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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审查后可以采取哪些审查措施

双规或两指。

立案审查后可以采取哪些审查措施

2,取保护审是什么意思

就是交点押金,嫌疑人可以回家,等着开庭审讯
简单点说就是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从而释放犯罪嫌疑人出看守所,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危害结果不大,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比如轻伤害案件、轻微盗窃、交通肇事等。
取保侯审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人保和财产保。
就是先押下去 接着取证调查

取保护审是什么意思

3,请问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没人敢吃那钱的,也可以取保,复制一大堆书面上的东西给你! 取保侯审,说白了,就是一种放人的方式!通常检查院不批准逮捕要取保,公安机关觉得危害不大,究竟买卖过程中还有什么我们不得而知,可能你也很难明白! 我直接告诉你吧!银杏树属于保护类植物,其实就是放人了,你放心好了,时间到了,就自动解除了!取保了,解除了后,这个钱是肯定拿得回来的!这个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一定拿得回来。取保候审最长时间是1年楼主你好
取保侯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就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不影响侦查,诉讼的措施。取保侯审分人保和财保两种方式。你说的你父亲那种属财保。若你父亲在案件结束后,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保金应当退给你们,他们说的正月不办案于法无据!
买银杏树违法吗?这事情你需要搞清楚,除非是偷犯法,花钱买国家没有相关规定,你所说的取保候审,办理什么手续,当时给你爸办理的法律手续是什么?刑事拘留?监视居住?行政拘留?

请问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4,立案审查后经审批后可以采取哪些审查措施

立案审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滁州律师】http://www.lawtime.cn/chuzhou

5,如何加强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一、企业领导重视是搞好竣工结算的前提二、编制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是编好结算的基础三、商签公平合同条款,为结算编制提供必要条件四、编制者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是编好结算的保证五、全面收复相关资料,为结算编制提供充分依据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与结算工作相关的资料进行广泛收集十分必要,一方面它可保证结算编制内容的完备性,另一方面可保证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审核时产生过多疑问和矛盾。为此,承包商应注意以下几方面资料的收集。1.工程承发包合同,它是结算编制的最根本最直接的依据,因为工程项目的承发包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价款结算方式、风险分摊等都由此决定,另外结算中哪些费用项目可以计入或调整、如何计算也都以此为据。2.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它是确定标底及合同价的依据之一。3.投标报价、合同价或原预算,它是实际做法发生变化或进行增减删项后调整有关费用的依据。4.变更通知单、工程停工报告、监理工程师指令等。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记录、原始票据、形象进度及现场照片等。6.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文件规定。7.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报告等。以上这些资料在施工项目管理中,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从整个施工项目管理而言,项目部应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确保资料的完整,同时应及时提供给结算编制部门或人员,确保这些资料在结算中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六、仔细分析,算全该算内容是关键结算编制中容易出现的失误之一就是漏项,漏项就意味该得收益的损失。为了防止这一点,笔者通过对结算工作的分析与总结,认为承包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实施情况考虑以下内容。1.由于政策性变化而引起的费用调整。如间接费率的变化、材差系数的变化、人工工资标准、机械台班单价的变化等。2.投标时按常规计算,结算时需如实调整的费用。如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什么类型规格的机械进场多少次等)、墙体加固筋、甲供水电费的扣除等。3.设计变更、签证、监理指令等导致增加的费用(发包方主动提出的部分)。这部分费用包括自身工作量的增加,及造成对其他工作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也可作为索赔费用)。如楼层和建筑面积的局部增加,会导致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费用的增加。

6,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第一,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7,什么是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范围、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1.证据收集的目的:为了如实反映案件本来面目。 2.证据收集的主体: A.公安司法人员; B.律师。 3.证据收集要求: (1)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2)及时性; (3)深入细致; (4)深入实际,采取专门手段和依赖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法; (5)真实性要求:客观全面; (6)法院对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 A.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件数、页数、是否原件等; B.由书记员或审判员签名。 二、证据保全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定的保全方法,使其稳定化、定型化,保持其原样、原意,长期不变。 1.证据保全的目的: A.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B.使证据具有法律上效力。 2.证据保全的方法: A.言词证据:主要采用录音、笔录方法保全; B.一般证据:应开列清单、附卷保存、同案移送; C.痕迹:采用不同的方法保全。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即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1.审查内容: A.对每个证据逐一审查核实; B.对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核。 2.审查步骤: A.单独【按时间、主次顺序】审查; B.纵向、横向对比审查; C.综合审查。 3.审查方法: ①鉴别法; ②对比法; ③验证法; ④印证法; ⑤质证法; ⑥对质法等。 四、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需遵守以下原则 :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2.严禁刑讯逼供;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4.案件事实清楚并有相关证据证明;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6.运用间接证据规则: A.相互依赖性; B.关联性; C.排他性。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原则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遵守下列规则: 1、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一样,也要运用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民事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印证。如相一致要说明相一致的理由;如果出现矛盾,就应分析矛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 阅读全文>>刑事诉讼书证、物证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是否系原件、原物,形成过程、复制情况,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生效,取证主体、手段、程序、形式是否合法、来源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形成过程、完整程度、内容是否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伪、与本案的联系、与其他证据的联系,内容是否明确、一致、详细,有无变动,所要证明的问题等方面审查。 推荐阅读:刑事证据证明力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程序阅读全文>>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从证人在年龄、生理、感知、表达等方面是否具有作证资格,书面证词收集主体资格、取证手段、程序、证词形式是否合法等方面审查。 真实性审查:可从证人的智力、年龄、品德、相关知识经验、法律意识、观察力、记忆力、表达力,与本案或当事人的关系,证言与其智力、年龄是否相当,证言内容是否明确确定、合理、完整详细,前后是否一致,未出庭原因,先前证词,是否亲身感知,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作证是否受到不良干扰或影响,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方面审查。 推荐阅读:刑事证据合法性阅读全文>>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 从证据的三要素我们看出,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实际上是诉讼证据本质属性的法律表现,只不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体现在条文中比较原则,而证据的法律性反映的比较具体,容易操作。下面谈几点审查判断证据的具体方法。 1、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 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规定,惧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这些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实践中,办理伤害案件,有些法医直接参与调查取证,同时对伤者作伤情鉴定,调查材料和伤情鉴定都作为证据材料入卷。那么,这些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比较常见的还有妨害公务案件,被阻碍公务的司法人员不但作为证人出具证明材料,而且,参与该案的调查工作,这些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其次,审查主体资格,刚才已经提到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此外的人,均不能作为取证主体,他们所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具有取证资格的人核实,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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