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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兴采育拆迁第二期什么时间开始

第二期拆迁共有6个村,辛庄营、西一、北山东、下黎城、屯留营、岳街,两年半以后拆迁,详情见大兴报
平均下来五千

大兴采育拆迁第二期什么时间开始

2,西安市未央区大白杨什么时候拆迁

大明宫地区还是一片荒地,发展到现在,孙家湾板材市场、大明宫管业基地、茂源建材市场、大明宫胶合板市场,大明宫洁具城、大明宫工业品批发市场、大明宫灯具城、大明宫陶瓷市场、大明宫木地板木门市场、明珠家居商城、西部建材城等40多个建材市场的崛起已经让这里形成方圆几十公里庞大的建材市场群,接纳客商2万多家,每年成交额上百个亿,为当地解决就业就达十几万人。大明宫建材市场的招牌也因此走出陕西,享誉全国。但现在规划面积19.14平方公里的大明宫遗址保护改造项目已经正式启动,南起含元殿,北至玄武路,东至太华路,西至未央路。这些市场几乎无一例外,全在拆迁之列,因此,如何保住大明宫这块金字招牌,让大明宫实业集团董事长及各个建材市场的掌门人再次联系在一起。   · 拆迁:势在必行 舍小利顾大局

西安市未央区大白杨什么时候拆迁

3,居住了五十几年产权是别人的房子里拆迁了怎么补偿

你产权是别人的,要赔偿什么的也是赔给产权人的。我觉得如果是他们偷偷把产权办了,这事估计还得走法院把产权分割清楚。这样拆迁的时候才有赔偿。拆迁不能说你在里面住了几十年就得赔给你。他们一般都是按产权证的来赔偿。打个比方吧,比如一租户租别人房子租了几十年,拆迁的时候然后房子就赔给租户吗?肯定不是的。所以还是先咨询一些法律专业人士,看看如何把产权分割出来,感觉就是得上法院。。
都没产权的还好办。我这样的不伦不类的反而难办。
但是他们总有和这房子相关的合同之类的。没产权的房子就是公家租给你的,然后祖辈都住在这里,这样子拆迁是合法有份的。
我知道有个活生生的例子:一家都没有产权,结果每个人都有份,都分到了一套安置房。
是这样的,没产权的反而好办,我这样不伦不类的很麻烦。
你知道是什么政策吗?我们就是想拿回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子。不知道可能性有多大。

居住了五十几年产权是别人的房子里拆迁了怎么补偿

4,一个有关国情的新名词城市补丁是什么意思英文译为 rundown

1、指城市里面的那些“城中村”。随着各大城市的不断外延和扩大,郊区的那些村子难免会被不断纳入城市市区范围,而城市里是现代气息的高楼大厦,但处在城市市郊的村子仍然是拥挤的破旧房屋,这些村子往往脏乱差现象严重。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反差也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降低了城市的品位,一开始这些只是在城市郊区,但城市不断的扩大过程中,这些原本处在郊区的村子也慢慢的变成了市中心,这从空中俯视的话看起来这些村就像城市这件漂亮的新衣上的补丁一样了。2、另外也有人觉得目前城市内房屋的不断拆迁,在重新建成之前城市的工地东一块西一块的,看起来也像是城市里的补丁一样。扩展资料: 城市规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假如说,规划是城市迈向文明的起点,那相应的管理服务无疑就是“助推器”。“城,所以盛民也”。城市并不是钢筋水泥的板结,而是历史温情和现代便利的有机统一。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实现有机更新、延续历史文脉,还是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解决“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城市补丁问题;不管是优化街区路网结构,疏通交通拥堵“肠梗阻”,还是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说到底,都是要让管理服务跟上市民需求的步伐,让居民拥抱更美好的城市生活。
应该是指城市里面的那些“城中村”吧,随着各大城市的不断外延和扩大,郊区的那些村子难免会被不断纳入城市市区范围,而城市里是现代气息的高楼大厦,但处在城市市郊的村子仍然是拥挤的破旧房屋,这些村子往往脏乱差现象严重,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反差也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形象,降低了城市的品位,一开始这些只是在城市郊区,但城市不断的扩大过程中,这些原本处在郊区的村子也慢慢的变成了市中心,这从空中俯视的话看起来这些村就像城市这件漂亮的新衣上的补丁一样了另外也有人觉得目前城市内房屋的不断拆迁,在重新建成之前城市的工地东一块西一块的,看起来也像是城市里的补丁一样
指部分原本规划好准备盖建楼盘,由于各种原因被中途停止的烂尾工程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什么叫还建房

