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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开标活动中监标人的职责是什么应该怎么做

主要是监督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的事情。
我想咨询一下开标现场的流程

在开标活动中监标人的职责是什么应该怎么做

2,监标人应该做什么

1、 协助监督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登记。2、 对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拆封和整理。3、 按唱标顺序分好唱标单。 按投标顺序或投标逆顺序摞好,并分好标段后分发。4、 对唱标单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唱标单上投标人名称、印鉴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 查看报价小数点位置,按招标文件要求负责统一按个位或万位数为唱标员做好标记。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4]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标人

监标人应该做什么

3,在招标会上监督机构人员到场通知具体由谁通知落实招标人或者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是甲方自主招标,就由招标人通知。如果是代理招标,就由代理机构通知。也就是说谁组织招标,谁通知。一般都是提前书面通知。
所有类型的文件基本都是代理编制的,采购人只是提供需求,数据,参数之类的。当然采购人想自己编文件,也可以啊

在招标会上监督机构人员到场通知具体由谁通知落实招标人或者

4,招投标工作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都有哪些规范

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中,正常的公开(邀请)招标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主持人致主持词:宣布开标会开始,介绍采购项目内容及投标人名称。宣布本次招标活动的主持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联络人等工作人员名单。2、宣读大会《会场纪律》。3、查验投标单位与会代表资格: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投标单位与会代表资格身份证明。4、查验保证金交纳情况。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查验。5、宣布各标书送达时间,查验标书密封情况:请公证员(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公布检验结果。6、公开启封投标文件:请公证员(监标人、工作人员)启封标书,并做好记录。同时要求各投标人对开标情况如有疑问,请当场提出。7、转入评审阶段:宣布进入评标阶段,请投标人在指定场所等候,等待评标小组通知对有关事宜进行澄清,所有联络工作请与本次招标活动的联络人联系。8、宣读《评标专家须知》并介绍评委会成员:主持人宣读《评标专家须知》,介绍出席评标会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征询评委会成员回避主张。9、推选评委会组长:请评委会成员推选评委会组长。10、讨论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指未进行事前论证的项目):由采购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介绍。11、评定技术标及商务标。12、公开启封价格标投标文件:公开唱标,请各投标人确认投标报价。13、决标: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进行评审,由评委会组长根据评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委员会成员确认、签字。14、宣布评标结果:主持人在开标会场宣读评标结果及供应商质疑权利。15、开标、评标活动结束:感谢大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感谢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支持。

5,如果你是监委会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如何做好监督工作

审计监察人员要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条件、 标准和方法是否符 合要求, 是否体现了对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一视同仁的要求。 也要审查投标人是否以他人 名义投标。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2、对招标文件的审查监督? 审查招标项目标段划分是否有分割标段的现象。 3、对招标标底及投标报价审核的监督? 检查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审查是否严谨。对实行标底的项目是否 有漏标和串标现象。 工程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是否能真正实现投资的 节省。4、对评标过程的监督 监督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陪标”现象。
你好!严把程序关,重点放在验收工作。目前,就国内市场的现状,很多投标人“投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的资质,很容易满足招标要求。但实际操作起来,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施工经理临时更换等等,乱象百出。招标工作,看似流程复杂,程序繁多,但真正需要把好的,就是验收这个大关。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依法严格执行,坚决禁止内部操作
严把程序关,重点放在验收工作。目前,就国内市场的现状,很多投标人“投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的资质,很容易满足招标要求。但实际操作起来,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要求、施工经理临时更换等等,乱象百出。招标工作,看似流程复杂,程序繁多,但真正需要把好的,就是验收这个大关。

