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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市区爱民路食品城附近有规划吗估计什么时候能拆

楼主您好,目前,市房屋征收办暂未收到这一地块房屋征收(拆迁)方面的消息。谢谢。
楼主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待详细咨询相关部门后,给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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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昆明六甲盘龙村会拆迁吗

判断一个村庄是否要拆迁,首先就是规划规划部门,如果制定了一个长期规划中该地块另作他用,那么一定会拆迁。那么何时拆迁,就要上发改部门或者住建部门,查询该地块的一个最新的征地批准文件或者是征收决定。具体说什么时候动迁,那要看拆迁部门,拆迁单位的款项是否筹措到位,这里面涉及很多的程序和步骤,一般会有很长时间认真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谢谢。
具体要看做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发布的公告及后来公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他们里面会有征收区域的四至范围、安置对象的认定、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搬迁时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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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拆迁后户口地址办

农村拆迁和户口没有关系。由被拆迁房屋本身价值确定。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按照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是对财产权的补偿,您没有财产损失的话就没有补偿。因此在农村拆迁中,决定拆迁补偿费的是房屋的建筑面积,并不是按照户口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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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当家作主网给您解析。 一、国土资源部2010年7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提出,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二、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三、《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到位。为了保证农民能够得到自己的征地补偿费,首先,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其次,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第三,健全反馈制度,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部、省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等批后实施情况,切实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 四、《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根据当地的分配办法,结合安置方式,将核定的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由当地实施征地的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各地利用给农民个人的农业补贴等有关资金直接支付渠道,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 五、《通知》指出,先安置后拆迁不是简单的指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实施拆迁前,应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包括建好安置房或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户同意,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六、近年来,为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2009年,国务院批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已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双保”,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通知》指出,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程序不能减少和简化。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是指征地报批前已先行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已征求群众意见的前提下,在征地批准后可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步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实际是尽可能将征地程序前置,不搞程序上的重复。对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不能减少和简化,不会因此造成征地纠纷。

5,拆迁怎样赔偿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你可以查看当地的拆迁公告。如果是感觉拆迁补偿的标准不合理的,你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通知提出,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到位。对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告知,包括建好安置房或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户同意,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具体如下,切实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通知》指出,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为了保证农民能够得到自己的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通过乡,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首先。第三。四。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五,国务院批准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反馈制度,涉及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程序不能减少和简化,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产值,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结合安置方式:一,不搞程序上的重复、听证等程序,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当家作主网论坛有相关标准解析和说明,实行“双保”。各地利用给农民个人的农业补贴等有关资金直接支付渠道,不会因此造成征地纠纷、确认。三,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近年来、省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等批后实施情况,以提高工作效率,不能减少和简化。根据当地的分配办法,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六,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二、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先安置后拆迁不是简单的指先建后拆。2009年,而是指在实施拆迁前、并已征求群众意见的前提下。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应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七,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由当地实施征地的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实际是尽可能将征地程序前置,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部,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通知》指出,是指征地报批前已先行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将核定的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村等环节支付。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征地时,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通知》指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区位,为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在征地批准后可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步进行。另外,影响生产生活。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已纳入新农保的。其次,防止截留、《通知》指出、国土资源部2010年7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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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七台河动迁评估急求

(一)主体房屋补偿由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部门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1、有产权证房屋:建筑时间、房屋结构、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以产权证照注明为准。2、无产权证房屋:按《七台河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2005年4月5日市政府1号令)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集体土地已办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在原宅基地上建筑的主体房屋(不含偏房、仓房)按有照住宅房屋进行评估作价。房屋产权证使用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住宅估价。公告发布后建设的建筑,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不予补偿。拆迁当事人就评估价格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复估,复估仍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二)附属物补偿1、房屋内附属设备:电话:100元/部;网络:100元/条;有线电视:100元/路;管道煤气(燃气):1000元/户;空调迁移费:200元/台。2、附属物和室内装修等补贴由具有拆迁资质的部门按照市物价局、建设局、农业局联合发布的2008年市场价格信息(《七台河日报》3月19日第39期经济周刊第四版)作价补偿。(三)搬家(迁)补助1、住宅:要求货币补偿的,享受一次搬迁补助费7元/㎡,补助费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回迁安置的,享受两次搬迁补助费14元/㎡,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2、非住宅:要求货币补偿的,在住宅房屋搬迁补助的基础上,根据非住宅面积的合法建筑面积及设备搬迁量给予调整。一次搬迁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发生租赁关系尚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未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发搬家(迁)补助费。(四)临时过渡期补助实行回迁安置的被拆迁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办法进行临时安置,拆迁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1、住宅房屋:400元/户?月。2、房照载明是非住宅房屋,用于办公的每平方米8元/户?月;用于商、饮、服和生产加工的每平方米15元/户?月。过渡时间按实际期限为准。(五)生产加工类非住宅给予过渡期停产、停业补助:根据加工规模视情况而定。过渡时间按实际期限为准。(六)住宅但用于经营的房屋补偿1、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但用于经营的,对于经营的实际面积部分,根据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按以下标准调整补偿价格: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评估价格上浮15%;连续经营2年以上(含2年),评估价格上浮25%;连续经营3年以上,评估价格上浮35%。实际经营面积小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不论经营年限均上浮10%。2、对经营者给予6个月的营业补贴: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补贴150元/月;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有纳税证明的补贴200元/月。(七)养殖户补贴对于养殖户(禽类30只以上或畜类15头以上)给予搬迁补贴。补贴标准是:禽类:每只补贴3元;畜类:每头补贴20元,存栏数以登记日为准。五、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只给予货币补偿。预拆迁公告发布后(2008年月日)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及室内装修,不予补偿。总体评估价格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标准补偿。六、货币补偿款给付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后,经验收合格,拆迁人一次性付清全部补偿款(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费及其它各种补助费)。
不用急的 到时候文件一下来 他会找你的 不用急滴 我家地也被占了 我家盖得大棚 里面全是、种的葡萄 以前种韭菜 说给的钱少 就种葡萄了 要是有条件种药材 给的更多 !!!!!!
你想从事房地产权利......它可以告诉你,告诉你什么人咋整....... 聪明出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

7,什么是土地增减挂

土地增减相挂,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一种政策。土地增加挂并不是拆迁的一种事由,因此,也没有一个专门关于土地增减挂的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增减挂”指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通俗点说就是拆除农民的宅基地用以置换城市发展所需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扩展资料: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向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它蕴含着重大的战略理念。实践证明,实施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土地,依据级差地租原理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又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山东、天津、宁夏、四川、江苏等试点县区将增减挂钩与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有效解决了农村饮水、通信服务、清洁能源、卫生改厕、环境保护等难题。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土地增减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附件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查、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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