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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抛荒严重的地区如何实施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

这种地方也可以搞挂钩,但是要充分调动农户积极性保护耕地。例如学习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的做法,将耕地保护和利用落到实处。
可以参考江苏地区的土地整理项目

耕地抛荒严重的地区如何实施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

2,国家什么部门监督旧村改造或者是农村土地增减挂钩的知道的人士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据我所知,农村土地增减挂工程,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管,主要是市级以上的国土资源部门。另外,旧村改造目前还是试点工程,我所在的省份尚未开展,相应政策不是很清楚。

国家什么部门监督旧村改造或者是农村土地增减挂钩的知道的人士

3,德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德州是山东省卫生城市之一,不用说环境没问题,不输给烟台,威海,生活环境说完了,就说人文吧,毕竟是山东孔子老家,人好,热情,社会治安不乱,这两样搞定了,再看看房价,新房价格在3500-5000一般4000左右居多,二手房就便宜很多,消费么,全国来数偏低,就是生活比较省钱,未来德州在争创旅游城市,做清洁能源城,也是十二五重点扶持的试点,不知道德州叫太阳能城么,企业么全国百强企业有十几个,百强外的就数不胜数了,你的机电专业算是人才稀缺行业,工作是没问题的,你挑着来,有德州美卡尔机电科技公司。德州宇星环保服务公司,华南国际原料公司,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很多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总结一下。德州就是个环境好,人不坏,好工作,有未来,房价地,花钱少,工作很好找!!来吧,德州欢迎你!记得加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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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定义在哪个政策文件中

定义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38号发布文件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践的不断深入,从国家到地方,从国土部门到各级政府,从管理人员到广大群众,无不对此项新政策的认识更加深化。其多重效应主要体现在:第一,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第二,增减挂钩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第三,增减挂钩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的重要举措。第四,增减挂钩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5,农村增减挂钩赔偿标准