6,招标人违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多地开展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工程招投标环境全面优化-工保网“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相分离制度的简称,是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2012年深圳市率先尝试“评定分离”后,江苏、四川、湖南、浙江等地纷纷跟进,发展至今已渐呈燎原之势。不同于“评定合一”下招标业主缺乏选择权的现状,“评定分离”强调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两个环节的相对独立,旨在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更将带来一系列深远的变化。下文将结合“评定分离”试点地区的制度安排,探索“评定分离”改革的深远意义。1、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作为项目建设的管理者,业主本应根据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办法,但在“评定合一”的传统下,招标人对于评标办法的使用没有太多自主选择权,也难以切实对招标活动、招标过程、中标结果负责。以青海为例,“评定分离”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由招标人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确定中标人。通过将评优与择优结合,一方面将改变评标专家权责不对称的现状,真正发挥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作用,另一方面将赋予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择优要素的权力,使其招标选择权和项目管理职责得到统一,也有助于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项目终身负责制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围绕定标方式进行了各自创新:广州市《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明确中标人的确定方式可以是“记名投票+撰写评语”或评分,不鼓励采用随机抽取或集体议事方式确定中标人;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工作规程》则给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在“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下选择一个有实力、讲信用、报价合理的中标人。2、根治招投标领域顽疾如果说“评定合一”下投标人中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招标文件中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实质性要求的符合程度,“评定分离”下投标人中标则更多取决于历史业绩、履约表现、信用评价等自身实力。因此随着中标主动权由投标人一方转至招标人一方,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的利益输送链得到了抑制,串通投标、虚假骗标、明招暗定等长期存在于招投标领域“顽疾”得到了根治,从而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当然,“评定分离”下招标人面临的廉政风险较大,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引导招标人规范行使定标权,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提高业主招标水平和项目管理水平。与此同时,“评定分离”鼓励招标人合理充分行使择优定标权:招标人在综合考虑价格因素、方案因素、答辩因素、团队因素、性能因素和资信因素的基础上定标,将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有序报价,并缓解投标人低价抢标、中标后再通过偷工减料获取利润的现象,从而实现招投标结果的合法公正。不难发现,“评定分离”通过完善评标定标机制,能够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推动招标投标过程向规范、科学、透明、可追溯方向健康发展。3、强化招投标全程监管“评定分离”改革不仅仅在于优化工程招投标过程,更在于优化工程招投标环境。在“评定合一”模式下,投标人投标中将较多精力放在了对评标办法、中标原则的研究上,为了提高中标概率还会出现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等冲动。而“评定分离”平衡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裁量权、定标推荐权以及招标人的评标参与权、定标决策权,使得投标人围标串标对中标结果不再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体现了招标投标择优的主流价值取向。在“评定合一”模式下,投标人中标后没有按照投标阶段的承诺来履行义务的情况层出不穷。针对这一现象,广州市《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规定招标人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核查,评估招标效果。这让招投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紧密联系起来,将促使投标人将精力放在履约表现、工程安全、现场质量管理等方面,促进相关主体依法履责。因此在“评定分离”下,市场诚信好、履约能力强的企业更能够凭借业绩和信誉获得业主、市场和行业的认可。这一改革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为目标,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遏制违法行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另外为强化全过程监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还强调要加大“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上在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中,评标和定标本来就是分离的,“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实则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扭转评标结果等同于中标结果、以专家定标取代业主定标的倾向,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相信随着定标还权业主,招标投标将更加科学合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也将得到较大的保障。
①停止违法行为并补救。上述几种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7,开标时招标人当众报投标人的哪些信息哪些还需保密

开标时,招标人公开报价时只有三个信息:投标标号、投标商名称、投标价格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很多信息是需要在一定时段内甚至要长期保密的,包括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标底、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势必影响招标采购结果的公平。因此,招投标的保密工作需要处处设防,不仅要防备评标过程的泄密,许多细节的地方都需要保密。  信息泄密破坏公平竞争机制  在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设计阶段,善于公关和钻营的供应商往往采取打“糖衣炮弹”的手段来拉拢、腐蚀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以图捷足先登获取一些不该知晓的信息,进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部分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素质较低,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也会主动寻求目标供应商向其透露关键信息,给公平竞争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招标活动的操作过程中,涉及“泄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机构在接手采购任务后,但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招标机构及其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单一供应商;二是招标采购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达成“秘密协议”以瓜分不正当的高额利润,形式上表现为哄抬投标价格,增加采购人的支出;三是招标采购单位的人员向潜在投标人透露“标底”和“评标标准”,获取“标底”、知悉“评标标准”的供应商在报价时将“有的放矢”,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结果。  在评标工作中,从评委抽取情况看,招标机构通常在开标前采用随机原则现场抽取,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有些招标机构为显示程序的“规范性”,在开标前将评委会的组成人员通报给投标人并征询是否须回避,从而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搞“小动作”,“做工作”;从评委库的大小看,若评委库中的评委数量有限,可选择的余地较小,投标人完全可以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各个“击破”,因此在评委库的建立和使用中也存在泄密问题;从对评标工作的监督看,在一些招标活动中,不少评委总是携带通讯工具并在现场使用,客观上使评委泄密成为可能,目前倡导的独立评标做法也为评委泄密提供了私人空间。  招标活动结束后,似乎有关招投标的保密工作就显得无足轻重,其实真正重要的保密工作应在“后招投标期”,其中核心的东西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一些招标机构对招投标资料的管理并不严格,资料散失、随意借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不经意间就泄露出去,对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强势的商业秘密一旦“见光”将优势不再,其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将是“致命性”的。  注意分清信息公开时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以上规定为做好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的信息保密工作创设了制度性屏障,以利于操作执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从业人员应强化保密意识  一要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构筑牢不可破的反腐倡廉心理防线,使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积极地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要在最合适的时间段内组成评标委员会。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通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趁。一般采购项目,可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同时,在监督人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或选择,确保在开标前确定并通知到位,知情者不得随意进出,尤其是专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场所。  三要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着力在建立评审纪律约束、泄密责任追究制方面下功夫。从业人员要以实际行动堵住政府采购信息泄露的“暗流”。  招标采购单位在活动中应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一方面要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后要迅速地防止再扩散,以消除消极影响。如果所泄露的信息已影响公开竞争和招标结果,必须当机立断,停止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还应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可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交代任务,明确职责。
2)开标一览表(格式)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元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产地 品牌及厂家 规格型号 单价 投标报价投标总价:(大写) (¥ 元)交付期:注: 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2、凡需用专用耗材的专用设备类采购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耗材量或按耗材的常规试用量提供报价。3、投标费用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工费、服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购买及制作标书费、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4、以上投标总价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对应的“投标总价”相一致,即投标总价对应投标总价,分标投标总价对应分标投标总价。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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