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年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集中采购业务怎样开展政府采购法明确

不宜硬性作出规定。这些地区是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要因地制宜政府采购法对不设立的市、县一级及以下的政府是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市县及以下的政府财力差距悬殊,采购规模和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发展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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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集中采购业务怎样开展政府采购法明确

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4,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过于集中 这个要怎么界定 是超过多少吗

1、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招标公司)。各地的采购中心就一个,而社会代理机构理论上没有数量限制。2、部分省市的部门集中、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会委托给当地信誉好,实力强的一家或数家社会代理机构,往往因为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关系,项目委托会偏重于这几家机构,而不会过于分散,因此造成你提到的项目集中在某几家社会代理机构。3、随着社会代理机构水平和实力的普遍提升,相信你不太认可的情况会逐步改善,会有更多社会代理机构承揽到政府采购项目,不至于过分集中。4、没有法律法规的限制,也没有界定是否过于集中的百分比。供参考,望采纳。
一般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的采购人是不允许私自购买产品、服务或工程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这种代理公司有中央委任的非盈利性的,也有民办的那种盈利的,帮助采购人进行招标的一系列活动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释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这条意思是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不能同时参加一个项目,为了防止串标。然后做项目前期设计和监理的也不能参与项目投标,否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

6,财政部门如何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该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1、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2、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3、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4、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5、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组织,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6、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的业务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的职责主要有:㈠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㈡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㈢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㈣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㈤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㈥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㈦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㈧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还应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办理应诉事项。财政部门还将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

7,参加政采都需要什么资格和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  本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立法目的  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是国际通行做法。联合国贸易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是指导发展中国家制定政府采购法律的范本。《示范法》第六条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并列明了五项基本资格:一是具有改造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术资格、专业和技术能力、财力资源、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管理能力、可靠性、经验、声誉和人员。二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权能。三是并非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停业状态,其事务目前并非由法院或司法人员管理,其业务活动并未中止,而且也未因上述任何情况而成为法律诉讼的主体。四是履行了缴纳本国税款和社会保障款项的义务。五是在采购过程开始前若干年(颁布国规定)内,该企业或其董事包括主要工作人员未犯有与其职业行为有关的,或者与以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采购合同有关的任何刑事犯罪,也未存在曾在其他方面被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业或取消资格的问题。美国、韩国、意大利等国家都有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规定。  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作出资格要求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为了满足政府机构更好地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必须保证效率和质量。因此,对供应商要提出能力要求,包括生产能力、制造能力、供货能力、提供服务能力等。二是政府采购机构多为政府机构,是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者,因此,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率先做到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鼓励诚信,为社会公众起示范和带头作用。包括不能采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供应商的产品,否则就是对这类企业的认同和纵容。三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政府采购要求做到公平交易,但这种公平不只是交易环节的公平,而是从源头上就要做到公平,使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如有的供应商因存在违法乱纪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以此降低成本或减少投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使其质量最好,报价最低,如果决定其中标,显然对其他遵纪守法的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应当允许这类供应商参加。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尤其是政策性要求普遍重视不够。采购人关注的重点是商品,至于商品的原产地,生产商品的企业是否遵纪守法,普遍关注不够。究其原因,是将政府采购与个人采购行为混为一谈。政府采购要站在政府立场上开展采购活动,要体现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对政府负责。例如,关闭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厂是政府的一项环保政策,各级政府机构都有义务贯彻执行,如果政府采购也采购小造纸厂生产的纸张,就是对自己制定的政策的否定,这一政策也就难以贯彻落实。这一事例说明了规定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条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没去办理过

文章TAG: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提出了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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