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标不服怎么办,投标人若是对评标专家提出的废标理由不服怎么办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5-07 02:11:53
1,投标人若是对评标专家提出的废标理由不服怎么办
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如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要求执行。二、招标文件无《评标规则》时;一般由业主(或业主代理)制定三、一般情况评标程序:先评商务标再评技术标四、当某项工程对技术有特殊要求时,评标规则会要求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比如:“机场、f1赛车跑道、军事和国家秘密实验基地等、有技术含量极高的公益性建筑,如医院、学校等等”
2,知道中标人标书内有废标事项怎么投诉
有专门的投诉争议处理机构,看项目是什么性质的,属于政府主管的项目直接投诉就可以了。是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项目,可能就不是太好处理了。至于投诉理由就是不公正不客观就可以了。个人觉得应该请原评标委员会就该问题出具意见,毕竟提供的中标候选人也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因此评委会应对此问题负责。评委会应重新评审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出具评审意见,如改变中标结果了,应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核准,并公示纠正后的中标结果。在此前,应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3,公开招标废标后该怎么办
公开招标废标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应该重新公开招标。扩展资料:应该重新公开招标的情形有哪些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4,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怎样办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五十四条有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五十四条有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对于企业遭遇商标注册驳回,大部分的企业错误的以为这个商标就被判了死刑,放弃了商标申请驳回的阶段,而一般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所说的复审实际就是相当于是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的商标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最终成功注册。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商标不服的解决办法: 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审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应是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注册人。 2、撒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不包括经争议裁定和注册不当裁定中被撤销的商标。第三十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第三十一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三十二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四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1)冒充注册商标的;(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期骗消费者的。第三十五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得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六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好。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五十四条有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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