动中国2004年颁奖词 (节选)任长霞——她是中原大地上的一个女英雄。扫恶打黑,除暴安良,她铁面无私;嘘寒问暖,扶危济困,她柔肠百转。十里长街,白花胜雪,挽幛如云,那是流动在百姓心中的丰碑!一个弱女子能赢得百姓的爱戴,是因为,在她的心里有对百姓最虔诚的尊重1(1)、请你从读过的文学名著中推荐一位令自己感动的英雄人物。(2分)人物姓名: 作品名称:<< >>(2)、写一段简短的话,向同学们介绍这位令你感动的英雄人物。要求像“颁奖词”一样简洁流畅,既能概述其主要事迹,又能反映人物的性格。(4分)二、古诗文阅读 (22分)5、默写古诗文。(10分)①、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 。马致远《天净沙.秋思》(1分)②、溯洄从之, 。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诗经?蒹葭》 (1分)③、 ,在乎山水之间也;山水之乐 。欧阳修《醉翁亭记》(2分)④、李白在《行路难》中表现积极进取精神的两句诗是 , (2分)⑤、把王维《使至塞上》默写完整。(4分) 单车欲问边,属国过居延; 征蓬出汉塞,归雁入胡天。 , 。 , 。6、指出加点词语意思不同的两项。( ) ( ) (4分) A、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塞下秋来风景异 B、四时之景不同,而乐亦无穷也/理屈词穷 C、寻向所志,遂迷,不复得路/志存高远 D、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舍本逐末2007-2008学年度九年级上册语文期末综合复习测试卷 一.积累和运用:(37分) 1、阅读下面这段文字,根据拼音写出汉字。(4分) 虽然只是一条(pì) 静的小径,却是我最爱的地方。因为在这儿,我可以抛开一切成长的烦恼,把思想放(zòng) 成一匹野马,让它在绿色的原野上驰(chěng) ,融入这一片(chún) 净和美好。 2、古诗文名句填空。(10分) 1)、《破阵子》一词中描写将士酒足饭饱后列队布阵场面和描写残酷战斗气氛的语句分别是 , , 。 2)、《渔家傲.秋思》中与王维的《使至塞上》诗句“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所描写的景象相近的句子是 ________ , 。 3)、无意苦争春, 。 ,只有香如故。 4)、何处望神州?满眼风光北固楼。 ?悠悠。不尽长江滚滚流。 5)、田家少闲月,五月人倍忙。 , 。 3、填入下面文字中横线上的语句,与上下文衔接最恰当的一项是( )(3分) 读书原为自己受用,多读不能算是荣誉,少读也不能算是羞耻, ,必能养成深思熟虑的习惯,以至于变化气质; ,譬如漫游“十里洋场”,虽珍奇满目,徒惹得眼花缭乱,空手而归。 ,如暴发户炫耀家产,以多为贵。这在治学方面是自欺欺人,在做人方面是低级趣味。 ①多读如果彻底 ②少读如果彻底 ③多读而不求甚解 ④少读而不求甚解 ⑤世间许多人读书只为装点门面 ⑥世间许多读书人只为装点门面 a.①③⑤ b.②③⑥ c.②④⑤ d.①④⑥ 4、读下面寓言故事,选择恰当的角度提炼观点。(3分) 大山忧心忡忡地对卵石说:“你们都是我的儿孙,我的骨肉,怎么越长越不像我了呢?你们看我,峥嵘峻峭,岿然不动。再看看你们,无根无基,没棱没角,到处乱滚,成个什么样子?” 卵石却不以为然地回答:“我们这样子有什么不好?” 观点 5、阅读下面一段文字,修改其中的病句。(写出修改后的句子)(3分) ①现代社会需要具有综合能力的人才,所以我们在日常学习中应重视培养自己解决问题、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②我们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要培养与人交往、适应社会的能力,以免将来走入社会不被淘汰。③我们的老师为了培养我们的这些能力,可真是废寝忘食,处心积虑。 a. b. c. 6、阅读下面文字,你从中悟出了什么道理?(4分) 一个小女孩趴在窗台上,看窗外的人正在埋葬她心爱的小狗,不禁泪流满面,悲恸不已。她的外祖父见状,连忙引她到另一个窗口,让她欣赏他的玫瑰花园。果然,小女孩的心情顿时明朗。老人托起外孙女的下巴说:“孩子,你开错了窗户。” 7、概括下面语段的主要信息。(15字以内)(3分) 2007年5月25日,教育部体卫艺司副司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05年一项针对38万多名学生的监测显示,7至18岁的城乡男生平均身高比2000年检测结果分别高出0.7厘米、1分米。但是,学生的多项体能指标却呈下降趋势。如肺活量,2005年7至18岁城市男生和女生肺活量分别下降了285毫升、303毫升;乡村男生和女生肺活量分别下降了237毫升、259毫升。2005年和2000年相比,大中小学生的立定跳远成绩也绝大多数下降,如7至18岁城市男生和女生立定跳远成绩分别下降了3.7厘米、3.9厘米。 8、现代社会,上网学习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许多人都有一个新颖独特的网名,例如“追梦少年”“秋水伊人”“快乐小猪”。这些网络用名或寄托理想,或凸显个性,既生动形象,又好懂易记,让人过目不忘。 请你为自己另行设计一个具有个性特征和积极意义的中文网名(不少于四个字),并将你的命名缘由写在下面。(2分) 我的网名: 命名缘由:
7,担保合同的内容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合同的担保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123、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4、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8、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9、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10、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2、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27、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28、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29、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130、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131、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132、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3、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6、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8、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2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9、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0、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1、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25、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126、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6、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7、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8、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0、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5、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6、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7、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40、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41、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4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4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44、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45、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47、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8、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49、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50、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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