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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塔营铁路宿舍属于棚户区吗

你所问的是北京市朝阳区塔营铁路宿舍是不是属于棚户区,有没有棚户区改造拆迁的计划棚改项目,并非说只要是脏乱差,只要是城中村就是棚户区,你房屋所在片区的土地价值如果高就会有开发商看上的,就会被划为棚户区改造啊,是这样一个逻辑。
游戏拆迁,拆迁拆除需要覆盖的建筑,但因为靠近广播电台,广播电台文件,无线电公里半径不能覆盖的塔,因为发出的无线电信号的影响(其实,不影响),即使不盖塔,其中包括6个药芯焊丝站告你,让他们可以得到赔偿的长期开发院子里要购买,但,因为电台没买成。

北京市朝阳区塔营铁路宿舍属于棚户区吗

2,侯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是大产权吗

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土地性质可分为两大块:集体土地性质、国有出让土地性质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房是指棚户区内将要被改造拆迁的住房,是依法拥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扩展资料: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棚户区改造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所谓“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仍然存在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从面积上讲,棚户区一般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一般至少在5万平方米左右。政策: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棚户区改造可以称为大产权,因为是政府牵头的工程。在楼房建成以后会出示公告,而且在房管局备案(俗称:网签),每家每户都是独立的房本,现在是不动产证。棚户区改造的小区一般会有一部分的回迁户。期间开发商缴纳一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证》就会在180个工作日内正常发放,因为是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会快速拿到,在之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约在1个月左右会发放,等待拿到《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以后工地就可以正常动工。整个工程建设完毕以后会有验收单位验收。验收合格以后会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也会对住户发放《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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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县2016棚户区改造有哪几个项目拆迁补偿标准

您好,2015-2016年棚户区改造政策已经出台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望采纳

托县2016棚户区改造有哪几个项目拆迁补偿标准

4,电碳厂家属区棚改 香坊区电碳家属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都

网上搜不到,这个是我照下来后自己敲出来的 = = 两千九百多个字 打到手软 T T  ---------------------------------------------------------  香坊区电碳家属区棚改项目补偿方案  因电碳家属区棚户区改造公益项目建设,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对香坊区电碳家属区棚户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哈尔滨金融学院南侧围墙(不含);西至电碳路东侧道路红线;南起铁路线北侧;北至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南侧围墙(不含)(具体详见拆迁范围图)。  二、公示期限  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1年7月3日止。  三、房屋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  被征收房屋有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估价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就近上靠安置户型方式执行。上靠安置户型与原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a.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设计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根据实际需要,安置户型设计80、90、100、110、120平方米相应的户型。同时设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保障户型。  b.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格交纳购房款,房屋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安置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上靠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房屋产权性质为商品房产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最大标准安置户型面积(建筑面积70㎡)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规划建筑设计要求就近上靠相应面积的户型,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优惠价格购买。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户型安置,多余的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c.被征收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面积的部分,待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d.本项目安置用房位于本小区,为18层以上(不含18层)高层及多层住宅,建筑系数按1.5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多层建安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80元,综合建设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10元,18层以上(不含18层)建安成本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80元,综合建设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90元,安置用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商品房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0元,建筑面积90至120平方米以内商品房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00元,暂按18层以上(不含18层)建安成本和综合建设成本价格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待公开自选房号后,按照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多层或高层结算差价。  e.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中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及上靠标准户型部分免收楼层差价。购买商品房部分交纳楼层差价,标准为从第七层(含第七层)开始每上升一层按建筑面积20元/㎡ 收取,18层以上(含18层)按18层差价收取,顶层不加价。  3.有关补偿规定  a.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按前述标准两次补助。  b.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为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间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为标准发放。  c.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的补偿费按实际发生的迁移费标准计算。  d.煤气安装费按每户2500元予以补助(以票据为凭证)。  e.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再给予1万元照顾。  f.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哈尔滨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选择与其他被征收人同地点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直接上靠相应户型安置,原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1.对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  2.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3.电视、电话、互联网业务接入迁移费以及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当年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及货物运输、设备拆卸、安装价格计算,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征收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按照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以及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损失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间内按月给予损失补偿。  (三)住宅房屋作为经营用房的征收补偿标准  用作经营使用住宅房屋的认定,应当符合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条件。  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增加10平方米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也可以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并结算住宅房屋和住改非房屋评估价值差价。  (四)搬家奖励  对在奖励期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下列奖励:  a.住宅房屋以一个合法产权证照为一户,每户奖励12000元;  b.经被征收人自愿申请可在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基础上按商品房优惠价格增购商品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商品房优惠价格为 3500元/建筑平方米;  c.对受益面积不足建筑面积10㎡的楼房被征收人,经被征收人自愿申请可按商品房优惠价格再增购商品房建筑面积10㎡,商品房优惠价格为 3500元/建筑平方米;  d.楼房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该地段18层以上(不含18层)高层综合建设成本价2890元每平方米再上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五)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关于公开选房定号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公开选房顺序号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屋,公开选房顺序号以被征收人搬迁顺序号、缴纳购房款的交款顺序号加和平均数进行排序,不需缴纳购房款的,交款顺序号为“0”。选房顺序号相同的以产权调换顺序号靠前的优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这个你要咨询房改部门,我家也是那边的,貌似有产权的肯定有一套回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老房子也会有相应的政策,毕竟有些老房子住了两代人了,所以应该是1比1的补
你们家也是电碳的吗?
使用面积1米给1米 不够50米差额按照成本价1200元加钱我说的是建筑面积1200每米

