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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保基金哪儿去了农民怎么不能领到

耕保金的发放,目的在于调动广大社员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保护好耕地,对于耕保金的发放是以农发局核定的承包面积即农户签订的“耕地保护合同”上注明的耕地面积为准的,标准为基本农田360元/亩﹒年,一般农田270元/亩﹒年。耕保金的发放以年度为考核,即根据社员保护耕地的情况拨付下一年的耕保金,如果社员未保护好耕地,不仅不能拨付下一年的耕保金,对于已拨付的耕保金也将依法进行扣除。目前,耕保金只能用于购买社会保险,除此之外只有等到承包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

耕保基金哪儿去了农民怎么不能领到

2,家庭成员中去世了的人的耕保基金是否会被取消

不会取消的
耕保金是根据农户个人确权面积发放的,标准为每亩270-360元。耕保金的发放要在耕地保护一年期满后,经区国土局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2009年耕保金的发放在2010年12月31日前打入“一折通”,以后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3至6月。现在农户的“一折通”上显示的耕保金金额是2009年12月份打入的,当时的信息有误,按市统筹办安排,要按照2010年“五个一致”数据打入。您户在耕保金冲正申明上签字后,区农商行将按正确的数据打入。2011年1月份农户可带上“一折通”到农商行(新繁农村信用社)查询耕保金金额等信息。 耕保金的发放,目的在于调动广大社员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保护好耕地,对于耕保金的发放是以农发局核定的承包面积即农户签订的“耕地保护合同”上注明的耕地面积为准的,标准为基本农田360元/亩﹒年,一般农田270元/亩﹒年。耕保金的发放以年度为考核,即根据社员保护耕地的情况拨付下一年的耕保金,如果社员未保护好耕地,不仅不能拨付下一年的耕保金,对于已拨付的耕保金也将依法进行扣除。目前,耕保金只能用于购买社会保险,除此之外只有等到承包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

家庭成员中去世了的人的耕保基金是否会被取消

3,土地承包后还能拿到耕保基金吗

1、困难家庭农户。由农户向所在行政村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家庭兑付耕保基金申请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请各分支机构将该申请表印制好后交到各村组),村组审核通过后盖章确认,农户携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存折前往我行柜台办理。申请表由经办网点作专夹保管,每季结束后10日内交三农个人业务部统一管理。 2、已参保缴费农户(含户主已参保和户主未参保但有其他家庭成员参保两种情况)。户主已参保缴费的由户主本人携身份证、存折前往柜台办理即可;户主未参保但有其他家庭成员参保的由户主本人携身份证、存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耕地保护合同)前往柜台办理,临柜人员需对已参保人员与兑付人的家庭关系进行确认。2009年度耕保基金由于已分摊到人,因此仍根据兑付申请人本人是否符合兑付条件办理。举例说明:如甲乙丙三人为同一户人,2009年度耕保基金分摊到了甲乙丙三人名下,乙未参加社保也未年满60周岁,甲和丙已参保符合兑付条件,则兑付乙的耕保基金时输入甲或丙的信息也可对办理。 3、死亡人员。由于死亡人员无需社保部门确认,因此在兑付交易中增加了该选项,死亡人员耕保支取不再填报“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直接在柜台办理,具体流程为:由兑付人携死亡证明、财产继承的村组证明(或家庭成员确认的继承人证明)及承诺声明等(兑付手续不仅限于以上材料,确保人员死亡及遗产继承的真实性,不引发纠纷即可)前往我行柜台办理。 4、异地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人员及未满60周岁但已开始领取养老金或养老保险金已缴足的人员流程不变。
那是当然。耕保金是根据农户个人确权面积发放的,标准为每亩270-360元。耕保金的发放要在耕地保护一年期满后,经区国土局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

土地承包后还能拿到耕保基金吗

4,关于成都市耕地保护合同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征土地人员的就业、生产和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凡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第二章 征用土地的补偿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征地单位区别情况按下列标准支付以下费用:(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其他土地,按耕地的补偿标准减半计算。(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每亩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三)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的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折算补偿。其中,粮食地按一年种植两季折算,补偿一季;蔬菜地按一年种植三季折算,补偿一季半;自留地按蔬菜地补偿标准补偿。(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给标准补偿。(五)种养殖专业户补偿费。以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户证书为准,根据核实的品种、数量,按种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补偿。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规划定点通知书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竹木和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和种养殖专业户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拨付给接收“农村非”劳动力的单位,并不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交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刀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修建的地上建筑物拆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宅,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0号)执行。(二)拆迁农业户口居民的住宅,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区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准,由征地单位用相等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安置时,相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由被拆迁的农业户口居民按新建住房综合价购买;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由征地单位比照新建住房商品价给予经济补偿。(三)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的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的附属房屋,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四)拆除经有权机关批准修建且未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五)拆除违法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农田水系改造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改造费用。第九条 征用计税面积的土地,应报请农税、农业部门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相应调整粮食合同订购任务。 附 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委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准备行其是。对违反本办法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农转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罚,以及“农转非”人员申请复议、起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市国土局和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法律规定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如果合同有买卖耕地的字眼,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因为耕地买卖违法而无效,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返还原物,你退钱他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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