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标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复评,什么情况下评审专家需要回来复核投标文件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4-13 14:45:26
1,什么情况下评审专家需要回来复核投标文件
发现原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有非原则性质的错误 比如计算错误 漏评错误等 可以找原来的评委回来重新评审。规定:只有2012的那个实施条例了。
2,招标过程中的算术复核是什么意思
计算评标价的一种方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你好!是对清单报价中单价、合价、总价进行复核,看是否有计算错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3,招标过程中标书中什么不影响继续评标
不影响继续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引用的规定或法律里没有规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示),应为1没有被发现的错误,002····(砖家说,就不打了,2;2;3,3···这样连续编码)!我经历的被废标的(在这里就不讲什么关系不关系的)、页码、外封贴密封条(砖家说、还有常规错误不好玩:001:1你好!1.只要找问题,都可以找出问题。2.尽量多阅读标书,把所有条件都满足。3.估计评审会看的重点部位排版要简洁明了。4.不断的投标,你会不断的进步。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4,关于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中评标的问题急等谢谢
问题 1.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的以任何形式排斥潜在投标人。所以(必须是本专业系统隶属企业才能投标)不合理 2.主持人不应由公证人员来主持。 3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了以后投标报价不得修改。 4.标方法和权重比例应在招标文件内载明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能在评标时确定。 5.投标文件比重内容应份3部分,即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 6.本次评标过程没有技术标评标方法。1、本专业系统隶属企业才能投标不妥,这属于违反招投标法的歧视性、排他性条件。2、公证人员主持开标会不妥,应该是业主主持。3、投标单位在投标后不得修改报价。4、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所有投标单位,而不是在评标时才确定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我好像回答了:1资格预审不能要求隶属关系,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2必须三家以上有效投标才能开标3商务标评分所占比例过大乱来呢么这是。那个本专业系统隶属企业才能投标这个如果是招标人要求也无可厚非,不过要让投标人适当的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说明原因;评标方法是在报名时所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必须详细说明的,而不是在开标会进行时临时决定;主持人我们这一般是代理公司或招标人主持,而不是公证人员或是监督部门;最扯淡的是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在当场拆开以后是绝对不允许修改的。
5,招投标复审有重新抽评委吗
一般不需要重新抽评委。复审的原因大都是由于招标人或投标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或者评标过程本身具备2次审核的评标环节。与评委是否更换不具有关联。除非之前的评委有可能影响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可以由投标人拿出证据,提出更换评委。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本案系投标人因不服招投标管理机关对重新评标结果作出的审核决定而涉讼的新类型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采用网络电子政务完成行政程序所引发的争议亦是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对此类招投标行政管理案件,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和审核事项,明确实体审查范围和标准。在具体技术指标评判上,尊重评标机构的专业技术判断。同时,应依照招投标管理法定程序要求,对网络电子政务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作出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5种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重新评审。这一规定与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内容几乎一致。与之相比,74号令第二十一条仅列出了2种情形,即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 重新采购阶段;可以重新采购的具体情形存在差异。 暂行办法规定了5种可重新采购的情形,其中4种为应当重新采购的情形,1种为可以重新采购的情形。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一是磋商小组未按磋商文件事先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的;二是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三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四是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供应商2家外,在采购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评审报告确定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时,采购人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选择“重新采购”或“顺位递补”。
6,国务院财政部门对什么样情况重新评标
国务院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哪些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呢? 通用情形 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前两项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六条提到,“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分析:根据以上规定,在投诉处理中,如果财政部门审查认定评审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或评审结果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决定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在监督检查中,如果财政部门发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制定印发的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了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标准,或者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无效并决定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二、采购方自行组织重新评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提到,“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提到,“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评审开始后,如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程序无法及时补齐的,应当封存文件停止评审,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时发现评审中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以及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应当现场提示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定并修改评审结果。 非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在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中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的,可以自行组织重新评审。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也可自行重新组织评审。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除发现评审中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时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外,一旦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也可以自行重新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7,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都是什么意思
招投标是很多大型企业常用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是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具体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授标、签订合同等招标人 就是指有需求的采购方, 投标人就是服务的卖方。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2、投标:投标是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按招标条件编制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3、开标:开标是指到了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和监督机构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主要内容的过程。4、评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方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名中标候选人。5、中标:中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过程。6、授标:授标是指招标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7、签定合同:签订合同是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之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就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书。至此就完成了招标投标的全过程。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 是指招标人(买方) 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 参加投标的行为。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投标( Submission of Tender) 是指投标人(卖方) 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所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投标的基本做法: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后撤标或在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招标人通常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决定中标人后,未中标的投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即予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签订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函》。交易中心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投标书分为工程类投标书、服务类投标书、采购类投标书以及电子投标书.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2、投标:投标是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按招标条件编制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3、开标:开标是指到了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和监督机构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主要内容的过程。4、评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方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名中标候选人。5、中标:中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不能从事下列行为: (1)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实践中有些单位出于部门利益或者地方利益的考虑,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违背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此,《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 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主要以其专业 优势获取招标人的信赖,其业务应当来源于招标人的委托。当前,我国的招标市场尚未完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尚未与有关行政机关脱离,具有半 官方的色彩,并在业务的来源上主要依赖于行政指令,严重背离了市场行为的准则。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使招标代理活动真正走向市场,《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您好,首先按照程序向您简单说一下吧第一、开标是受业主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或者是业主)根据项目的信息起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且对相关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招标公告,同时投标企业按照公告信息的要求先报名,经审查无异议后,由招标人(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然后投标企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第二、投标是指投标企业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完成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第三、开标,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宣读所有投标企业的报价;第四、评标,公开宣读完成后,然后由专家评审小组,对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审阅;第五、审阅完成后,按照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择优选择一家报价、技术、势力都比较优秀的企业做为中标人,并在相关的网站上公布。以上回答比较简单,如有不明之处,可再详细询问,谢谢!招标是一项针对性很强,有计划、有准备的重要活动,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招请具有法定条件和具有承建能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2、投标:投标是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按招标条件编制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3、开标:开标是指到了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和监督机构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主要内容的过程。4、评标: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方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名中标候选人。5、中标:中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过程。6、授标:授标是指招标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接受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7、签定合同:签订合同是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之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就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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