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2014年低保春节有补助吗

1月24日下午给的补贴

长春市2014年低保春节有补助吗

2,2014长春市出租车燃油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2014年四平烧油补贴什么时候发放啊?
年底发放。

2014长春市出租车燃油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3,2014吉林省太阳能发电补贴扶持政策

你好,吉林省暂无太阳能发电补贴扶持政策,全国有太阳能发电补贴扶持政策的省份有浙江、安徽、上海、山东、江西、河南、江苏、河北
参看文件:鲁报价一发〔2013〕119号。摘要:1、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每千瓦时1.2元(含税),高于国家制定的1元电价标准。2、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3、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以及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不再享受电价补贴。另外,省发改委正在申报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政策,像家庭这类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每度补贴力度将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每千瓦0.42元基础上有所提高。

2014吉林省太阳能发电补贴扶持政策

4,长春农安对养殖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国家扶持首选合作社,建议注册申请养殖合作社!畜牧良种补贴项目:绵羊、山羊种公羊一次性补贴800元/只;“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肉羊出栏300-3000只,肉牛、肉羊专门化育肥场的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25-100万元之间。近百万的养羊补贴,你不心动吗?肉羊年出栏:300~3000头可申请畜禽规模化养殖小区(户)补贴标准每个养殖小区(户)补助资金20~100万元,各地方畜牧主管部门均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奖励政策。
农安养殖?有规模大的吗,没有出路,都是养猪的。开店就更不好说了你看新龙华成挣钱不,你看英图和吉祥网吧挣钱不,年轻人要敢闯,一定要实在。普同农民家庭在步行街开店也不行吧,不如趁年轻出去闯闯学学技术

5,2014年小微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1、落实支持小型 微型企业 发展的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和 营业税起征点 ;将 小型微利企业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2、政府采购支持小型 微型企业 发展。负有编制 部门预算 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 微型企业 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 微型企业 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3、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 微型企业 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4、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か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6,种植果树有补贴政策吗

根据2014年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种植水果,面积不小于1亩的,每亩补贴100元。
栽种果树有补贴,具体补贴多少不是很清楚,建议咨询当地农业局。补贴政策及申请一、项目申报受理单位: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项目名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资金补助数额:80—160万元申请申报时间:3月二、项目申报受理单位:科技厅、科委项目名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范围:现代种业、食品加工、饲料、生物农、农业机械装备、生物质利用与生物能源、林产加工、乡村环保、乡村物流等涉农产业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补助数额:100-300万元申请申报时间:4月三、项目申报受理单位:农业部项目名称:农产品促销项目资金支持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农产品海外市场促销、开展国内市场产销对接、网络促销、市场开拓等方面资金补助数额:10-80万申请申报时间:6月项目名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支持范围:选择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以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示范项目资金补助数额:600元/亩,单项不超过10000亩申请申报时间:5月

7,长春市工伤八级发放补贴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全国执行的工伤赔偿及待遇法律规定都一样,适用国务院发布修正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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