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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哪三标

地基基础、土建主体、内外檐装修。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哪三标

2,施工现场安全五标志

“五标志”,即:指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电力安全标志、提示标志。

施工现场安全五标志

3,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标准有哪些图集编号最好是最新的

建筑施工中常用的标准有:国标03G001、08G001,省标05
朋友,建筑施标准太多了, 你可以到 《工标网》 到那查询你的标准号和关键字,工标网的标准录入量很大,听说有十几万条标准,到工标网找标准也很方便,听说是采用智能化搜索引擎,你只要输入标准号就可以轻松找出相关的标准! 你百度《工标网》进入主页找你的标准号或关键字就可以找到相关的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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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施工 三标准五规范指什么

应该是“一标、五规范、三规程”吧!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筑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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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标准、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节能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监理规范,安全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节能规范或基础、主体、屋面、装饰装修、电气、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包含哪些内容

合同中的“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通过建立合同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标的主要有三类:财产(包括实物和智力成果)、劳务、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属于工作成果这一大类。即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合同的标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1)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3)建设工程生产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体形”庞大,其生产一般都是在露天进行。(4)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程序严谨而复杂。(5)生产工期的差异性。
找住建部示范文本看看,内容很全面。一般监理有单独的监理合同。现在有各类新型建设工程的操作方法,如代建、交钥匙工程等,其合同形式不仅仅限于“施工”。
施工合同的的标的是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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