5,长沙市棚户改造怎么补偿

被征收对象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标准均为15万元。根据《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被征收对象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标准均为15万元,没有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区别。被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享受5万或8万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扩展资料:“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棚户区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参考资料: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长沙市政府网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下面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补偿安置处理的条款。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讲解  长沙市安居棚改办政策房源组  (2014年10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全面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从10月15日起实施。根据《意见》关于“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棚改安置货币补贴的审批管理,并制定操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市安居棚改办、市住房保障局在广泛、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长住保发【2014】52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制定,严格落实了《意见》相关精神,充分借鉴了过去工作中有益经验、做法,广泛吸收了来自各方面尤其是棚改一线的宝贵建议,可操作性强。下面主要从申请对象、补贴标准、申请审批、自主购房、补贴发放、产权及交易、实施时间、系统录入及其他等九个方面作个简单的讲解。  一、申请对象  根据《意见》规定,《细则》明确: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该规定表明,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二是他处无住房;三是未申请住房保障的;四是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具体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子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上述三类申请对象在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继承人、共有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的限制);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细则没规定实际操作中规定的。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特别需要强调的准入条件是:被征收房屋关系人必须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户口要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征收范围并居住在此,进行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后方可申请;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除被居住的征收房屋外曾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或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离异判对方,现确实无房的,必须要年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  被征收对象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标准均为15万元,没有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区别。被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享受5万或8万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从对象申请、受理、初审、核准到审批都是按照经济适用房货补的程序进行,首先由申请人凭已按要求填写好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向公安、住建、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经上述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在填写审批表中本户声明时须承诺:(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或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退还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并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录入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系统中。  3、区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长沙市XX区核准专用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核查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资料内容准确一致。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完成审批。同时核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签字领取申请资料及《补贴凭证》原件。  (二)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  2、《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法律文书,丧偶的由派出所出具的丧偶证明);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须提供《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  6、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7、市征收办备案的征收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8、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证明;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如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本市的需出具外地无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部队转业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等。  公房承租人及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的关系人还需提交的资料:  1、直管公房住宅  (1)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2)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3)长房集团下属管理单位与承租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4)直管公房承租凭证。  2、单位自管房住宅  (1)产权单位提供的公房承租户明细表;  (2)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3)产权单位与被征收职工签订的个人补偿安置协议;  (4)产权单位开具的职工承租本单位公房的凭证。  这就要求征收工作人员在上户摸底的时候一定要准确  四、自主购房  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持《补贴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棚户区安置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棚户区安置补贴授权委托书》(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选购二手房的,持《补贴凭证》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局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五、补贴发放  (一)购房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补贴金额)等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局对买卖双方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出卖人银行存折账户内。  六、产权及交易  (一)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棚改补贴安置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用于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  (二)房屋上市交易、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也可以在全额退缴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三)持《补贴凭证》所购的房屋,如遇再次征收时需全额退缴补贴款项。  七、实施时间  (一)《意见》生效之日(即2014年10月15日)正在实施的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未申请其他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依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二)《意见》生效之日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中,已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保障对象,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三)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本细则对棚户区安置补贴申请进行审批、发放。  (四)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八、系统录入  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应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棚户区安置补贴申请信息系统。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参照原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系统进行操作。原来申请过《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单》、《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凭证》或《廉租住房准入资格单》的申请对象,由申请人本人把《资格单》原件放至此次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资料内,区住房保障局先办理异动,在市局系统里对申请对象的原申请信息进行注销后,方可录入新的棚改安置补贴申请信息系统。  九、其他  若此次征收的房屋是使用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且产权为经适货补房的,须退回政府补贴的经适房货币补贴款项后,方可按私有房屋征收人的条件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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