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什么时候执行药品采购新标,请教各位药品行业前辈招投标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5-17 23:03:17
1,请教各位药品行业前辈招投标问题
办物价的原因是,招标办要根据当省的该药品物价来作为一个招标价格的一部分衡量标准或者说是依据,原则是招标限价,竞价、议价价格只低不高。部分药品执行的是不竞不议,可以比照本身物价执行。办理是以生产厂家的名义,或生产厂家委托办理。所有参加招标的都得办理,特别是某些单独定价,原研,专利药品。按各省物价局要求准备资料并上门递交。注意当地该同类品种的价格水平(自主定价就不要管其它厂家的了,一般这里指的是你的产品是属于政府定价的),注意当地物价网上的公示。有疑问或者是价格不对,要立即申诉、处理。迟了就无法补救了。本人就吃过这个亏,现在想起依然后悔不已。慎重。你要把你的主营业务和涉及行业以及市场区域写清楚点,才能帮你找到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 政府采购网确实都是免费的,但是项目有限而且没有前期项目,价值不大。 中国最大的招投标搜索网站是中国搜标网。中国搜标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是战略合作关系,搜标比采招网多20%的企业采购信息。涵盖了全国所有行业和项目,更新最快,最全面。整合了国内几乎所有大中型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和其他的招投标网站提供的信息比起来也更有价值,精确到项目负责人。而且也有前期项目的提供,会把你关注的行业内提前半年到一年的拟在建项目的信息提供给你。不过是要入会员的,具体你也可以咨询我。 你可以多打听对比看看,或者先上去申请一个免费账号查看一下,你可以发布信息和查看项目动态和中标公示,最重要的是你可以设置本网订阅,这样你立刻就可以看到你所关注的产品和行业的信息清单,可以查看8天之前的内容,也就清楚有没有你关心的内容也可以了解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当然,要打开看当下的项目细节还是要入会的。 行业内有价值的信息都是要付费的,你多了解了解就知道我说的没错了。这么说太笼统了,什么东西是你所说的相关资料?再具体点说
2,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必须每年一签订吗
根据《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招标采购合同自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要求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最迟36日内就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不能生效,中标人就无法正式着手准备中标药品的配送。所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尽可能早日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谓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报价、价款结算办法、价格优惠等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内容。更不允许招标人以任何方式,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向中标人索取额外的利益。如果允许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就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整个集中招标采购过程就失去了意义。三、不得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在性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考虑到目前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包括集中招标采购大都采用先货后款的赊销方式,中标人有大量货款沉淀在医疗机构,无须再要求中标人提交新的履约定金,加重中标人的资金周转压力。故《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取消了履约保证金条款,不允许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可依据《文件范本》第4.2.13条的规定,从应付价款中扣除最高比率同履约保证金相同的误期赔偿违约金。同时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违约人的违法违规责任。个人理解,涉及上游原料供应商与生产商之间,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应属于两者供需合同中的一种。涉及药品质量,签字人应是企业法定质量负责人,无论从民事还是gmp角度,都是如此。
3,无锡SQE工作内容有哪些
1.异常处理:入料异常处理,协助制程以及CQE 对产线原材异常和客诉原材异常进行处理;
2.不良原材MRB,对供应商进行索赔;
针对严重不良,向供应商提出8D要求,并跟踪纠正措施有效性。
3 供应商质量开发,协助供应商对产品和制程进行质量改善。
4.供应商绩效评定以及质量改善推动:
A.每月对供应商的入料,上线品质状况,报告回复的时效和配合度等进行综合评定,
B.每年度对供应商进行定期稽核;当供应商绩效评定下降或重大异常发生后对其进行不定期稽核;
C.定期与供应商召开品质会议.
