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意公司安置方案

1、公司这样的做法还算合理的了,差不多接受了2、根据你的描述我没有看出该公司什么地方违法3、如果你实在不满意,你可以拒绝的,毕竟这是属于协商4、如果你觉得有违法或者协商不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不同意公司安置方案

2,国土资源局不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公开是政府的引导,国土局也没办法,政府说怎么做就怎么做。你怪国土局没用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你有权利知道拆迁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局不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3,国有企业解散职工安置方案如果职工不通过怎么办

跟公司协商,不行的话,就起诉。国营企业解散,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五)款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那些十二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指劳动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补贴、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喵喵保)
如果在企业已经参保,有本地户口,可以持相关社保缴费凭证和企业倒闭证明,到当地社保局办理以个人身份续保手续,然后继续按规定缴费即可;如果是非本地户籍,可以挂靠一个企业或重新在本地就业后再由企业办理续保手续;如果是非本地户籍,也可以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转回原籍续保。

国有企业解散职工安置方案如果职工不通过怎么办

4,如果员工都不同意安置方案破产清算工作如何进行

员工都不同意安置方案,破产清算中的工作程序:1,根据破产工作的需要,制定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合理安排破产清算工作进度。通过对破产企业的前期调查,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结合破产工作要求,财务人员应拟出较详尽的工作方案,对与破产清算有关财务事项的工作思路、工作内容、人员配备以及时间安排等作出详尽的描述,制定破产工作进度表。此项工作关系到破产清算能否顺利进行。2,整章建制,制定与破产清算有关的各项财务制度。由于破产企业已不具备基本的持续经营条件,其会计计量、会计核算基础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财务人员应在破产前根据破产清算的要求制定《清算期会计核算办法》、《破产企业财务报销办法》、《支票、收据、印鉴管理办法》等,规范会计核算,堵塞管理漏洞。3,根据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及工作进度制定各阶段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包括破产财产清查、债权人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处置和破产财产分配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总之,破产清算工作纷繁复杂,财务人员应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各项业务,排除干扰,为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推进发挥重要作用。
对公司破产安置职工方案不满意,可通过职工代表提出修改意见。就你个人情况,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俗称“低保”或失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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