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怎么约定返还求答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合同中对保修金约定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条款及附件约定相矛盾,将保修期满作为返还保修金的条件,以及随意更改经过招投标程序所订合同对保修金的约定等。  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保修金的返还建议约定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2年后七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要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因为法律规定的工程保修期最长为建筑主体设计使用年限。同时,在返还时是否支付利息也需要明确约定,防止发生争议。另外,由于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怎么约定返还求答案

2,招标后合同什么时候签订

所谓中标,即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人和招标人双方在经过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签订书面合同,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之内。因此双方要注意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及时签约,以避免由于合同失效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际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后合同什么时候签订

3,建筑工程的中标价太低

1、优化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安排人、材、机有效的组织施工。2、从节约方面入手,主要是材料,一般工程材料费用占工程费的50%左右,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优化采购、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回收每一个环节。3、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多与业主、监理、设计沟通、交流、反映,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采取变更方式(业主变更或设计变更),改变一些低价施工内容。因为一般合同规定变更的项目结算都有一定利润。这条也行之有效的方式,但上述前提尤为重要,通俗的说只有你们把事做好了,业主、监理、设计才愿意帮你尽可能减少亏损或稍有利润。千万别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的傻事。
1、建筑工程的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对于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2、中标价是指评标时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3、合同价就是中标价。经公示后招标人向投标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的中标价就受到法律保护,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中标价格属于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发包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
1、首先要认真履行合同,质量、安全、工期一样不能查,做得好以赢得业主同情。2、想办法设计变更,由设计变更增加调价的可能性。3、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加班加点,提高功效,缩短工期。

建筑工程的中标价太低

4,如何认定变更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白合同”,另行订立的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合同”。禁止“黑合同”的订立主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黑白合同的主要区别就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那么如何理解“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质量和工期,尤其是工程价款的约定和工程质量。在工程招投标中,也主要是就合同的价款和质量进行竞标,而且工程的质量往往在招标时就已经确定好的,所以竞标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所以工程合同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因而笔者理解,所谓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主要就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质量和工期方面存在不一致,尤其是工程价款不一致。那么对于工程价款不一致的程度如何把握呢?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不一致呢?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也不可能给出答案,这需要法官和仲裁员根据是是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只是轻微的不一致,笔者认为不能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白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并作为结算的依据,缺一不可。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第二是经过政府部门备案。对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只有经过招标并备案才符合白合同的条件。对于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如果没有招标无论是否备案都不存在“白合同”的问题;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经过了招标并进行了备案,那么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也不存在,因为工程招投标和备案是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管的重要方式,“黑合同”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的监管而出现的,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说明国家没有对此类建设工程没有监管的必要,因而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所以当事人无论就该工程签订多少份合同都应该根据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而不是适用备案的合同,所以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我们也要正确理解,“白合同”有效自然没有疑问,关键是“黑合同”是否有效呢?

5,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尺度与适用轨道公司法律顾问—唐浩律师(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本期与大家探讨的内容即为该条款。笔者以为,我们可以从《招标投标法》的作用与目的、《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的关系等角度来衡量和把握这个问题。《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都是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与民事法律活动的保驾护航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都知道,合同的订立、成立通常经历以下几个阶段: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而《招标投标法》的作用与目的即针对某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安装等环节在“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阶段的强制性、程序性操作,即《招标投标法》通过规范化、透明化、竞争性的法律设计与操作,使得项目合同内容、项目合同相对方的确定方法与方式等合同订立阶段的重要内容与环节从暗箱操作、地下隐秘状态变为了阳光、透明、可监督的良好态势。业主拟实施项目的内容、细节与要求;合同价款的构成与支付方法;希望合同交易对手所具备的资质与能力;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等均通过透明、开放的平台进行发布。而所有潜在交易对手均可针对业主发布的信息表达自己对于该项目的理解与响应。最终交易对手的确定,则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对所有投标人的理解与响应以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进行评判,使得合同的确定公平、公开、公正。可以说《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合同订立法”,是《合同法》在合同订立阶段的“特别法”。而《合同法》的目的在于通过保护交易自由、诚实信用及交易秩序、公序良俗来确保民事主体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和保障。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目的,是《合同法》的核心与基本价值要素。而当事人双方往往通过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标的的数量与质量、标的的完成与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核心条款的约定与安排,来实现和达到合同目的。因此,笔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只要更加符合、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变更且该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即可认定为“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业主发布招标公告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是非常多的,至少超过三家。如何在众多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就是通过业主事前在招标公告中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来评价和衡量众多投标人的投标,究竟哪一个最能符合业主的要求,其资质、拟实施合同的方式、方法与合同报价等对于业主合同目的的实现是最佳的。由于业主的招标公告是事前发布且透明的,对于所有投标人均一致;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又是根据该事前订立的规则来进行统一、公开(往往开标、唱标、评标的过程是全程录像,可事后回播)评判的。因此,通过该规则依法选定的投标人,就是对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的最佳响应方。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后进行的变更,只要更加符合、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且该变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业主事前发布的“评价与确定合同交易对手的方式、方法”,该种变更就“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举例来说,在某市政公用工程中,业主发布了设备采购与安装、调适的总包合同招标公告。在该公告中,业主对于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和设备的功能与作用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的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其中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标准进行了变更,在不增加合同价款、不推迟交付、验收日期的条件下选择了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由于该变更并未增加合同价款也未推迟交付、验收日期,且采用了与招标技术标准相比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在更加有利于业主合同目的实现的同时,并未破坏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因此,该变更“没有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1、如果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包含:施工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2、如果是其它合同(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都属于实质性内容;

