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材料采购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标的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
标的是什么意思

工程材料采购中的标的是什么意思

2,标的什么意思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标的什么意思

3,请问工程设计施工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分别是什么

工程设计合同是以工作成果(设计图纸)为标的的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的标是劳务。工程施工合同是以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请问工程设计施工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分别是什么

4,标的是什么意思啊

标的(注音:biāo dì):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5,标的 什么意思

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投标时有个表的,就是标书的最低线。
标的 biāodì∶箭靶;比喻目的或目标∶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6,什么是合同的标的有案例

合同的标的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中规定经济合同的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标的均为民法上的物;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为提供一定的劳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经济合同的标的还可以是某项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标的是某项科研成果。该合同的标的对具体蔬菜不明确: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中的物就是“蔬菜”。但是本案中对合同标的产生的争执明显是对“蔬菜”这个物的误解。严格来说,蔬菜是指包括小白菜在内的许多种类,如果合同不规定蔬菜的种类,送任何蔬菜都不算违约。所以本案问题在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合同标的种类不明确。但是,乙公司如果是长期供货关系,应当知道甲公司要求的蔬菜种类,因此也有过错,所以建议双方协商退一部分货,乙公司另外补足其他种类的货。如有损失,双方共同承担。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包含哪些内容

合同中的“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属于工作成果这一大类。即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合同的标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1)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3)建设工程生产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体形”庞大,其生产一般都是在露天进行。(4)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程序严谨而复杂。(5)生产工期的差异性。
找住建部示范文本看看,内容很全面。一般监理有单独的监理合同。现在有各类新型建设工程的操作方法,如代建、交钥匙工程等,其合同形式不仅仅限于“施工”。
施工合同的的标的是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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