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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查询渠道之外查到的不良行为可以废标吗

或许可以。
只要你在提供不良行为相关证明的时候,不要有负面情况就可以的。

招标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查询渠道之外查到的不良行为可以废标吗

2,投标文件中商务标和技术标需要分别制作的吗

商务标:包括可以证明企业的材料如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征等,还有企业信誉业绩奖励等,还有通用的如授权委托人、公证书法人代表证明文件等。一般会附上业绩的合同、中标通知和质量回访。 另外还有一项,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报价书(或者叫投标书)包括分项预算、报价等等。 技术标一般是施工组织设计,但是没有正式开工报审的那么详细和严谨,因为这个时候还不知道具体图纸如何呢。 一般业主(招标公司)会将技术和商务进行分开打分,两个部分权重也不一样有的是各50%,有的是4、6比例。

投标文件中商务标和技术标需要分别制作的吗

3,如何知道我公司是否废标招标人会不会通知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经查实有行贿舞弊、串通抬价、以致损坏国家或他人利益的。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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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招标过程中废标的问题 请专业人士帮帮忙 急急急

贵单位实施的自行招标,首先看“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次是否经过相关行政监督备案,评标专家是否是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进行抽取的。如果以上条件都满足,废标与否要看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件是否有相关内容,招标文件是否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61号)要求明确了废标条件,招标文件是否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可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语汇标委员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宝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遇到投诉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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