您好: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问题一般是不好同意规定的! 9月4日,从宿迁市国土局获悉,根据宿迁市政府授权,依据《宿迁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该市国土局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在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在中心城市、县城或省市重点中心镇购房中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的各项操作细则。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的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的主体,下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具体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回、收购储备的范围 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因住宅搬迁退出的集体建设用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后两种情形,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收购储备中心采取无偿方式收回。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主要为各县(区)新农村建设基金和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市场化运作收益部分。该资金主要用于收购农民宅基地(含土地证以外实际占用部分)、收购用地单位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拆除费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并要求收购储备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封闭运作、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四、集体建设用地收购的补偿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收购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补偿对象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无明确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补偿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复垦原有村民退出的住宅及宅基地。 五、集体建设用地收购的补偿面积的确定方式 补偿面积主要通过四种方式予以确定:一是在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的,补偿面积为原宅基地占地面积扣除新建房屋占地面积,根据相应标准给予补偿;二是在中心城市、县城或省市重点中心镇购房的,按原宅基地面积给予全额补偿;三是乡镇企业按照补偿标准,按原使用面积给予全额补偿;四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按照实测面积给予全额补偿,如需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内配建的,补偿面积为原使用面积扣除新建设施占地面积。 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宅基地面积以发证面积为准。对事实上形成的超出发证面积的实际占用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证明,经四邻签字确认,并附图及现场照片。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进行核查,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面积进行测量,提出收购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收购协议。房屋拆除以农民自行拆除为主。收购储备中心组织拆除的,必须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不得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另外,要求农村村民退出的原宅基地应列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年度实施规划中的拆旧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平整复垦,若由原宅基地使用人负责平整复垦的,应按耕地开垦费有关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 六、新建农村集中居住点如何规划建设 农民集中居住点以依托老村庄改造为主,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必须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载体,集中居住点建设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设置的建新安置区统筹安排。对于规划保留的老村庄,人均用地不超过110平方米,户均用地不超过0.45亩。对于规划扩建的村庄,其老村庄部分按规划保留老村的用地指标控制,迁入户人均不超过90平方米,户均用地不超过0.35亩。对于规划新建村庄,村庄人均用地一般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户均用地不超过0.4亩。上述用地标准均含庄内道路、绿化、公共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用地。新建民房宅基地面积不超过0.3亩,其中城市郊区新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0.2亩。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存在哪些问题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目标。挂钩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过分追求建设用地指标,忽略了优化用地结构、提高耕地质量等工作 许多地方出现对周转指标的关注度太高,期望值过大现象[5]。地方上一些试点地区对于指标的理解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一些试点地区过分关注周转指标,似乎周转指标是一切工作的重点。县市政府积极通过整理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先拆后建的现象普遍存在[1]。由于工作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趋于片面,必然导致优化用地结构、提高耕地质量的工作得不到很好的进行。 2.整理出来的耕地质量存在问题 耕地的占用和补充之间不仅要达成数氧平衡,还要做到质量平衡。然而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只注重耕地数量平衡,出现了“占优补劣”的问题(即城镇建设占用的多是土壤肥力高的优质耕地,通过整理农村建设用地补充的耕地多是土壤条件较差的劣质耕地),虽然实现了面积上的“占一补一”,但补充耕地的质量难以达到被占用耕地的质量,使耕地隐性减少131。这与这项政策的“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相矛盾。 3.性质不同的两个区域在一起,产生利益的偏向 在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条件下,把城镇和农村两个行政级别和性质不同的区域放在一个项目区,似乎是消除了行政上的影响,但是我国长期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国家政策长期偏向城市,已经成为一个思维导向,当城市和农村发生利益冲突时,利益总是偏向城市。在一个项目区内,本来需要两个行政区协商的事情变成为在项目区内解决,农村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 4.城市扩张的外部性仍然留在农村 我国的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在不断扩张,不断占用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但是城市建设却总是停留在城市内部,对于因扩张而造成的外部性影响—对农村的用地布局、农地生产能力、农村生态等的影响,几乎很少关心。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似乎是把外部性内部化,然而项目区仍然是分为农村和城镇的,而且目标是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虽然也要优化农村用地布局和结构,保证耕地数量和质量,但城市扩张的外部性仍然存在,只要目前城乡二元结构存在,这个问题总会存在。 5.农民和农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从居民点的整理来看,国家规定农村居住用地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但是很多以前建造的房屋事实上都超过了这个标准,而这个超过的部分事实上是新增耕地的潜力部分。超过的这部分怎么处理,是否应给予补偿以及如何制定补偿的标准,《决定》、《意见》和《批复》都没有说明。 其次,“建新”除了把一部分原来为居住点的村庄发展成为聚居区外,还需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建新地块一般是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否则就没有意义,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农用地通过“建新”成为了建设用地,这个占用的耕地在后面的复垦中又通过新增的耕地补回来。这两个地块是两块不同的地块,而且还有耕地变为建设用地。与此相对应的土地变更登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与否,《决定》、《意见》和《批复》都没有规定。在此问题上,如果地方政府操作不当,很容易侵犯农民和农村的权益。第二个是,建新区在城镇建设的规划区,项目完成时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属于国有。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持不变的仅仅是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总量,不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总量[6]。这又涉及到集体土地征用的问题,由于是在一个项目区内,而且重点是建设用地总量不变,地方政府在操作过程中亦易犯错误。 另外,由于挂钩项目通常是跨区域项目,必须依靠政府强力的行政手段来支持才能顺利完成。然而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比较容易忽视民众的意愿。民众祖祖辈辈生活几十甚至几百年的地方,形成了特定的文化、特定的社会生态,他们是否愿意搬迁,是否愿意家园环境改变,是应该考虑的。依靠行政规划建立起来的项目区,如果只关注要实现的行政目标,就容易忽略这些要求。参考信息:http://www.mlr.gov.cn/zljc/201005/t20100521_149880.htm
不太明白你什么意思?那方面的费用? 以下仅供参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等

7,什么是土地增减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附件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查、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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