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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文明办副主任是个什么级别的职务

你好!副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副处级

合肥市文明办副主任是个什么级别的职务

2,安徽安徽建设工程信息网

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不能上传个人照片;上传照片个人身份认证,如果你在合肥可以去合肥的政府办事大厅,建委窗口,有自助机可刷身份证,身份认证,上传照片。
安徽的建设工程招标网有: 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安徽建设工程招标网-省招标网、安徽公路工程招标网、安徽招标网(安徽招标信息网)、安徽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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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肥市建委滨湖工作站地址

建委工作站以前在滨湖指挥部内部办公,2010年上半年搬到对面的滨湖品格商业楼四楼办公,在四十六中(西门)的正对面,可做快1、18路、26路(要走一下)到四十六中站下即可,从邮政储蓄旁边的楼道上去,电话3350005
这个站我记得上次打过电话,说已经取消,不办业务了。电话还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大厅得到的。 建议你最好再核实下。

合肥市建委滨湖工作站地址

4,山西2018定额土建人工费是多少钱

内蒙古包头市
土建人工36 装饰人工43 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文号:晋建标字[2008]115号 点击数:4208 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随着新的劳动法的颁布实行,“三农”政策的深入贯彻,社会平均工资不断增长,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呈现一定程度的供不应求,导致建筑业劳务市场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为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引导我省建筑业有序健康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07]54号)的基础上,对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2005年修缮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进行再次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30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36元/工日调整为43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签证工建筑安装工程调整为41.4元/工日,装饰装潢工程调整为48.4元/工日,调整后的签证工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因之前有过一次调整,这是第二次调整 附:第一次文件 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文号:晋建标字[2007]54号 点击数:5056 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平均工资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同时,建筑业劳务市场供求的失衡,也使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从而导致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单价出现一定差距。为正确引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中合理计算人工费,使我省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在调查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25元/工日调整为30元/工日,30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5,关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紧急请教这笔费用是由甲方出吗中标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方式,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桩基础工程、构筑物工程、古建筑工程、单独机械土石方工程、商品混凝土工程、非标准钢构件制作工程、建筑构配件制作安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保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市建委、体改办、计委、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负责对劳保费收取、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劳保费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测算计提,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的3.2%。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劳保费计提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建委、市财政局提出,报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缴纳劳保费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办理招投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预缴劳保费,凭缴费证明办理《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清劳保费,凭结清手续办理工程质量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劳保费一次缴足;合同工期超过两年的,在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 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其劳保费委托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劳保费专用账户;未实行劳保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施工产值和计提标准,从拨付的劳保费中扣减。 第九条 劳保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预算取费规定,计入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劳保费,不得挤占、挪用、扣减,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十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按规定返还企业用于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劳保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企业,为劳保费用拨付对象: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建设施工的; (二)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的; (三)参加本市和外埠(含港、澳、台及境外)社会保险统筹,并有合法确认手续的; (四)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 第十二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给建筑企业的劳保费,应用于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价格补贴、医疗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补贴费用。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有关政策补贴。劳保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劳保费管理机构在拨付下季度劳保费前,应对上季度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及政策性补贴支出账目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对劳保费管理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由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付给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职工的政策性补贴费用应分别单独建账。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健全劳保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有关账目。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应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 劳保费的收取应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保费免征各种税费。 劳保费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劳保费属社会保险收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不缴纳或少缴、欠缴劳保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劳保费金额2‰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不予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质量备案、竣工验收手续等,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企业对已拨付的劳保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政策性费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已拨劳保费,扣减下季度劳保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保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不及时拨付劳保费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2002年4月1日后结转的在建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在此之前已办完建筑工程结算的项目,劳保费计取标准和使用仍按原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以前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劳保费管理的规定,凡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应该是建设单位出这笔钱!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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