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的动力指什么,工程建设中的甲供材料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4-04 1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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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中的甲供材料是什么意思
我补充一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些材料有甲方负责提供材料(有的要负责将材料运到施工地点),乙方负责施工的一种承包模式。材料的质量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甲方的材料质量问题造成乙方返工等损失时,乙方有权提出索赔。谢谢!
2,甲供材料的工程基建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会计应该如何核算开具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施工单位无论是甲方供料还是包工包料,都应该按工程的总造价全额交纳营业税。甲方供料发票在甲方入帐,施工单位按工程予决算计交营业税,甲方供料部分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基建单位在核算时从总造价中扣除,施工单位有的加入了造价,有的没有,需要你自己小心别被蒙蔽;开发票时,甲方好象应该开全额增殖税发票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 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施工单位无论是甲方供料还是包工包料,都应该按工程的总造价全额交纳营业税。甲方供料发票在甲方入帐,施工单位按工程予决算计交营业税,甲方供料部分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建筑施工企业哪些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里需要注意三点: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2、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3、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4,甲供材是什么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对甲供材料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按料、工、费全部价款计征营业税。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例如,某项建筑工程总造价是1000万元,其中原材料部分700万元,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为300万元。这里,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是1000万元,而非300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的情况,纳税人在签订“甲供材料”建筑合同时应当注意将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作为工程总预算的一部分,由基本建设单位负担。这是因为:如果是包工包料工程,其建筑利润中本身就包括材料差价和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收。由于这部分材料改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其相应的税收也应当由基本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公司应当向基本建设单位讲明上述税收政策,征得基本建设单位的理解,从而避免本公司的“额外”税收负担。
对“甲供材料”合同,还可以采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5,营改增建筑业清包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老项目标准可以按建筑项目施工许可与施工合同2.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3.清包工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4.甲供工程可以适用简易征税3%5.预征率2%6.项目所在地扣除分包款后按差额预征增值税(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营改增后甲供工程是选择11的一般计税还是3的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甲供工程可选择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直接计入成本的有哪些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直接计入成本的有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等。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有分包成本项目。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 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成本,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业营改增后,同时部分项目实行简易办法、或预征的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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