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总包集采,抗震吊架在中建三局集采平台属于什么类别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2-12-27 13: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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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震吊架在中建三局集采平台属于什么类别
毫无疑问。。。总承包公司成立从各公司抽调了精英人员。。。而且总承包公司关系不一般。。。另外一公司很好。。。。目前一公司发展很迅猛。。。。到处都缺人才。。。目前个人发展的机会很多
2,物流整合疑问
中移动各省都有自己的物流中心,物资涉及:工程物资、备品备件、市场类物资、综合类物资,LZ说提及的物资属于市场类物资。该类物资的采购不是集团层面负责的,一般是省级集采、地市级集采。根据我多个省移动的物流规划的信息汇集来看,市场类物资的采购量是非常大的(多大,不方便透露),LZ如果能够那到全国各省集采的物流配送是非常强的,即使只是"礼品及印刷品"能够卖给全国各省的移动公司,也是不错的业务。至于你问的配送的网络的整合方法,现在有多种方法:1、自建;2、连锁;3、联盟;......现在考虑的就是有物流商在省级城市进行分拆到下面的2-3级城市。但是整个体系运行起来后的货物在途跟踪、分拆的准确、货物的安全、时效等都不是很好控制。现在发愁的是在深圳对这块监管的话,毕竟没有现场操作来的迅速及有力。个人认为选择较为优质的物流公司外包,通常一个省或几个省外包给一个物流公司。要求供方行业信誉较好、服务意识强、自有网点最好比较多,有类似产品或类似项目的操作经验;有一定的赔付能力;还有就是你做好项目的SOP,加强对供方的培训。不好遥控的,如果是我的话,就先整合配送线路,分包给在各条运输线路有优势的物流公司,自己在深圳分拆配货或由物流承包商分拆直接门到门,合同签订要注意,损坏丢失时效等风险转接到物流公司头上,制定好物流供应商的绩效考核,自己负责监管,这样就省事多了。提这个问题的朋友应该是做三方物流,要想控制下游外包物流公司成本难,提高服务质量有限。我个人认为要解决根本问题考察异地,自己建站。这样控制有力度。另水手所评论的是风险转移,监控不到位,很容易失控。不知道是否可行。根据配送网点,设立区域配送中心3-5个(可自建或外包),由各中心向下辐射做拆零、终端配送。由始发地到个中心自己控制,包括运输商、发运数量;由中心控制各区域配送,包括配送方式选择、成本控制、时限控制、拆零业务等。
3,关于筹建采购进来看看探讨探讨谢谢
同情中,而且我乐意帮忙。你说的问题很大,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解决的,酒店的筹建可是涉及面非常广的,我尽管没有亲自经营过酒店,但各行各业其实相通的。你目前遇到的是采购问题,但我想从更高的一层去考虑这个问题,就是资源整合的问题。你们不是缺人才吗?那不妨以你现在酒店的项目,让供应商弥补一下你们的不足。1、装修、装饰、布草和机电设施等等基本硬件平台是实施酒点战略的非常重要的基础。采购除了核准价格之外,更重要的是产品以及提供产品的供应商能不能符合酒点的战略要求,更进一步,能不能为酒店战略需求做延续性的服务。2、既然提升到战略服务的层面,那就要考查供应商的资格和能力了。通常,五星级酒店的供应商应该也是五星级的,这种对等关系,将会使交易成本最低。要知道,价格只是你们综合成本的冰山一角,时间成本、精神成本、运营成本和机会成本等才是大头,这些直接关系到你们服务五星级客户的水平。因此,空手倒的皮包公司,靠打价格战的小个体户就要拒之门外啦。3、由于竞争激烈,现在很多供应商已经能为下游价值链企业提供售前服务了,例如根据酒店的战略要求和定位,做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设计。因此,你们完全可以用评标的手法来筛选出最优的供应商,你们要的不仅仅是他们的产品,更要你们需要的服务。4、整个过程,你们可以根据你们人才的情况,选择什么事情自己做,什么事情委托别人做。通过委托、总包等方式外包出去,同时,实行严格的监理。在严密的法律文件和监理的基础上,实施流程控制。违约者必须负上法律责任。5、因此,你们几个人,就把主要的精力集中在寻找好的设计公司、采购代理商、或工程承包商以及律师和监理公司上。而无须为大事小事日夜操劳。6、例如,百安居等大企业,就可以就你们的需求做专门的服务。