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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中未注明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和没有购买优先权在房屋买卖

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需要在合同中释明。
租赁合同注不注明,承租人同等条件下都是优先购买权。这是法律规定,但是也有例外情形(下面司法解释)《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合同中未注明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和没有购买优先权在房屋买卖

2,你刚才说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通俗点说就是只要要求了优先权,你就有了12个月或6个月的缓冲期,不怕这个专利被别人申请或公开了。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

你刚才说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3,想收回铺面合同签一年合同已到期但合同写道合同到期乙

笔者认为:目前“优先承租权”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它只是法学专家根据《合同法》第230条予以解释后提出的一个概念。“优先承租权”是指租期届满后,原房继续出租的,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的,在同等的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权。
搜一下:铺面出租合同甲方违约,想收回铺面,合同签一年,合同已到期,但·合同写道,合同到期乙方有优先权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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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呢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  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5,店面到期如何主张承租优先权

本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没有关于承租优先权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到期,你只有搬出。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约定有承租优先权的内容,在同等租金的条件下,你可以此行使抗辩权,不予搬出,请求补偿装修费。同时,积极收取有利的证据。
一、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优先租赁权,不过,也不排斥优先租赁权。二、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租赁权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三、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保障原承租人优先租赁权的实现。在新的竞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条件后,出租人应先征求原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新的承租条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该承租条件,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优先出租给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条件时,出租人方可将租赁物出租给新的承租人。四、约定的优先租赁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不过,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优先租赁权不能否定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偿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6,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规则等方面有重大差别,不宜相提并论。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例如《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即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申请日期、申请号等,并且在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且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要求展会优先权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须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标。2:享有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是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法律对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作了规定,超过法定期限,便失去机会。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在三个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三个月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提交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代理人应如实翻译优先权文件,做到申请的商标与优先权文件所附的商标一致,要求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申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不超出首次申请中的商品/服务项目的范围。多份申请要求优先权而只附送一份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一份原件,其它的提交复印件,并应指明原件附在哪件申请文件上。如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名义或地址不一致,还应提交相关的变更、转让证明文件。(二)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我国申请人到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样可以要求优先权。如以在我国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申请,则应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申请时,应提交《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共有商标申请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被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7,优先权的疑问

乙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权,甲应当通知乙,但所谓同等条件是个模糊的概念,很难得到支持。
如果甲不通知乙,那么甲肯定就违反了约定了,这个肯定是违法的。 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那也可以取得商铺。 乙可以针对合同违约对甲主张权利。 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的转让和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两条平行线,分开的。
就是说,房主出卖房屋有租赁合同,合同未到期的,要先履行租赁合同
若甲没有通知乙就将房屋卖了,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里面的买卖不破租赁可以保障你的权利.另外,乙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乙不愿意买,那丙可以买
甲不通知乙,那么甲违反了合同,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同时如果甲出售商铺的话,乙在合同上是有优先权的
找公道当然是找甲啊!..是乙和甲签的合同。。 只要租赁合同合同没有写着,“在合同期内商铺可以随时出售” 这条的话 。。甲多是违约的

8,我们铺面到期合同写了继租我们有优先权房东要求给他四万转让

承租人的优先权:1、在同等租金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2、在同等价格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本条中的“合理期限”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为三个月。 本条中的“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第三人同等的买房对价。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承租权,但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为理论界的共识,实践中也可以据此推定优先承租既然合同中有此约定,又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应从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承租权,不必支付额外费用权
你好!1、不合理2、你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租,不需要额外支付任何费用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不合理。
这里不在转让费一说,因为他不是把房子卖给你。只有租金。同等租金时有优先权。同等指差别很小。

9,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啥

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啥? (一)前提条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由此可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是出租人出卖该租赁房屋。在此对“出卖”应理解为出租人已决定出卖租赁房屋,并有明确的出卖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方式等)。 在日常生活中带有赠与性质的出卖不宜作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因为此时的出卖更多的是考虑到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特别人身信赖关系,故于此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如果出租人只想将房屋出卖给其家庭成员或其近亲属的,承租人亦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甚至带有一定的民间传统(如祖上留下的宅院)。 关于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内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无明文规定,但是为恪守保护承租人的立法目的,在解释上应理解为:出租人应采取专门的、个别的和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不宜使用发表说明或者张贴公告等告知方式。至于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具体交易条件,以便承租人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实质条件:承租人“同等条件”购买 承租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应指承租人购买该租赁房屋的条件与出租人决定的出卖条件或其与第三人经磋商达成的出卖条件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具体判断“同等条件”,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对优先购买权纠纷中的“同等条件”的内容宜作如下界定: 第一,一般情况下,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应相同; 第二,存在以下特殊情况视为具备同等条件: (1)当出租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承租人不能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时,若承租人可用价金替代该从给付的,视为同等条件。但无此从给付,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亦能成立的,对此从给付的约定承租人可不予考虑,仍视为已具备同等条件。 (2)当出租人欲转让给第三人的标的物大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物时,如果出租人欲转让标的物是可分物,则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仅能以其租赁部分与出租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欲转让的标的物为不可分物,并且对该不可分物分割出售,会使承租人在购买其租赁部分明显不能充分发挥房屋效用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扩大优先购买权标的物及于不可分物的全部而与承租人订立买卖合同。 (3)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第三人可延期付款,由于涉及付款人的信用问题,因而允许第三人延期付款的条件承租人无法具备。但是,如果承租人就延期付款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足以保障出租人债权时,应认为承租人可以延期付款,并具备了与第三人相同的条件。 (三)形式条件:承租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出租人无法知道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当房屋出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又变更出卖条件时,负有重新通知的义务,由承租人再次作出是否优先购买的明确意思表示。

10,门市房租赁合同中的可优先续租具备完全的法律效率吗

注意是同等条件下,这句话范畴很广的,如果今后格局变了,比如以前是206平米,到期后门面改造成300平米一个,那这个格局变化了,他可以重新来过。如果到期后他提价,提到一个天价,明显是你不能承受的范围,那他可以说给了你优先权,但你承受不了所以放弃。或者房东说这个房子不用来出租了,用来自己做,那其用途改变了他也可以不再租给你,因为产权是他的,他有处置的权利。也就是说,到期后,门面还是那个门面,面积、用途什么的都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他报出的价格体系下,如果有人和你出一样的价,那你优先,如果你不同意但别人愿意,那就意味着你放弃了这一权利。不过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租方要考虑这样做带来的影响的,一般不会这么无聊的,到时候看对方的人品吧。
商业门店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__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日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 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 万 仟元整(¥ 元)。 2. 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 元(即第二年为 元,第三年为 元,第四年为 元,………)。 3.(或) 为减轻乙方负担,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金分_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二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三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四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五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六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 (或3.乙方每 (____月、年)缴纳一次租金,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4.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 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 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4. 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5. 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 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 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 元。 本合同共___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______ 承租方(盖章): 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 ______年______ 月 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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