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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刚一老头来问换不换分流器都换了换750元这次便宜三供一

只要不堵、没有损坏,没有必要换,别听他们瞎忽悠。包括过滤器,自已把过滤网拆下来冲洗一下,什么都不影响。有人甚至把过滤芯抽出来都不用了,这样反到更热了。
不用

刚一老头来问换不换分流器都换了换750元这次便宜三供一

2,三供一热是什么意思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指国企(含企业和科研院所)将家属区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职能从国企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的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操作异常复杂的一项管理工作。国企“三供一业” 将在后年完成分离移交记者13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国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今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目标是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企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三供一业”指的是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国企承担的办社会职能,由此给企业增加了不少负担,牵扯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大量的精力,如今已使企业越来越难适应市场竞争。
看单位的情况

三供一热是什么意思

3,采用热交换站提供的7550热水什么意思

一、目前的供暖设计中,二次网的供水温度设计是60-65℃,回水温度设计是45-50℃,温差是15℃-20℃。在供热运行中很多地区都能达到15-20℃的回水温差设计的指标。二、然而,到目前为止,仍然有不少地区,其最大供回水温差小于15℃,最高只能达到12℃左右,在供热的初末寒期,供回水温差只有7°左右。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大流量运行,大流量运行使得热源送出的热水在用户散热器里面停留的时间过短,即流速过快,热量还没有散发完,就被循环泵给强行拽了回来。但如果降低循环泵的流量,减小循环水的流速,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当供热系统的前端用户温度达表,供热系统的末端用户供热效果差温度不达标;二是当满足末端用户的供热温度时,近端用户的温度就会过高,造成很多住户开窗户的现象,造成热量的大量浪费。这种情况的产生根本的原因是水力不平衡,管网缺乏有效的平衡手段。三、按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1、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热媒温度为75/50℃或85/6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供回温差设计值为20℃)2、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供回温差不宜大于10℃;
这个情况跟稳压罐没有多大的关系。有的电机是不能变频的,有的变频器也是改变不了水泵电机的频率。

采用热交换站提供的7550热水什么意思

4,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二)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 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 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增挂暖气片;(二) 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三) 擅自排水放热;(四) 擅自改变热用途;(五) 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5,供暖 是一楼热还是顶楼热

集中供暖时,每个楼层的温度按照规定应该都是一样的,对于室内供暖温度各省市的供热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以沈阳市为例,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完成供热系统的检修和调试工作。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赔偿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扩展资料: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条 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和区、县(市)供热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用热户。第三十一条 发生设备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一) 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六小时内;(二) 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三) 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从顶层往下热。一般的是顶楼比较热,原因是热水管像一个n型的管,先要打到楼顶再下来,这时候水的温度肯定没有上楼的热了,虽然温差不会太大。不过也是顶楼微热些。暖气狭义上是指一种集中供暖设施。它由管道(即暖气管)将锅炉产生的蒸汽或热水输送到房间或车体内的散热器(即暖气片),散出热量,使室温增高,然后流回锅炉重新加热、循环。有规则规定供暖用水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人民健康。供暖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环境。供暖必须使用干净水以利于供暖企业形象。
老旧楼串联供暖就是从上往下新建楼大多是并联供暖即主管直通顶层路过谁家进谁家

6,一个吉焦供热多少个平米怎么换算

吉焦:热量单位,用符号GJ表示。吉焦是用于供热中按流量计费的热量单位,一个吉焦也就是10亿焦耳。1卡=4.186(j)。100万千焦=1000000X1000J=1GJ。一般情况下,一个吉焦的热量供热1.5--3个平方米,节能保温效果好的取后者,老旧住宅可以取前者,同时也要考虑所处的地理位置,也要进行适当的。用热价格每平米不超过5.8元。1吉焦的热量能让1.9-1.97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暖起来。所以,暂按一个取暖季吉焦价可供建筑面积1.9-1.97平方米的比价关系,确定西安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具体比例关系为:居民用热价格=(44元/吉焦÷1.9平方米÷4个月≈5.8元/平方米·月)。供暖的价格并不是很贵,大部分人都是可以承担得起的。供暖的价格在每个城市都是不一样的,因为供暖的收费一般是由国家政府收取的。每个城市的政策法规都是不尽相同的,我们要了解国家规定的供暖价格是多少,也要了解当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想要开通供暖服务的朋友,可以先了解一下自己单位的供暖收费标准。
按照城市节能居民建筑供热40W/㎡计算,4个月采暖季为120天也就是2880小时那么一个采暖季下来每平米消耗热量为:40*3600*2880=414720KJ=0.415GJ1GJ/0.415GJ=2.4平米
东山新人说的不对。保温好的房子,一吉焦也就能供1.6平米左右,保温差的比如老房子,也就1.3平米。吉焦是产热单位向供热公司供热的单位,(如一冬天供热xxx吉焦)平米是供热公司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的单位,也是你的受热建筑的建筑面积。
首先供热的单位应该是功率,假设供热能力1GJ/S。按《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表3.1.2-1,按住宅选取,节能标准45W。供热面积=1000000000/45=2222万m2(结果好2)
吉焦是热量的单位,一般情况下,一个吉焦的热量供热1.5--3个平方米,节能保温效果好的取后者,老旧住宅可以取前者,同时也要考虑所处的地理位置,也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也可以通过计算进行,但由于施工材料和工艺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与计算值有偏差。

7,急求 城市供热条例 谢谢了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 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新建商品房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准验收、使用。  第十条 承担分户供热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因施工不当,给使用热源企业生产、供热企业经营热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章 供热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供热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供热经营活动。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热企业通过竞争承揽供热业务,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企业。  第十六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  对个人热用户的供热期限(含日供热时间和供热月份起止时间,下同)、室温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的规定。  单位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的操作、维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规模或者转让供热设施,应当提前30日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资质等级开展供热经营活动;  (二)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热;  (三)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了解供热效果;  (四)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  (五)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五)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因热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室内供热设施而影响供热效果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当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  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热量计量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热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热用户投诉,并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热用户投诉,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五章 采暖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个人热用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或者工资管理部门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依照省有关规定制定。  前款所称省有关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拒不将采暖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的处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已经实行分户供热并安装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用热量计量收取采暖费;尚未实行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按建筑物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  采暖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制订采暖费收费标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并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的个人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  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的居民贴付采暖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有能力缴纳采暖费而不予缴纳的,由市或者县政府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缴。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或者变更供用热合同。  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二)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三)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资质等级开展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供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最快的方式:打114查询出现啥状况了?不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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