5.新供应商的开发认证
与采购,产品,制程,环资等部门对新供应商的新开发认证;
6.检验人员培训和SOP制作更新
对检验人员等进行检验手法,环境和标准方面的培训
对检验标准的修订制作和宣导1、SQE负责保障供应商所供原材料的质量,在进料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客户抱怨等,只要是由于供应商供货物料质量缺陷引发的,都要及时反馈供应商要求其改善; 2、SQE负责追踪确认供应商的改善报告(8D)及实施效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检查; 3、SQE负责制定进货检验部门(IQC)的检验规范及检验计划,并适时对检验员进行培训指导; 4、SQE可以参与供应商初始样品的评估放行工作; 5、SQE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对现有供应商的质量状况进行统计评分,对评分较低的供应商提出限期改善要求; 6、SQE参与新供应商开发与审核,与采购、研发部门一起对新供应商进行考核打分,确定其是否可以成为合格供应商1、SQE负责保障供应商所供原材料的质量,在进料检验、生产过程检验、客户抱怨等,只要是由于供应商供货物料质量缺陷引发的,都要及时反馈供应商要求其改善; 2、SQE负责追踪确认供应商的改善报告(8D)及实施效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检查; 3、SQE负责制定进货检验部门(IQC)的检验规范及检验计划,并适时对检验员进行培训指导; 4、SQE可以参与供应商初始样品的评估放行工作; 5、SQE每个月或每个季度,对现有供应商的质量状况进行统计评分,对评分较低的供应商提出限期改善要求;
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关于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今年起,河南省将统一实施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
而各省辖市今后原则上将不得再组织药品招标。以省为单位统一招标药品,也将实现同种药品的“全省同价”。
药品招标将以省为单位
据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按照以前的药品招标模式,各市都可以组织自己的药品集中招标,河南有18个省辖市,如果各自组织药品招标,药品企业如果都要参加投标,就意味着要准备18份招标材料,要交18次投标费用,企业负担被大大加重。同时,各市中标的药品价格也千差万别。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的相关通知,今年,要以省为单位实施药品的网上集中招标,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已经成立了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并组织实施以省为单位药品等招标采购工作。
预计,全省统一实行的药品集中招标,将于今年的6月拉开帷幕。
按照国家的相关精神,各省辖市今后原则上不再组织新一轮的药品招标工作,上一轮招标周期已完成的,可继续延期执行上一轮药品招标中标价格;个别高于省会中标价格的,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并与配送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执行2006年省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
今后,各省辖市招标管理部门的任务,将转向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的集中招标采购,此外,还要负责组织实施县以下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本辖区特殊用药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同时加强后期采购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医疗机构采购、合同签订、执行、回款、临床用药统计、中标企业药品配送情况、药品质量价格、信息反馈的管理,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适时掌握了解本地药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和临床用药需求情况,为科学合理编制招标目录、制定标底提供依据。
“同城同价”升级为“同省同价”
据了解,去年省会郑州首次尝试了将省会的49家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在大大减轻药品企业负担的同时,还首次实现了药品的“同城同价”,基本实现了药品的“院店同价”,通过统一的药品集中招标,药品价格得到大幅度“缩水”,患者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据河南省卫生厅规财处副处长李红星介绍,全省统一实施药品的招标,也意味着将药品的“同城同价”推广到药品的“同省同价”,在全省统一药品招标工作完成之后,患者无论是全省的任何县级以上医院里,还是在省级医院、市级医院里,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同种药品,价格将会完全一样。全省的近千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同种药品将执行同一种价格。
将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信息报告制度据了解,在推行全省药品集中招标的基础上,我省还将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信息报告制度,河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统计报告暂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本辖区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情况、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回款情况信息,按要求报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机构。
5,有关药品采购
你是公司的采购员吧,首先你要看那个品种是否有厂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GSP证书等。 你可以把你们公司的《质量守册》采购这一快多看一下,多了解一下。另外还要注意药品的效期第一步:确定购货订单说明书 在采购流程的初始阶段,需要确定采购需求,公司也面临着“制造或者购买”的选择问题。必须决定哪些产品或活动将由公司自己制造或者执行,哪些产品或活动将被对外转包。随后要讨论的就只是外包的问题。这个过程从草拟所要购买的项目的说明书开始,而这些说明书可能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区别下列术语是可能的:功能规格说明—即产品必须满足用户需求的功能(在本章里,术语“用户”被用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它可以是购买并实际使用产品的个人,也可以指做出关于采购的财务决策的人—预算是由他分配的)。这里有一个例子:在外购绿化服务时,买方可能会在其与园丁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使用特定教育背景的园丁和qualcast牌低噪音高效割草机,每个星期修剪一次草坪。然而,他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园丁必须使草坪保持不超过一英寸的高度,同时把工作时的噪音保持在若干分贝以下。差异是明显的:在第一种情况下,园丁会每周都修剪草坪(冬天也是如此),因为这是与客户协定的。在第二种情况下,园丁只有在需要时才会修剪草坪。(这个例子对读者来说可能价值不大,然而,它是以真实情况为基础的!) 使用功能规格说明的优点很明显: .潜在的供应商被给予了提供其专长的最佳机会; .新技术及购买者所不熟悉的技术会被使用; .它创建了一个标准,所有的概念都将以它为对照进行评价; .详尽的技术规范—这指的是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特征,也包括由供应商完成的活动。通常这些技术规范被详细地绘制在技术图纸上和用来监控供应商的活动的行动计划中。立约人以这种方式工作很容易导致规范说明过多,用户对产品和供应商两方面都加以要求则容易导致成本居高不下而功效不佳。功能规格说明和技术规范都是一个更加广泛的概念—购货订单说明书的一部分。 