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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招标两次招标失败怎么办

分析两次招标失败的原因1、导致公开招标失败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原因,也就是不可抗力,这只有两种选择:采购任务取消或等条件成熟后继续完成采购任务。而继续完成采购任务应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任务非急需,可采用原确定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耽搁了时间,采购任务较急,可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用其他方式完成采购任务,但前提是要看原采购程序进行到哪一步。如果采购活动才刚开始,则可改变采购方式,如果采购活动已进行到收取了标书(3家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则只需书面通知这些投标供应商参加开标会,并按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评标。 二是主观原因,这可分为: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其选择有以下几种:开标前3天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可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及推迟开标时间,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截止时不足3家投标供应商,则组织专家对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招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市场进行分析。如果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过高、供应商资质确定较高、招标文件设计有问题和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应修正采购标的技术参数、相应降低标准和修改招标文件后按规定重新启动招标程序。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则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按确定的采购方式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开标后,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中发现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也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招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对市场进行分析。如果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过高、供应商资质确定较高和招标文件设计有问题,应修正采购标的的技术参开标后,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中合格投标供应商超过了3家(包括3家)以上,但只有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在预算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如果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则评标可继续进行。如果采用的是其他评标方法,则可确定为废标,采购活动失败。3、对第二种情况的选择:一是开标前发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废标的,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理后重新组织招标。其次是除了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理外,如果是供应商的原因,则要清退违法、违规者,剩余投标供应商只要符合法定家数,则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适当修改或调整后,让其重新投标。如果剩余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则需选择重新组织招标采购。4、因第三种原因而失败的有两种选择:组织相关人员对市场进行调查、分析,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编制采购预算、改进评标标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如果对市场进行调查、分析后,原项目采购预算合理,则选择其他采购方式重新采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据此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据此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公开招标两次招标失败怎么办

2,公开招标两次流标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在第二次竞标后仍流了竞标,则可以批准后无法再竞标,可以采用其他非投标方式进行采购。根据《非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计划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计划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预算单位报告。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对采购的计划方式进行审批。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公开招标两次流标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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