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潜在投标人

我理解所谓潜在的投标人,就是在投标报名之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条件,有投标意想的合法企业及独立法人。
潜在投标人是有潜在能力投标的单位但是不一定会投标,投标人是参与了投标的单位。

什么是潜在投标人

2,什么是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区别

潜在投标人是有潜在能力投标的单位但是不一定会投标,投标人是参与了投标的单位。
潜在投标人是有潜在能力投标的单位但是不一定会投标,投标人是参与了投标的单位。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潜在投标人就是在投标报名之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条件,有投标意想的合法企业及独立法人。

什么是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区别

3,请问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有什么区别有什么联系吗

简单来讲,潜在投标人是指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质、业绩、经济和技术实力的机构。说白了潜在投标人是有资格但还没有投标的,这个称呼一般在开标前会用到。编制招标文件时都要考虑潜在投标人是否满足3家。投标人是报名了资格预审或者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潜在投标人就是在投标报名之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条件,有投标意想的合法企业及独立法人。

请问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有什么区别有什么联系吗

4,潜在投标人的涵义

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哪些情况属于排诉潜在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根据这一条规定,以上情况处理不当 可以理解为排斥潜在投标人啊全国通用
好像没有明文规定的明确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的文件。招标文件中具体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有:1、规定要求的品牌或制造商;2、规定必须具备某地区的相关业绩;3、规定使用某专属专利或技术;4、明确排斥某地投标人或某家投标人的情况;等等。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提出异议。
1直接影响空气质量,长期吸入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2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导致极端天气的发生。3对土壤及地下水系造成污染,导致种植物带毒,间接伤害到人体及自然环境。我说到第三点是最有害且目前没有技术治理的,且不被人们重视的。

6,为什么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要求是什么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无论是预审还是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5)在最近几年内(如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此外,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必须依照其规定,不得与这些规定相冲突或低于这些规定的要求。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国家要求一级施工企业才能承包,招标人就不能让二级及以下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及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故意提高技术资格要求,使只有某一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达到要求。招标人也不得规定歧视某一投标人或某些投标人的标准、要求或程序。因为前者会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后者会给投标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终也会限制竞争。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和标准,对提交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作出审查决定。招标人应告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审查合格。目前,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程序,并且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7,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招标人应当对哪些相关内容保密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很多信息是需要在一定时段内甚至要长期保密的,包括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标底、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势必影响招标采购结果的公平。因此,招投标的保密工作需要处处设防,不仅要防备评标过程的泄密,许多细节的地方都需要保密。  信息泄密破坏公平竞争机制  在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设计阶段,善于公关和钻营的供应商往往采取打“糖衣炮弹”的手段来拉拢、腐蚀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以图捷足先登获取一些不该知晓的信息,进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部分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素质较低,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也会主动寻求目标供应商向其透露关键信息,给公平竞争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招标活动的操作过程中,涉及“泄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机构在接手采购任务后,但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招标机构及其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单一供应商;二是招标采购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达成“秘密协议”以瓜分不正当的高额利润,形式上表现为哄抬投标价格,增加采购人的支出;三是招标采购单位的人员向潜在投标人透露“标底”和“评标标准”,获取“标底”、知悉“评标标准”的供应商在报价时将“有的放矢”,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结果。  在评标工作中,从评委抽取情况看,招标机构通常在开标前采用随机原则现场抽取,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有些招标机构为显示程序的“规范性”,在开标前将评委会的组成人员通报给投标人并征询是否须回避,从而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搞“小动作”,“做工作”;从评委库的大小看,若评委库中的评委数量有限,可选择的余地较小,投标人完全可以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各个“击破”,因此在评委库的建立和使用中也存在泄密问题;从对评标工作的监督看,在一些招标活动中,不少评委总是携带通讯工具并在现场使用,客观上使评委泄密成为可能,目前倡导的独立评标做法也为评委泄密提供了私人空间。  招标活动结束后,似乎有关招投标的保密工作就显得无足轻重,其实真正重要的保密工作应在“后招投标期”,其中核心的东西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一些招标机构对招投标资料的管理并不严格,资料散失、随意借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不经意间就泄露出去,对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强势的商业秘密一旦“见光”将优势不再,其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将是“致命性”的。  注意分清信息公开时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以上规定为做好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的信息保密工作创设了制度性屏障,以利于操作执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从业人员应强化保密意识  一要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构筑牢不可破的反腐倡廉心理防线,使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积极地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要在最合适的时间段内组成评标委员会。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通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趁。一般采购项目,可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同时,在监督人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或选择,确保在开标前确定并通知到位,知情者不得随意进出,尤其是专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场所。  三要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着力在建立评审纪律约束、泄密责任追究制方面下功夫。从业人员要以实际行动堵住政府采购信息泄露的“暗流”。  招标采购单位在活动中应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一方面要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后要迅速地防止再扩散,以消除消极影响。如果所泄露的信息已影响公开竞争和招标结果,必须当机立断,停止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还应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可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交代任务,明确职责。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简单的说就是不得透露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和名称,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者表示投标的意向。

文章TAG:什么叫政府采购潜在投标人什么  政府  政府采购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