(只是举例,不是为他们做广告,现在这类企业不止一家了,本身他们的供应商就已经经过严格的考核)以上建议,只是根据你提供的简单诉求提出的,由于对你们的资料了解有限,难免过于笼统。如蒙不弃,鄙人愿意进一步帮助你。VI也是我们的专长。联系方式见我的个人资料介绍。你好!我只是个就要毕业的学生,你说的问题确实很烦人,真的你想象中的人不是没有,而是很难找,对于你说的问题我只能凭我自己的感觉说一句:慢慢来,要找到真心朋友不容易,同样找到像你这样一切只为公司找想,积极主动的好员工更难找打字不易,采纳哦!你说的问题很好!但你要是想做好一个酒店你需要了解很多东西!我以前想,做一件事很简单。但你去做的时候问题就会出现,不管你做什么情都要考虑很多。我现在在的这个公司也是在准备开业。事情很多很烦,也很乱。你是秘书你就应该去多了解。解决有用的问题。
4,招投标的一个问题
第一,土方、基础处理是可以和主体建设分开招标的;楼宇智能化也和主体建设没实质关系,也可以独立招标。 第二,一般来说,总包企业有楼宇智能化资质的很少另外北京建设系统招投标发公告的时候是不可以同时要求总包和专业资质的。 第三,而且中间还夹着一次装修工程;精装修一般也是单独招标的,大多数总包企业也没有装修资质。所以一般总包退场了装修等专业工程队伍才进场。 这个完全是正常情况,没什么问题。你是代理公司吗?也不应该乱啊。原因很多,有的是根据标段金额有限制,分多个标段;有的是为了便于招投标的操作和横向管理;有的是为了避免一整个工程被集中操作;有的是,为了照顾多个投标单位,让大家都能拿到些项目。综上说来,不是每个细分标段都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人为和行政管理的因素和理由也比较多。1答:应该是投标文件 2答: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 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 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卖主市场条件下,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没有选择卖方的余地,卖方也没有必要通过来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招标投标的交 易方式。 招标方式通常是作为一种采购方式,招标人是花钱采购的买方,投标方是有意向买方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以取得相应的贷款、工程款或服务报酬的卖方。但实践中也有以招标方式出卖的。即所谓的"标卖"方式。在标卖交易方式下,由卖方作为招标人,提出出卖的标的物及出卖条件,由买方作为投标人投标竞买,卖方从中选择在出价等方面最符合自己要求的投标人中标,与其签订标的物买卖的合同。标卖与拍卖相似,二者同为由出人发起的竞争交易方式,但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拍卖方式中,由于所有竞买人通常都在同一时间集中于同一场合公开报价,因此每一竞买人(第一个叫价的除外)都是在知道其他竞买人报价的基础上竞争:每一竞买人都有多次增价竞争的机会:拍卖标的应出售给报价最高的竞买人。而标卖方式下,投标竞买人只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报价,彼此之间不知道各自的报价;投标报标也只有一次;中标的条件也不一定只限于出价最高。以标卖方式出售的通常是资源紧缺、供不应求的商品或财产权利等标的物。我国法律已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出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国务规定某些进口商品的配额指标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分配,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由于招标主要用于采购活动中。因此,在本问答中所说的招标投标活动,都是指由采购方作为招标人,货物的卖方和工程的承包方、服务的提供方作为投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至于招标投标法除肯定适用于采购招标外,是否也适用出售的招标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本法各条款的具体规定看,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招标采购下的招标投标活动。
