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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价中标法

法律分析: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最低价中标法

2,最低价中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评标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1、初步评标。初步评标的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详细评标。在完成初步评标以后,下一步就进入到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3、编写并上报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单位要编写评标报告,上报采购主管部门。4、资格后审:如果在投标前没有进行资格预审, 在评标后则需要对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进行资格后审。5、授标与合同签订合同授予最低评标价投标 商,并要求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最低价中标法

3,最低价中标的相关法规

最低价中标法,即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选择机制。其本质功能是解决工程预算失控,保证业主向承包商支付最低的价格而承包商向业主提供最为满意的工程。从国际实践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在应用初期也曾暴露出低价低质、“胡子工程”等问题,但随着配套保证措施的实施,这一方法仍然历经百年而不衰。其中,工程担保机制是最低价中标法保证措施中的必要元素,具体而言,即由投保担保和履约担保组成“最低价中标”的合理性基础。如美国联邦政府在直接将合同授予最低标的中标原则下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出具20%保额的投标担保、在中标后出具合同额100%的履约担保。与此对应,招标人必须接受最低价的投标人,否则需做出完备解释:为何认为该投标人不可信,以及为何认为该定价是不合理定价等等。 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能够在“最低价中标”中发挥哪些作用?又如何发挥更大作用呢?1、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最低价中标,一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二要求完工建筑能够使业主满意。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分别对应着这两项要求。投标担保即由担保人向业主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包括中标后进行合同签订、提交后续担保等义务。对于最低价中标法而言,投标担保之所以将中标人不签约纳入担保范围,便是为了补偿业主不能以最低价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相应的,投标担保通常以中标价和最终订立合同的承包商的投标价间差价为赔付金额,或是采用以担保金额为赔付金额的罚没方式。履约担保即由担保人向业主保证工程项目承包商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对于最低价中标法而言,履约担保将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纳入担保范围,便是为了补偿业主不能获得满意的工程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的执行,首先能够确保最低价中标法顺利实施,其次能够矫正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践问题,规范市场竞争。最低价中标法下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的问题颇为严重,而过低的报价为履约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埋下了伏笔:偷工减料、以此充好带来了“低价低质”问题,有限的预算、过大的资金缺口带来了不能按期完工的“胡子工程”和无法完工的“半拉子工程”。长期以往,承包商之间的管理、成本、质量、信誉竞争则异化为编制预算能力的竞争、探听标底能力的竞争乃至垫资施工的竞争,这对于建筑市场竞争而言百害而无一利。 在最低价中标中,遏制违约的基本原则是落实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便能够确保“低价低质”、“胡子工程”责任回归己身:工程担保的追偿机制、反担保设置可以在补偿业主后向承包商索赔,实则将违约风险转回风险源。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应用能够改变承包商以不合理低价中标的结果:进则亏损,退则被罚——“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不合理低价也能够得到源头遏制。3、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从低保额到高保额当然,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在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上的作用发挥,与保额呈现正相关关系:担保金额决定了担保责任的上限,也限制了担保功能的实现。相较美国等高保额地区,我国的2%投标保函较难促使承包商更加慎重地对待投标行为,构建合理最低评价中标的保障,10%履约保函也仅仅能够发挥有限的违约规制作用。此外,高保额投标担保所能起到的资格预审作用、高保额履约担保所能起到的业主保护作用,在低保额的情况下也将大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已有意识地引导履约担保向高保额发展: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后,9月30日住建部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另外,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为投标担保留下了提高保额的创新空间。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出发,利用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建立起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权、责、利作用机制,是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综合来看,最低价中标作用的发挥,以市场机制完善、风控措施到位、信用体系完备为前提。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建立健全约束保障机制,从法律、技术、道德层面对招投标进行全面约束,方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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