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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专家抽取专业怎么选

水利水电施工,2;设计,1;勘察1;造价1

评标专家抽取专业怎么选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小组组长如何产生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第九条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扩展资料:专家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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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大型仪器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怎么把评标专家选择

1、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都必须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库是由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办管理,也是在哪里进行抽取。2、你可以在抽取前提交抽取专业范围,但不能指定某个专家,必须随机抽取。3、政府采购程序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都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不能指定供应商。只有单一来源采购才能指定供应商。4、建议你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详细采购程序,否则出现违法事件,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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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答: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5,请问建筑施工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的专家组成员是怎么来确定的施工

专家组成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不能自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扩展资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参考资料:搜狗百科_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专家组的成员选择方法可以由施工单位找,但必须符合专家论证会人员资格,1、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2、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一般由甲方监理负责组织,具体情况参看下面内容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第一条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师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6、拆除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的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二、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建筑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有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5、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第三章 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一、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专家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1)专家组成员:应当有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 专项方案设计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第四章方案的实施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二、专项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四、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五、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六、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专家论证一般是报当地的质量监督站,有质量监督站的人在专家库里面搜索专家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的,防止专家与施工单位串通,我所知道的就这么多了,希望能帮到你。—关中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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