5,到施工单位做乙方还是到房地产企业做甲方
你面临的问题就是去开发公司和去施工单位的选择。 1、学到的经验 要知道无论去哪个单位,都需要呆现场,想做好都是需要吃苦的,因为你做的就是施工这一块,如果你没有实操经验那么即使让你做管理你也做不好,刚去都是跟着别人后面学,不同的是在开发企业是从表面上“看”,施工单位是从实质上入手。那么相比而言当然是施工单位学到的东西多。 2、吃苦程度方面。 在中建总包单位,就是工作环境不如开发企业,吃住都在工地,出入都在现场,管着分包的工程队,管着分包的施工技术,出现异常、危险情况,你必须协助出方案解决。而在开发企业,只是抽空去现场看看,盯盯工程进度,看看完工质量和现场情况,然后回来给领导汇报。那么相比之下,这样的工作当然比较轻松。 3、选择和权衡得失。 同样工作五年,在开发企业学到的只是“看”,只知道哪些地方没做好,总包应该为你服务什么;而在施工单位,你可以学到施工技术、实质上的工程管理经验,工期怎样安排、怎样节省施工时间、应急措施应该怎样解决、雨雪天施工方法等比较实操的东西。 那么从这样的情况可以得出结论,你从开发企业出来只能去开发企业做管理,而你从施工企业出来,你可以去总包,也可以去开发企业做管理,并且技术过硬,有真才实学。 4、总结 那么从以上的1、2、3点可以看出其实去中建学到的过硬技术能让你在总包单位和开发单位都受用,并且成为你今后人生的一门过硬技术;而在开发企业,你可以享受到轻松的工作环境,但是学到的东西只能到开发企业工作,总包一般是不会要的,那么在今后的几十年里,你失去了一门过硬的技术,也就失去了人生的主动权,如果开发期企业出现变故开始裁员,那么你所面临的选折是最狭隘的,你受到的冲击也就最大。 这样看来,如果你是刚毕业的学生,那么不妨先入施工单位先吃点苦,把技术学过硬(其实也不是很辛苦,只是相对而言),等手里有一定的过硬技术了再可以寻找开发企业,这样做为两步走的话就比较合理,因为开发企业的工程管理人员也是从好的施工单位招上来的。首先你的提问方式是不太准确的。一般说来,房产企业是作为业主,施工单位作为总包方或分包方。甲方乙方这词欠妥。施工单位未必就是乙方。你专业是暖通,建议先去施工单位实践锻炼,一来是学以致用,二来你的专业在房产企业难有好的前景。工程建筑类企业管理人员基本都经历过项目上实践的经验,因为你长期在机关办公室里通过文字表述所理解的东西与实际操作是有很大不同的。总的来说,还得看你自己对未来的看法。如果去项目锻炼,很可能分配到某一偏僻艰苦的项目去,职业前景基本是施工员,逐步发展到总工、项目经理、机关工程管理部经理等。待遇和发展潜力远高于机关办公的工程管理人员。你应该知道同级别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收入要比其总公司机关管理人员高很多。而在房产公司做工程管理,其实也就是管理承包商项目资料,项目考核,项目监管方面而已,并非实权部门,远不如同在机关办公的其他如集中采购人员和预算编制人员的前景明朗。并且,如果在此做工程管理,公司领导想提拔你的话一般也会把你下放某项目锻炼,工程管理方面的管理人员全是亲历过项目实践的,只是时间长短而已。但这里工作环境远好于项目工作人员,并且在职称考试考核方面也有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如果打算把这家公司作为跳板跳槽到其他公司可以选择此处。对你来说哪个都一样,小试牛刀一把,难不成你会一辈子呆在一个公司?你好,我可以个你个人的建议您; 首先先想好你要了解的,其次你网上找一些这方面的资料,最后到《51调查网》 发布免费的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和标题等可以自己设计下,如果怕麻烦你找找这个网站上面是否有相关的问卷模板,如果有可以直接使用,如果没有就自己动手了,不过我还是建议你还是自己动手比较好,想了解的更深入就必须亲力亲为。 其次你可以找一些市场调研公司,如果是个人需要这些调查报告,如果考虑费用那就不用到调研公司去了。我个人认为,还是从最基础做起,经验多了,个人能力也就提高了在业内声誉也就有了,到那时就不愁好单位了,当今社会只认个人能力、才华,你说呢。有人说施工单位学的东西多.确实多,但都是些施工的经验,象设计单位都不看这些东西的.施工单位学的现场的临时处置,和一般的工艺流程,以及跟施工队、监理等打交道的方法.觉得有用,就去施工单位吧.
