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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医疗文书

医疗活动的记录既是。

什么是医疗文书

2,医疗器械中产品标签打印错误是不是质量事故

任何产品犯这样的错误都算。

医疗器械中产品标签打印错误是不是质量事故

3,亲戚未经允许收法律文书亲戚负什么法律责任

你是作为被告吧?亲戚代签没有什么法律责任的,即便拒签,法院也会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的。不接收法律文书是不利于你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的。
除共同居住人或配偶,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签收,否则视为未送达. 纵横法律网-江苏寇文律师事务所-周惠新律师
基本上没什么需要用到解除亲戚关系吧,实在不行你可以公证证明解除关系,如果涉及到非直系亲属的法律关系不是直系亲属

亲戚未经允许收法律文书亲戚负什么法律责任

4,司药发错药护士打错针这个责任由谁来负

医院 司药的有根本责任 护士有玩忽职守的责任 所以整体来说 医院
你认为的没有错误,司药发错药,护士打错针,只要不是故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医疗事故,由医院负责。 至于护士等的责任属于医院内部责任,由医院向他们追责。 如果是故意行为,依照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论处
由该医院承担,按医疗事故处理!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医院进行赔偿,医院在向司药和护士追究责任!

5,医疗机构对住院志医嘱单等病历资料是否有制作保存及向患者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要正确理解本条的含义,需把握如下几个问题:第一,病历资料的含义和范围。“病历资料”是一系列医学文书资料的总和。从分类上讲,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从内容上讲,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等一系列医学文书资料。第二,要充分保障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除患者本人外,经本人指定的代理人,或者在患者本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或者该近亲属的代理人等,可依法对有关病历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第三,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的法律后果。违反该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除了行政法上的责任外,在民事责任上,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向患者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有过错。在推定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没有相反证明,则“推定”的过错将被“认定”为过错,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本人经医学会鉴定结果为一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次要责任一般是承担40%的赔偿责任。

7,医疗损害协议赔偿患方认为不到位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医疗损害协议赔偿的,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上是有效的,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符合法定情形时,受害方可以就原协议中未涉及或遗漏部分,提出新的赔偿要求。如果原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的,也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那要看双方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内容里约定双方就此医疗损害赔偿不能再主让任何的要求,恐怕即使患方认为不到位,也很难主张再赔偿了。
您好!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赔偿协议由赔偿方或受害方写都是可以的。对于协议的起草人,在法律中或习惯上,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或做法,完全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由赔偿义务方或受害方来负责起草协议,这都不会对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对于赔偿协议而言,主要是应有赔偿的原因或事由、明确的双方所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赔偿款的支付时间或方式等,并由协议双方亲自签名予以确认即可。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而言,如果协议双方因特殊原因自己不知道应该怎样起草协议的,也可以委托交警或律师代为起草协议,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保证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车祸赔偿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的文书。一般都是有受害方拟写赔偿诉求,双方协商修改,无疑义后重新打印或书写,双方再次确认协议内容,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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