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控制价为什么要下浮

控制价是造价咨询公司按规范及当地市场行情编制,按造价咨询服务相关管理办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想你所说的控制价下浮,是指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提出的要求,是吗?个人认为,招标文件这样要求主要是从两点考虑:1、造价公司编制的控制价较高,超出招标人预期;2、避免投标人串标,抬高标价。

招标控制价为什么要下浮

2,政府采购为啥都喜欢最低价中标呢不合理的

现在都要去经济实惠,性价比高啊。。低价中标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同样满足生产需求,价低者中标,次品一般不会入围的,不在竞争范围之内,第一轮应该就被淘汰。。。。同等质量的情况下价低者中标
政府采购的询价方式,是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所以,询价一般是最低价成交,但并不是最低价一定能成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为啥都喜欢最低价中标呢不合理的

3,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疑问

就“没有厂家授权的投标人是否可以参与投标?”,这一问题。你应该从招标文件中找到答案。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必须要”有授权才能投标的。那么,没有授权的,就会导致废标。所以,参与投标的单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本人水平有限,不足之处,请同仁补充。
第一,政府采购不能品牌歧视,也就是说政府采购购买的产品,只能提供产品性能和技术参数要求,可以推荐品牌和型号,但不能指定品牌和型号,要是不然就属于行业歧视、产品歧视,例如我们买空调,我们只能提供要几P的,是否需要节能,耗电量是多少等一些技术参数和要求,但是不能指定海尔啦、格力啦、美的啦等品牌和型号。如果不然,指定海尔了,格力和美的厂商有权告采购方,指定格力了,海尔和美的有权告采购方······。但是每个供应商去投标时,应该出具厂家授权,不然的话,谁知道你经营的是什么啊,你要是买菜的能去应标建筑吗?
你好!各地协议采购的招标方式各不相同,要详细了解招标文件,或与招标经办人"深入"沟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首先在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不能指定品牌型号!如果没有厂家授权,产品在出现问题时,厂家根本不会理会的!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疑问

4,为什么政府采购大多是高价采购

说到政府采购,恐怕大多数人都会给它贴上一个诸如【高价】、【天价】的标签,似乎政府采购就是高价采购的代名词。虽然政府采购也不尽然都是这个样子,但是这也暴露了政府采购制度里的一些问题。那么为什么政府采购大多是高价采购呢?整体上来说,政府采购价格高主要有这两种情况。一种是天价采购,说白了就是采购一些奢侈、豪华、高标准的产品。这类产品价格高昂,自然会导致政府采购价格高。还有一种情况是价格虚高,也就是采购的产品价格比市场行情均价虚高。这也会导致政府高价采购。除此之外,政府采购价格还与评标方法有关。政府采购会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评标方法。一般来说,主要有最低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两种。最低评标法,顾名思义,也就是只要投标方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是中标人。综合评标法,也就是由招标方制定出评标因素,例如价格、服务、质量、信誉等,它们分别占有一定比重的分值,然后评标小组根据这个打分表来做出综合的评判,选出中标人。采用最低中标法的目的是避免“天价采购”,但这样也容易出现投标方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以降低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换取低报价,那么投标人就有无法诚信履约的可能。因此,最低中标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对技术要求不那么高,且与其他物品的关联度不高的招标。而综合评标法没有一个既定的规则,一般采取的是个性化设置。因为能够综合考虑到质量、服务、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因而更符合项目的采购特点,广泛应用于服务类的政府采购中。但是也正是因为没有规则,自主发挥的余地较大,因而就容易出现高价采购的情况。
你跟决策人关系好吗?还有你们招标的流程负责人是那方面的人?比如设备中心或者是教委或者是学校或者是你们直接针对的目标客户

5,政府采购招标中如何减少流标现象

所谓流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的下降。为此,认真分析流标的成因,寻求和制定治理流标的对策,显得十分必要。  一、导致流标的成因  回溯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产生流标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过高,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是采购内容中对设备的型号和配置要求不尽合理,往往指定品牌或限定一个品牌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由于在一个地区同一品牌的代理商本来就不多,同样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出现流标现象。  三是预算价定得过低,有的管理部门总是把项目预算价格压到最低点,甚至必要的费用(比如差旅费等)都没有考虑进去,使得外地供应商望而却步,不敢同本地的供应商竞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这就是说,投标报价只要超出了预算价,就不可能中标,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较远,投标成本及中标后的履约成本相对本地供应商要高,由于预算价定得过低,外地供应商就会觉得划不来而不参加投标,而本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又少,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  四是付款方式过于苛刻,这也是导致流标的一个重要原因。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五是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比如说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等。(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一般情况下,制造商在一个地区对销售商经销授权主要看销售规模,正常情况下并不很多,销售规模小的地区一家都没有,有些制造厂商仅给某一家关系较好的经销商授权,而其他供应商由于无法获得授权而被定为废标,使得招标活动无果而终。  六是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若有疏漏即为废标,使得经评审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流标。  二、治理流标的对策  通过以上对导致流标成因分析,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对策来治理流标,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一是编制全面严谨、科学规范的示范文本供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参考。产生流标的六个原因中大多数都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有关,因而制订一套各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治理流标的根本途径,可以借鉴国家或媒体上公布的不同采购类别项目的招标文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专业力量出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提供给采购单位做参考。  二是在招标文件中要体现公正合理性要求,不得附加任何歧视性条款。对投标人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处加粗注明,以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对废标条款也应依法设立,不得随意增设。  三是推行多品牌设备的采购方式,有些通用型货物甚至可以不定品牌,只须提出性能参数的要求,这样可以让更多的符合性能要求的货物(代理商)都来参与竞争。  通过分析流标的原因,采取以上针对性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流标的发生。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可以避免流标,产生流标的原因远不止以上所列举的六种情形,这就要求在每次流标情况发生后,及时总结和分析产生流标的原因,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理对策。比如有些产品的生产厂家较少,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不合理等等都会导致流标,只有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标这一问题。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需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应该继续招标,或者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如果招标文件有问题,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招标。(两次都流标了,肯定招标文件是有问题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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