6,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招标采购合同自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要求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最迟36日内就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不能生效,中标人就无法正式着手准备中标药品的配送。所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尽可能早日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谓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报价、价款结算办法、价格优惠等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内容。更不允许招标人以任何方式,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向中标人索取额外的利益。如果允许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就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整个集中招标采购过程就失去了意义。三、不得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在性质上属于履约定金。《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考虑到目前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包括集中招标采购大都采用先货后款的赊销方式,中标人有大量货款沉淀在医疗机构,无须再要求中标人提交新的履约定金,加重中标人的资金周转压力。故《工作规范》和《文件范本》取消了履约保证金条款,不允许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可依据《文件范本》第4.2.13条的规定,从应付价款中扣除最高比率同履约保证金相同的误期赔偿违约金。同时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违约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药品购销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买方: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内容 合同总金额(元) 合同附件数量 招标代理服务费(元) 备注 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人民币)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2006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2.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3.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4.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备查。 7.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7,如何理解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文库:- 1 - 关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问题的探讨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许传中就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相关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分析研究,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供参考。一、问题提出在实践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签订中标合同时有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形,如中标确认合同标的为A类物,在实际签订中却变更成了B类物;中标确认的标的数量为5000米,在实际签订中却变更成了10000米等等。因此等情形在履行过程中易产生纠纷,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测的法律风险。为此,笔者就此类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初步探讨并提出法律建议,以降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二)》)。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有关法律问题的法律分析(一)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解释或界定。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规定,实质性条款学界通说是指合同的内容中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发生实际性影响或决定性影响的条款。主要涉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但合同性质不一样,其实质性条款包括的内容不尽一致。如建设工程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工- 2 - 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和价款支付、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条款,其中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核心利益。为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其实质性内容主要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就系实质性内容。据此,招标人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根据合同不同性质进行具体确定。(二)关于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问题1.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构成新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招标投标中,招标行为性质系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性质系要约,定标行为性质系承诺。假设不考虑“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问题的前提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的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则构成新的要约邀请;招标人发出的中标文件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则构成了新要约。为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则成立了新的合同法律关系。2.关于能否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一般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是可以变更合同的。但在特殊情形下,如招投标项目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此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是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不得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限制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立法的本意在于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合同当事人、其他未中标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打击虚假招投标、- 3 - 规避招投标的不法行为,究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合同的正常履行,相对均衡各方利益。但不绝对地表明招投标签订的合同一律不能变更,当发生法律规定或其他变更情形时,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变更实质性内容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海啸等,当发生不可抗力时,招标人与中标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另根据《合同法解(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也可以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这两种是法定的变更情形,是合法的变更。除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外,还存在一个合理变更问题,就是所谓的对实质性内容量化程度上的变更。如招投标采购合同中,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标的数量为5000米,实际双方合同签订为4900米,这也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但这种变更对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利益没有质的影响,不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不应归属为背离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但如中标合同价为200万元,补充协议变更为400万元;中标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为可调价格合同;中标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补充协议调整为劳务承包方式等等,则应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据此,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相对的量化程度的合理变更情形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可以变更的。3.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后备案的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施工合同解》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按相关事由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后的补充协议,应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合同对外具对抗效力。否则,产生争议的,以变更前备案合同为准。4.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法律风险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成立的合同不仅应受《合同法》的调整,还受《招标投标法》- 4 - 的调整,因而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双重属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讲,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此等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将面临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承担合同无效的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讲,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将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若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规定进行改正,则该等协议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后果来看,似乎有些矛盾。但它们分别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出发的,实质并不矛盾,最终的结果均是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无效协议。四、法律建议综上所述,在采取招投标方式签订中标合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形外,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无效协议。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将面临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在行政法律关系上,将受到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为此,为减少或避免纠纷,防范招标投标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特提出如下法律建议:1.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随意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 - 2.招标投标项目中标合同,普遍履行期限较长,可能出现各种订立合同时难预见的情形,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应审视变更情形,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定变更情形,一旦出现,即可根据实际情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但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后,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3.没有法定变更情形下,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根据实际情形,可在合理的量化程度内,对细节性的、操作性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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