6,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的上限及下限请提供国家详细的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什么又是总包配合费呢? 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当总承包人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必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管理费,而这时总包管理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分包人而非发包人,总承包人如果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就必须与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共同就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当总承包人不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无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配合费,而这时总包配合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发包人而非分包人,总包人如果只收取总包配合费就无需与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当发包人就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指定分包)约定,总承包人既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又收取了总包配合费时,那就要求总承包人不仅要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切实做好对分包工程的所有配合工作,同时也不能再向分包人另行收取总包管理费了。 施工配合费是总包单位为配合分包单位所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在各省的定额中有说明。 建设单位必须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建安工程量全部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将其中一部分工程量(如铝合金窗、铝合金吊项、铝合金隔断、铝合金墙面墙裙等)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伯应以整个单位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向建设单位收取就计取的全部费用。 建设单位如确实属于专业需要,主体承包施工单位又无力施工,需人才济济定专业施工单位将其安装、装饰等部分(电梯,集中空调,消防报警、玻璃幕墙)单独分割发包给各专业施工单位。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用作为主体承包施工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计取配合费的条件是施工同步,计取标准按分包工程总价的2--5%。计取配合费的计算基础是定额 基价部分价值,不含动态管理或市场因素的价值差。配合费单独计列,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并入总造价内。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要提供现志水、电、道路、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与各专业施工单位发生的水、电费垂直运输费、周转性材料摊销费据实结算,由各专业施工单位付给主体承包单位。
7,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的资质能借给别人后收取管理费吗有的说可以有
按照法律这本来就是违法的。就像我知道的给你说吧。比如施工机械租赁的公司。好多私人就是买个几台施工电梯和塔机直接用别人的资质和别人签合同。就存在风险因为别人出事故了也是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什么又是总包配合费呢? 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所谓总包配合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除具有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义务外,还应承担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条件的义务。因此,当发包人采取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由发包人指定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其施工条件往往需要总承包人配合才能满足,此时,发包人会与总承包人签订就总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脚手架、垂直运输等)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总承包人在切实提供了这些配合工作后,向发包人收取的一定费用,有时双方在合同约定中往往也将其称之为总包管理费,但是,其实质是收取的是总包配合费。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所约定的主体和取费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费比例相近,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当需要配合的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对此应该明确加以区别的,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总承包人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是否有发包权,若有,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有管理的义务,则收取的费用无论如何,其性质是总包管理费,若无,则对该专业工程项目无管理的义务,其性质仅是总包配合费。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于总包管理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收取的费用性质是总包配合费,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则总承包人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不存在与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当总承包人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必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管理费,而这时总包管理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分包人而非发包人,总承包人如果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就必须与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共同就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当总承包人不具有发包权时,总承包人就无须对分包工程负有管理的义务,所收取的费用就是总包配合费,而这时总包配合费收取的对象应该是发包人而非分包人,总包人如果只收取总包配合费就无需与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仅对履行配合义务的瑕疵承担责任;而当发包人就总包加平行发包模式(指定分包)约定,总承包人既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又收取了总包配合费时,那就要求总承包人不仅要对分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切实做好对分包工程的所有配合工作,同时也不能再向分包人另行收取总包管理费了。 施工配合费是总包单位为配合分包单位所发生的现场管理费用。在各省的定额中有说明。 建设单位必须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建安工程量全部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将其中一部分工程量(如铝合金窗、铝合金吊项、铝合金隔断、铝合金墙面墙裙等)分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伯应以整个单位定额直接费(或定额人工费)向建设单位收取就计取的全部费用。 建设单位如确实属于专业需要,主体承包施工单位又无力施工,需人才济济定专业施工单位将其安装、装饰等部分(电梯,集中空调,消防报警、玻璃幕墙)单独分割发包给各专业施工单位。承包主体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收取配合费用作为主体承包施工单位现场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机械降效、影响施工进度而增加的现场经费。计取配合费的条件是施工同步,计取标准按分包工程总价的2--5%。计取配合费的计算基础是定额 基价部分价值,不含动态管理或市场因素的价值差。配合费单独计列,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并入总造价内。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要提供现志水、电、道路、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 主体承包施工单位与各专业施工单位发生的水、电费垂直运输费、周转性材料摊销费据实结算,由各专业施工单位付给主体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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