2010-01-12 19:20最佳答案 还建(迁)房,主要就是这块地方拆迁的居民,折合拆迁面积以低价再购买。质量一般!主要是为了安置原来的居民而建的房子,开发商为降低成本,一般质量会打折扣。1、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因不能证明卖房对买卖房屋具有所有权,所以公证处不会给予公证。2、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而有的属于商品房,这点你要弄清楚,如果还建房是经济适用房,那么,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一般为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3、购买还建房会有比较大的风险,如果你实在要买,可以先与卖方签订房屋期权买卖协议书,对交易的详细内容步骤和方法越清楚越好,约定的违约金最好不低于所付金额的两倍。再让卖方签署一份代为办理还建房一切事宜的委托书给你,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由你全权处理还建房所有权证办下来之前的一切事宜。该委托书可以拿去公证。等到还建房所有权证办理下来后,你们再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
还建(迁)房,主要就是这块地方拆迁的居民,折合拆迁面积以低价再购买。质量一般!主要是为了安置原来的居民而建的房子,开发商为降低成本,一般质量会打折扣。 1、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因不能证明卖房对买卖房屋具有所有权,所以公证处不会给予公证。 2、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而有的属于商品房,这点你要弄清楚,如果还建房是经济适用房,那么,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一般为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3、购买还建房会有比较大的风险,如果你实在要买,可以先与卖方签订房屋期权买卖协议书,对交易的详细内容步骤和方法越清楚越好,约定的违约金最好不低于所付金额的两倍。再让卖方签署一份代为办理还建房一切事宜的委托书给你,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由你全权处理还建房所有权证办下来之前的一切事宜。该委托书可以拿去公证。等到还建房所有权证办理下来后,你们再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

6,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是扒平房盖楼房,对棚户区项目周边道路、广场、教育、商业等基础设施的加强和完善,提升居住环境中的人气指数,在改造棚户区的同时带动了城市整体环境的改善,促进了就业、养老等社会问题的解决,产生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综合效应。 把旧房子重新贴面,换瓦只是旧房子翻新或者装修,不是棚户区改造。
1.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棚户区改造将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多元融资,依法改造、确保稳定的原则。   2.棚户区改造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改造范围是湘江路以东、东二环线以西、浏阳河北段以南、南二环线以北地区和湘江西岸沿江地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改造对象是拆除改造结构简陋、设施不配套、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久、交通不畅通、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以及片区改造需要拆除的其他房屋;修复修缮具有湖湘文化特色和需要保护的近现代历史建筑物和民居民宅。   3.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工作目标是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二环线以内成片棚户区改造,改造面积约730万平方米,使6万户20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4.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的原则和操作程序是什么?   答:以区为主成片改造的棚户区土地出让的原则是融资改造,熟地出让,网上挂牌,公开交易。其操作程序是: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棚户区改造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资金封闭运行。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由棚户区改造公司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5.市区两级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收益如何分成?   答: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土地供应所得总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由财政部门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腾地成本后,根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按市区5∶5的比例分享收益或按同比例分担亏损。   6.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生地出让方式?   答: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拆迁需要提前进行土地出让的或确需进行捆绑出让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生地出让或捆绑方式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7.棚户区改造融资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可以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也可以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8.对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投资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对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投资人出资拆迁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项目新建的建筑面积中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投资人出资拆迁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区人民政府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投资金额每年10%的利润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9.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土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拆迁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另行研究处理。其报建费用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应上缴中央和省的收费外,劳保基金按15元每平方米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予以免收;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10.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手续办理和费用减免上还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1.建立规划管理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控规调整按简易程序办理,调整论证与规划方案审查同步进行。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争取实现项目总体收支平衡。2.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3.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小区内用电 、用气、用水容量的增容费只收缴新增部分。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11.棚改拆迁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2.对积极支持棚改拆迁的被拆迁人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1.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2.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地的,按产权合法有效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支持重点项目拆迁建设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13.拆迁中对直管公房如何补偿?   答:直管公房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其合法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   14.拆迁中对单位自管产如何补偿?   答: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助等计算补偿,由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单位,其承租人的相关事宜由产权单位妥善处理;其中已经改制的企业,其承租人的住房困难问题,由产权单位呈报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15.棚改项目被拆迁人在税收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被拆迁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2.被拆迁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拆迁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原缴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可抵交新购房住房维修资金等值部分。   16.被拆迁人户口迁移和转学有何优惠措施?   答:被拆迁人凭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有关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入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17.被拆迁人在办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时可以减免什么费用?   答:被拆迁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公网建设费。   18.市属企业危房改造是否享受棚改优惠政策?   答: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危改项目,按棚户区改造规定实施,危险房屋应先予拆除。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危改项目,在规划上不影响大的控规、详规前提下,经业主申报、市危改办审批,由企业在原地改造自建,并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19.对企业自行改造的危改项目有何奖励措施?   答:对于非商业开发性的危改项目由企业原地改造自建的,经验收合格,市人民政府按原改造面积进行奖励性补贴,D类项目每平方米最高500元, C类项目每平方米最高200元。   20.企业无力自行改造的零星分散危改项目怎样实施?   答:企业无力自行改造的零星分散危改项目,经业主申报,市危改办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监控使用,由辖区人民政府牵头实施,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拆除后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土地收归政府处置;已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其土地交由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待土地出让时抵扣危改成本。市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补偿拆除成本的8%作为工作和奖励经费补助辖区人民政府或实施单位
不算

7,什么是土地增减挂

土地增减相挂,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一种政策。土地增加挂并不是拆迁的一种事由,因此,也没有一个专门关于土地增减挂的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增减挂”指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通俗点说就是拆除农民的宅基地用以置换城市发展所需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扩展资料: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向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它蕴含着重大的战略理念。实践证明,实施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土地,依据级差地租原理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又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山东、天津、宁夏、四川、江苏等试点县区将增减挂钩与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有效解决了农村饮水、通信服务、清洁能源、卫生改厕、环境保护等难题。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土地增减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附件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查、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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