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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证如何办理

看你们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有运营能力吗?这个可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人员,然后才能申请。现在好多东西都是先在网上办理,网上应该有办理流程。但是各地是不一样的。

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证如何办理

2,污水处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怎么办理啊 需要什么条件 谢谢

污水处理设计单位资质及办理程序如下: 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按设计对象分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 (一)专项证书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生态工程等专业划分。 (二)综合证书包含以上各个专业。 二、环境工程设计中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规则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计。 四、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环境工程项目设计范围不受地区和工程投资限额的限制。 (二)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下列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 1、废水治理工程 工业废水量不超过3000吨/日、COD不超过3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 (1)工业尾气量不超过60000立方米/时的废气治理工程; (2)容量不超过6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一般工业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 除有毒有害以外的其它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项目 (三)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下列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 1、废水治理工程 工业废水量不超过500吨/日、COD不超过0.5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 (1)工业尾气量不超过15000立方米/时的废气处理设施; (2)容量不超过2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小型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 除有毒有害废弃物外的其它小型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项目: 可以设计工业车间及其他噪音治理工程。 五、申请环境工程甲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如下技术条件: (一)综合性设计单位 1、有研究开发新工艺能力;有同时承担两项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大型环境工程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2、每个主体专业中至少有5名专职固定的设计技术人员,主要配套专业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并设计过2项以上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高于乙级工程的技术人员,或者在本专业科研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指获过省、部级以上奖的成果)的科研人员,并且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2名;其中,凡工程涉及大型结构工程建设的,主体专业必须包括结构工程专业,确保工程安全。 3、专职设计队伍必须合理配套,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约占80%,人员总数在60人以上,其中高级工程师总数不少于10人; 4、具有完备的实验和化验室,有试验化验设备; 5、具有本行业的技术特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能够利用CAD软件做出先进的设计成果; 6、具有引进、吸收国外环境工程高新技术和进行国际技术协作交流能力; 7、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专业性设计单位 专业性设计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综合性设计单位的相应专业的技术条件要求相同。 六、申请环境工程乙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如下技术条件: (一)综合性设计单位: 1、有同时承担两项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中型环境工程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2、每个主体专业至少有3名专职固定设计技术人员,配套专业至少有2名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水平、并进行过至少2项相当乙级工程的技术人员,或在本专业科研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指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成果)的科研人员,并且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1名;其中,凡工程涉及大、中型结构工程建设的,主体专业必须包括结构工程专业,确保工程安全。 3、人员总数4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 4、具有试验、化验条件; 5、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专业性设计单位: 专业性设计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综合性设计单位的相应专业的技术条件要求相同。 七、申请环境工程丙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承担小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小型环境工程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好,社会信誉好。 2、专职固定设计技术人员中每个主体专业至少有2名,配套专业至少有1名大专学历水平,并曾担任过丙级工程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技术骨干; 3、人员总数20人、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不少于5人; 4、有与设计资格等级相适应的化验室; 5、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的办理与常规的市政工程施工资质办理程序及要求差不多,具体可以参考它的程序.

污水处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怎么办理啊 需要什么条件 谢谢

3,环评单位需要哪些资质才能办理污水处理资质证

有个《工程设计证书》,还有个《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申请环境工程乙级《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必须符合如下技术条件: 1.有同时承担两项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中型环境工程项目并己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2.每个主体专业至少有3名专职固定设计技术人员,配套专业至少有2名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水平、并进行过至少2项相当乙级工程的技术人员,或在本专业科研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指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成果)的科研人员,并且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一名;其中,凡工程涉及大、中型结构工程建设的,主体专业必须包括结构工程专业,确保工程安全。3.人员总数4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4.具有试验、化验条件;5.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工作的 组织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的评审。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成立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负责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等级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2人,委员6人组成。评委会下设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评 委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申请单位需填写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工程 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申请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印制的《现场 考察申报表》。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总会的直属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式4份,其他申请 单位填写申请表一式5份,《现场考察申报表》一律填写一式两份。第五条 申请单位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需递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一)批准成立设计机构的正式文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已领取的工程设计或咨询评估证书;(四)环境工程获奖项目文件和证书; (五)符合申请等级并已建成使用的环境工程项目一览表;(六)3项符合申请等级并已建成使用的环境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项目规模、设计工艺和技术,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运转效果、用户意见等);(七)主要技术骨干技术职称及人事关系证明;(八)主要技术装备一览表(包括实验室设备和工艺设备等);(九)办公、实验、化验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甲级证书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初审或 者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初审,然后报建设部资格审 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建设部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转国家环境保护局进行行业审查。环保系统的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勘察设计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评审办公室报全国勘察设 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申请乙级证书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初审,然后报建设部资格审定委员会办 公室,由建设部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转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环保系统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勘察设计主 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乙级证书加盖国家环境保护局印章。第七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申请表及递交材料中填写的情况,视需要委派专家对符合评审条 件的申请单位及其设计的1~2项环境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考察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的办公条件、试验装备及人员构成状况;(二)已完成设计的环境工程规模、工艺、技术先进性及设计水平;(三)已完成环境工程设计的图纸和有关材料;(四)已完成设计的环境工程的运行情况,环境、经济效益及使用单位的反 映。第八条 参加现场考察和等级评议的专家,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工程师(研究 员、副研究员)或工程师;(一)具有10年以上环境工程设计经验;(二)主持过或者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获得国家科学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环 境工程科研项目;(三)主持设计过一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环境工程项目。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会,综合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材料及专家现场考 察意见,对申请单位的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等级进行评议,并提出等级评审意见,然后上报评 委会审核。第十条 评委会根据《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评审办公室提出的评 审意见进行审议评定。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委会评定结果,对经审查通过的甲级专项设计资格证书单位的 材料,报全国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对经审查批准的乙级专项设计资格证书单位, 颁发全国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单位,评审办公室告之评审结果及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评审办公室可提 请评委会复审。第十三条 经批准领取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证书的单位,由评审办公室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评审办公室交纳审查发证费。

环评单位需要哪些资质才能办理污水处理资质证

4,我们要成立一家污水处理公司请问需要申请那些资质如何申请谢谢

首先工商税务注册完成,新成立的公司一般可到所在省的环保产业协会申请环境污染专项治理(有分生活污水、医疗污水、工业污水等)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可能要过一年。但申请时一般会要求提供公司资料、人员工程师证、毕业证(如环保专业人员、机械专业、电气专业、工民建专业或市政专业)、一两个业绩合同、人员劳动合同。环保产业协会有表格。有一基础后可申请建设部的环境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与环保工程总承包三级(不过这两个要求比较高,对新公司有很大难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 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 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 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 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 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没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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