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投标现场未能公布中标合理吗

都可以查看,正常情况下,会直接挂网公示哪家中标
合理中标结果是不用现场公布的。可以等待中标结果公示

招投标现场未能公布中标合理吗

2,说中标华为么怎么一直没有公告呢是不是假的

本来就没有的事!已问过,根本都没有的事,特此通知!望广大网友,切勿受骗。。。。公司内部通知。
没有听说,今天愚人节,不要被人忽悠

说中标华为么怎么一直没有公告呢是不是假的

3,规划设计招标公告是否公开评标人单位信息

公开招标不可以不过可以申请其他采购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公开评标专家单位,但是不同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公示信息范围,但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内容。

规划设计招标公告是否公开评标人单位信息

4,中标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开

8、“中标通知书”并不具备准予施工的法律依据,只是双方经济上的认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是准予施工的法律保证; 8、“样板间”即是乙方产品的样品,乙方可以将样品间拿回去。
按道理应该不会。按现在的体制,应该是在机构内选调,不会招新人,特别是应届毕业生,短期内是无法胜任这种工作的,无法保证1年出成效的目标。

5,前几天有个二百多万的工程招标今天开标但没有公开结果让我明

属于洵标,找一个懂投标工程的人去,在技术、方案、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你应对招标人的质询。有压价的可能,你事先算一下成本,做到心中有数,并兼顾其它投标单位的报价。
这个很正常埃首先你说的这个废标,具体指什么呢?我理解的有3种情况。 1、有好多家参加投标,法院属于国家机关单位,是属于财政资金项目,因此要政府采购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其中有1个或者几个单位因为资质或者其他自身原因,例如超预算,资质...

6,开标后一直没有公示招标人却口头通知一方中标合法吗

1、不合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尽管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投标人的一种承诺,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于,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任何一方毁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缔约过失责任。2、既然法律明确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正式的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而不应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成立。
不合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工程在评标后还未发布中标公示发现第一中标人投标文件有问题应该

  1、向主管部门申请:招标项目评标过程存在瑕疵,请评委会复核评标过程。复核评标不应限定于某一具体投标人(实际上,可能是其他投标人评审意见不变,仅变更一个投标人的评价)。   2、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范围。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情况有: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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