这份文件(通常是一系列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质且标准,描述产品如何交付(是否有质量证书)和产品要满足什么技术规范和标准; .物流标准,说明所需要的数量和要求的交货时间; .维修要求,描述产品如何由供应商进行维修和服务(和将来是否需要供应备件); .法律和环境要求,决定了产品和生产流程两方面都必须服从健康、安全和环境法规; .目标预算,说明了在何等的财务限制内,可能发现的由未来的供应商提出的解决方案。 在建筑工程和民用项目的采购中,购货订单说明书通常以工作范围的形式记录下来。用户或预算持有人对指定购货订单需求负责,而购买者的任务则是确保说明书能够制定客观、不偏向任何供应商的条款。一些制造业公司(包括施乐)规定了这种被称为结束程序的责任。在说明书发给供应商之前,它必须得到关于购买产品和(或)向(潜在的)供应商购买的正式许可。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防止在采购流程的执行阶段中产生误解。通过这种方法,被称为解决问题变更的开支就被削减了。经验表明这种准备会使得项目的总工期大大缩短。 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改变的处理必须与改变订单程序一致。购买者的工作在于确保供应商的工作是按照发给他的最新规范进行的。最理想的是供应商确定每一个经核准的改变,最好是以书面形式—充分的结构管理可以防止许多间题!总的来说,在编制说明书阶段,购买者实现的增值在于: .确定明确的功能、技术、物流和维修说明书; .防止使用供应商或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说明—保持在供应商选择的可能性上的开放性; .将被核准的规格的改变用明确的程序记录在案; .确保一个明确的样品检查程序; .确定一个明确的方法使得买卖双方能够检测产品质量; .(如果可能)确定一个总成本分析和(或)计算方法,用以在稍后阶段评估报价单。
6,按新4类申报的仿制药批准后如何获得一致性评价标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国际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二、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原则上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药品生产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对参比制剂存有争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公开论证后确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及时公布参比制剂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选择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三、合理选用评价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原则的品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一致性评价,具体品种名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公布。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无参比制剂的,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应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开展相关研究,确保药品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程序,一并提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五、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及时将按新标准批准上市的药品收入参比制剂目录集并公布;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参比制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一次性进口方式批准,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开展一致性评价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仿制药都是按照原研来对照,但是2007年以前不是这样做的,这就是为什么要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一句话,就是要让上市的仿制药的质量有所提高,达到与原研和国际公认产品的相同的水平。
7,怎么在上海药品物价备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沪价商[2002]032号)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 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沪价商[2002]032号)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 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 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一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最低有效价格即为最低合理价格。凡属合理价格区间的药品,一经中标,即属中低价位药品范围。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价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0分,变动分值为10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 第六条 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确定)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 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含)以下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40%} (二)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不含)以上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1×30%} 差别流通差率见附件3。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价局确定的执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日止。 第八条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若中标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国家计委规定的流通差率,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 中标药品卖买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需调整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本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在药品招标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重新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上海市物价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投标药品价格确认单 二、差别流通差率表 三、中标药品价格备案表(略)药品属于流通产品,厂家生产药品在当地的物价局都有个价格备案。在产地以外市场销售的前提是:将你所要销售的药品到销售当地物价局办理物价。
文章TAG:
无锡市什么时候执行药品采购新标无锡 无锡市 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