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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里工程超过多少元必需走招投标程序

各地的标准不一样一般超过30万就要公开招标的

村里工程超过多少元必需走招投标程序

2,村集体几万亓以上的工程要招投标

是的 村集体几万亓以上的工程要招投标 ,,,,,得鲜茄渡90043137
是的 村集体几万亓以上的工程要招投标 ,,,,,得鲜茄渡90049159

村集体几万亓以上的工程要招投标

3,村里的房子投标

村里的房子投标,也一样是通过建委备案,办理规划手续的,参加投标的程序是一样的,去购买标书、图纸、现场勘查、制作标书,参加投标即可。
施工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属于缔约阶段,此时合同还未成立。已经建好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项目再补招标手续属于违法。

村里的房子投标

4,义乌新农村建设中 哪些项目要招投标的

三通一平 路面 绿化带 化粪池
乌市政府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公厕等项目:1,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在镇街招投标中心招标交易,规避招标、三万元以上的新农村建设工程由镇街统一进行招标与投标。2、外墙粉刷、新农村建设工程是指村庄整治中所涉及的排水排污、自来水、亮化、绿化。

5,农村建筑工程通常是由什么施工队来承包的

一般都是地方性建筑工程队承包,也是实行招标的方式,因为现在的农村也开始都市化的生活了
如果需要打水泥路面的队伍请与15319863128联系
农村农民自建房屋施工目前没有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
我见过的一般不是请的专业的施工队 多是自己本地的泥水匠合伙起来搞的施工队 一般把工程包给他们做 现在有少量的施工机械
你好!呵呵,一般是游击队了,拉几个会加工钢筋,木工,混凝土工就能自己干起来,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6,什么做农村市场开发招标书

  你可以参考修改一下  招 标 书  一、招标项目:  1.农产品加工、贮藏和市场开发;  2.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3.生猪无公害标准化养殖示范;  4.水产品无公害生态养殖示范。  二、项目要求:  1.凡符合标准(条件)的蚌埠市辖区内从事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农场、林场、养殖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中介服务组织、种(养、加)大户。  2.投标项目应符合招标范围;  3.投资方向应集中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某一关键环节,资金投入效果明显。  4.所投标的项目可行性强、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合理易行、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  5.财政投入资金不低于5万元。  三、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进行验收。  四、资金支付方式  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入市农委,市农委在收到拨入资金一周内拨付项目单位。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意义;  2.项目可行性:项目建设条件、优势和项目基础;  3.市场需求分析;  4.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5.技术方案(加工工艺流程);  6.项目建设地点;  7.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  8.项目建设内容;  9.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0.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附件:包括资格证明、技术成果等。  六、递送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于2002年11月25日前,将投标书一式15份,根据项目属性县区分别送农委、畜牧水产局集中后,递送市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科,市直投标文件直接送市农委。  七、评标  11月30日前,招标人召开招标大会进行评标。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小组。经县区财政局、农委(畜牧水产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现场抽签排序,根据排序先后,每个投标单位选派一人,进行限时发言,评标小组当场质询打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中标项目,并现场公布。  聘请市人大、政协领导和纪检监察及新闻媒体现场监督。  八、评标原则  1.投标书内容完整性,符合招标书的规定;  2.项目可行性强,技术方案合理易行,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  3.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牵动性和影响力较强。  九、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农财科 厉广林 2047460  市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科 刘春丽 3110852  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市农业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十九日

7,农村多少钱工程要招标

1.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参见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  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  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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