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复核什么,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复议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7-10 07:17:34
1,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复议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如果所指的复议是由评标专家重新评审,不应该复议。
至于超预算废标的,政府采购法本身也是弹性的,即并非超预算就废标。而是超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废标。
至于是直接剔除超预算还是怎么处理要看具体情况。
2,电话通知我去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我需要准备什么
能接到政府采购通知,你肯定是相关方面的专家吧。参加评审一般要带上自己的资格、职称等证书原件,以接受查验。需不需要是看评审情况来定的,如果情况复杂,还是重新召集供应商吧,但是要考虑外地供应商的来往成本。
3,采购人有没有权利对评审过程进行复核
采购人,对评审过程中,提出的,对材料的购入相关凝问,有权进行复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① 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② 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③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④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⑤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4,招标过程中的算术复核是什么意思
计算评标价的一种方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你好!是对清单报价中单价、合价、总价进行复核,看是否有计算错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5,政府单位采购进口设备需要什么认证
如果产品在CCC的强制范围内要做3C,不在3C范围内的要做质检报告,像医疗产品,高压产品和一些国内没有国标和行业标准的产品需要做企业标准备案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在下达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采购预算。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中央和省级政府,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金额,资金来源,采购目录等内容。
6,复议与复核重新评审是一回事吗
你好第一,本案中的复议是否等同于评审中的复核?所谓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评审意见的检查。按照财库69号文的规定,允许复核的情形有着明确限定,即复核只适用于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形。经过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修改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应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具体到本案,采购人要求复议发生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且原因是对评审结果不满意,不属于评审中的复核。第二,是否可视同重新评审处理?重新评审,是指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我国政府采购对重新评审持严格的限制态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允许重新评审的情形,也可参照财库69号文的规定,即可能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进行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予以改正;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从时间节点上看,本案中采购人要求复议发生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与重新评审的时间吻合;不过,其要求复议的情形,明显不属于允许重新评审的例外情形。第三,本案中的复议与评审专家配合协助答复质疑也存在显著差异。我国政府满意请采纳第五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刑事复议、复核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所属公安机关应。
7,国务院财政部门对什么样情况重新评标
国务院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哪些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呢? 通用情形 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前两项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六条提到,“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分析:根据以上规定,在投诉处理中,如果财政部门审查认定评审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评审结果,或评审结果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决定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在监督检查中,如果财政部门发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制定印发的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了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标准,或者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无效并决定责令重新开展评审活动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二、采购方自行组织重新评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提到,“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提到,“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评审开始后,如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程序无法及时补齐的,应当封存文件停止评审,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时发现评审中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以及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应当现场提示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定并修改评审结果。 非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在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中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的,可以自行组织重新评审。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也可自行重新组织评审。 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除发现评审中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时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外,一旦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也可以自行重新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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