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法规竞合时候有两个原则

当这两个比对有问题的 时候 适用后面那个 就是特别法最优先的原则

处理法规竞合时候有两个原则

2,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首先,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其次,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第二项指出,对想象数罪所判处的两个以上的没收应当并科”对于这个问题,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但是,如果重罪亦规定了同种附加刑,则应从重罪规定,按重罪之刑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3,责任竞合处理原则是什么

所谓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问题的提出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符合侵权行为法的有关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产生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法官面对当事人的不同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魏律师点评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乘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其一,因租乘出租车所产生的出租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作为出租承运人,其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如不能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依法不能确定免责的,即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承运人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此点,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认定的。据此,乘客对出租车主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对出租车主享有了程序上的诉权。其二,乘客因租乘出租车,在出租车运行中,出租车被其他车辆所撞,其他车辆与出租汽车公司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双方之间产生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其他车辆和出租汽车公司作为侵权一方负有赔偿受害方人身损害的义务。据此,乘客对两侵权行为人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对其他车辆的车主有了程序上的诉权,乘客是可以起诉其他车辆的车主和出租汽车公司的。乘客同时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赔偿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受害人不能获得超过其损失的赔偿,这是赔偿责任的目的和功能所在。因此,受害人因同一事件受到损害而产生对不同法律关系的义务人的实体请求权,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
合同法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国处理责任竞合的原则是有限选择原则。

责任竞合处理原则是什么

4,如何解决法律规范竞合问题

(一)该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是完整的过程实际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一是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实施过程不因行政机关的介入而中断;二是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就已经被行政机关发现,对此,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的,则该违法行为结束;三是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的,通过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强制执行或者执行罚),结束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之后,行政相对人再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新的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应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事实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出现一个违法事件由多个违法行为构成的情形,以无证无照占道经营为例,违法行为人实施无证无照占道经营是一个完整的违法事件,但是违法行为人实施了无证无照经营、占道经营等多个违法行为,这就意味着同一个违法事件可能出现多个违法行为同时发生的情况,对此,应当认定其为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三)违法行为应是“一个”单独的行为,而非“一类”行为行政相对人做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后又陆续做出多个同类违法行为,或者同时实施多个同类违法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以专利标注不规范为例,同一个专利号在不同的类型的产品上均存在标注不规范的行为,虽然该类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或者陆续发生,但是也应当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
你问对人了。我学士学位毕业论文就是研究想象竞合犯的。我这里截取我论文的一部分,给你看看,但你要转载、复制、摘抄必须注明是引用我的论文。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共同点在于虽然行为人的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是却只按照数罪中的一罪来处罚,而且想象竞合犯触犯数罪名自然涉及数法条,而法条竞合犯触犯数法条的前提也必须要触犯数罪名。它们表面上看似相似其实根本是两个完完全全不同的概念。 1. 法条竞合犯的概念以及处罚原则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法条,而数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法条之间存在着竞合或者说是重复的关系。这种关系,导致一行为本来只犯了一罪却触犯数法条。因此,它与罪行的个数无关,只是法条的适用问题。例如:甲使用虚假的身份与乙签订商品购销合同,收取50万元定金后逃逸。甲的行为既符合触犯《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也符合第226条的诈骗罪,甲的一行为触犯数法条且该数法条存在竞合关系,属于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具体的法条优先于笼统的法条,特殊的法条优于一般的法条。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上例所述,行为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条款和诈骗罪条款的场合,适用具体固定合同诈骗的条款,排斥适用诈骗的条款。 2.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如之前所说,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他们之间的区别也就很显然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如下几点: 想象竞合犯往往造成数结果、侵害数法益。如盗窃动力电线中,其在窃取了电线,危害了财产利益的同时破坏了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正因如此,站在法益(客体)说的立场上,认为想象竞合犯是实际的数罪,只是按行为说认为是拟制的一罪。而法条竞合虽然触犯数法条,却没有造成数结果、侵犯数法益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虽然也涉及数法条,但是数法条之间没有重合关系,如上例中盗窃罪与破换电力设备罪在法条上并没有联系。而法条竞合犯触犯的数法条则必然存在某种重合关系。如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在诈骗财物上就有重合关系。 除以上两点区别外,还有一个简单的判断办法,这就是当一行为触犯或者涉及数法条时,看有无一个法条能够完全评价或者包容该犯罪行为,如果能够,可判断为法条竞合犯;如果不能,属于想象竞合犯。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虽然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两个法条,但显然盗窃枪支、弹药罪条文能够完全评价(包容)该罪行,属于法条竞合犯。再如,上例所说的盗窃动力电线的,如果只适用盗窃罪条文,那么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没有评价进去;反之则没有评价盗窃行为。这种情况就属于想象竞合犯得范畴了。 正因为想象竞合犯有这样造成多结果、危害多法益的特点,所以要从一重罪定罪处罚,甚至司法解释有时还规定要从一重罪从重处罚。例如: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同时又毁坏财物数量较大的,依司法解释应该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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