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变更公告什么时候发,政府采购发放询价函时间到报价函递交截止时间应该多长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1-19 15: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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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发放询价函时间到报价函递交截止时间应该多长
不知道你是在哪个地区,山东省这边是最短2个工作日。搜一下:政府采购发放询价函时间到报价函递交截止时间应该多长
2,发布变更公告
补充公告应在开标前15天发布,如果不到15天,开标时间顺延。在截止日前可以发变更、内容补充公告的。截止日期后就不行了。
3,停牌定增询价多长时间
没有硬性规定;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申报的时候需要公告,告诉投资者有在进行这项活动; 讨论时并没有严格规定必须; 但是如果涉及项目非常重大,例如,资产注入整体上市 是需要停牌的; 一般性的财务性,定向增发则影响不大; 实际是否停牌或公告是否即时,更多的取决于上市公司自己的决定;有很多是完成后才公布,再停牌,有的是申请时就公告,停牌了;
4,阿里巴巴询价单发布规则是什么
采购商在发布询价单时,除遵守阿里巴巴中文站通用规则、其他适用规则外,还需遵守以下规则:一条询价单可包括:产品名称、采购数量,询价单有效期,附件,详细说明,联系信息,采购类型,产品所属行业、产品属性、收货地等,各项填写规则如下:一、产品名称1.需填写完整的产品名称,且必须与内容描述相匹配;2. 产品名称中严禁带有任何禁售产品,以及其他非法字词。二、采购数量如实填写采购数量,及数量单位,严禁夸大采购数量。三、询价单有效期如实填写询价单的有效期限。四、附件1. 严禁上传淫秽、低俗、反动等违法内容;2. 严禁上传与产品或公司无关的内容;3.严禁上传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4.严禁上传其它根据网站规则不得上传的内容。五、详细说明根据需采购的产品,填写产品详细信息,可添加表格、图片说明,为保护您的隐私,请不要在详细说明中填写您的联系方式。六、联系信息系统会自动提取联系信息,如不是负责本次采购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请自主修改正确的联系信息。七、采购类型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现货/标准品、加工/定制品、二手/库存采购三种类型中的一种。库存、二手信息建议不要发布在现货/标准品和加工/定制品类型下。八、产品所属行业系统会根据询价单标题自动为您匹配行业,如果您觉得匹配结果不满意,可以根据产品进行所属行业的选择,提醒采购商注意,避免产品名称和行业出现严重的不相符,如“女装”发布在“五金、工具”行业下。九、产品属性须填写真实有效的产品属性,如规格、型号、产品用途、品牌、所需加工方式等,目前机械及行业设备,电子元器件,纺织、皮革三个行业需要填写产品属性。十、其他采购要求根据具体要求,如实选填预计下单时间,交货期,期望供应商所在地及收货地的信息。注:1、本规则解释权归阿里巴巴所有;2、阿里巴巴有权对不符合本规则及其他适用网站规则的信息进行处理;违反规则情节严重的,阿里巴巴有权对采购商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权限、冻结账号,直至关闭账号;3、阿里巴巴有权不时修订本规则并公示,修订后的规则于公示日即时生效。其他相关规则阿里巴巴产品禁售规则阿里巴巴产品限售规则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通知的主要内容
看看行吗??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约束,完善股票发行价格形成机制,现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本通知所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二、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人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三、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前述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向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制作。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初步询价和报价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五、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六、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七、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应对询价对象的资格进行核查和确认,对不符合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者,不得配售股票。八、累计投标询价及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刊登配售结果公告。配售结果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包括:所有询价对象在不同价位的有效申购数量,不同价位以上的累计有效申购数量及其对应的超额认购倍数,申购总量和冻结资金总额;(二)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三)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九、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十、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并遵守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询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询价对象所有。十一、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十二、保荐机构负责组织推介、询价和配售工作。保荐机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十三、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十四、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股票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推介、询价和配售等发行情况及其他中介机构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五、保荐机构制作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报告中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注明来源。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在行业中的地位及其对定价的影响;(二)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及市场整体走势对定价的影响;(三)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对定价的影响;(四)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对定价的影响;(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股票定价的影响;(六)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区间的预测;(七)其它对发行人股票定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十六、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对保荐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股票,或提前泄漏股票发行信息的,将依据《证券法》第176条、第18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对披露盈利预测的发行人,如其实际盈利不足盈利预测的80%,将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67条的规定,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三)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按照《保荐办法》第57条和第73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及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四)对在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将根据《证券法》第202条和《保荐办法》第7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五)对报价、申购和配售过程中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不再符合相关条件的询价对象,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十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证监发[1999]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关于修改有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32号)和《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 【唯一标志】56259 【全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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