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为什么可以竞拍土地,街道办事处有权拍卖土地吗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2-06 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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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办事处有权拍卖土地吗
无权。土地属于国家或全民所有。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2,土地使用权拍卖条件
土地使用权能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申请参加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拍卖结果。【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通过拍卖获得土地后是否自动取得土地开发建设权有没有拍到土地却
土地使用权肯定是已经取得了,至于是否可以建设,还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土地使用权和建设许可权是两回事。土地价格不一,84平方米的土地,可根据实用价值叫价;如13000元底价,可以叫上三至五倍价格。
4,房地产拍卖竞买人有哪些条件
房地产拍卖竞买人的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房地产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房地产竟买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关规定办理。3、对于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竞买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竞买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超过此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5,现在国家允许拍卖土地吗
可以拍卖土地,但是你得有土地的归属的齐全的相关证明文件第一,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拍卖的,是属于违法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禁止交易,转让。 第二,可以先上缴土地,由土地资源管理局来进行重新划拨。 第三,程序要先申请,需要有充足合适理由,并缴纳一定费用.涉及拍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事宜,必须由国土资源局批准。
6,一个自然人参加国有土地的挂牌拍卖准备作房地产开发的他具备购买资格
没有禁止自然人在“招拍挂”的过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有关要求(一)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并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同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四)挂牌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上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实体机构名义或以实体机构与挂牌机构联合发文。扩展资料:土地拍卖如果需设前置条件,那要在文件里明确,我们根据文件发布公告。竞买人没能报名成功,那只能是因为条件还差一个。对我们来说,只要他们具备了所有报名条件,我们都会让他们申请报名。在该地块《挂牌出让须知》中,“与瓯北城市新区管委会签订的《监管协议》”是报名时、即申请竞买资格时须携带的资料之一。国有土地项目一定要公开招投标,并且符合条件的单位都有竞标资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挂牌交易
7,为什么不准私人购地建房啊谁能回答
完全可以。这一点你可以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去查,我是做建筑咨询的,所以比较清楚些:基本上所有的土地拍卖公告都允许个人参与,但是这需要大量资金。如果能有小块土地好弄,年轻人买房压力也就没那么大了。你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购买的不是地,而是几十年的使用权。如果说不准私人购买土地使用权来建房的话,请看看城市周边的豪华别墅。如有疑问,请追问。这很正常啊,私人买地后,如果你想怎么建就怎么建,那还得了,而且如果你建房后如果是卖的话,那么税收怎么弄,再者还说,城市建设的整体结构怎么协调啊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购买的不是地,而是几十年的使用权。如果说不准私人购买土地使用权来建房的话,请看看城市周边的豪华别墅。
8,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如何确定土地是招标出让
http://wenku.baidu.com/view/fac5b84ae45c3b3567ec8baf.html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原则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样的,但一般经营性用地往往采用拍卖出让,出让方式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当地出台的具体要求和出让宗地的具体条件,甚至还可以协议出让(国土资源部有详细的出让规范)......有三个以上竞买者申请使用的可以采用招标出让或拍卖出让,只有一个竞买人的可以采取挂牌出让你好!有三个以上竞买者申请使用的可以采用招标出让或拍卖出让,只有一个竞买人的可以采取挂牌出让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9,为什么土地竞拍退还保证金时不计利息而招投标退还保证金时需
招投标的行为,多发生在企业,且金额也都不大,只有总投资2%,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为体现公平,规定了退还保证金时,需要付利息。而土地出让金就不同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不退利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扩展资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单地说,招投标的行为,多发生在企业,且金额也都不大,只有总投资2%,因此,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为体现公平,规定了退还保证金时,需要付利息。而土地出让金就不同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不退利息。相信以后也会出台相关的规定进行规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同行业间的主导部门对缴纳保证金退还是否计利息,做了相应的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后否算利息,取决于是否有相应的规定,没有其他理由,依法办事。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具体竞拍是怎么个情况我不好说,但是,作为招投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正常来讲,在开完标后满公示期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是不需要退利息的,但是超出范围日期则需要。一般来讲供应商参与投标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需要单独提供本单位的相关银行信息,以便后期退还保证金,但是供应商几乎没人这么做,满了日期代理公司也不可能挨家挨户的打电话询问,所以退还时间往往没有绝对的保证。一般的招标公告,会注意无息。如果没有注明,利息属于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土地是全是ZF行为,跟流氓打交道你能指望公平吗?动辄保证金几十亿,利息惊人,当然不愿意给你了。招投标多是企业行为,且金额相对较小,以前最高80万,现在放开了也就总投资2%,这才多点钱啊!
10,民法总则规定 自然人享有哪些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8、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10、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12、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1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14、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15、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16、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17、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18、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19、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1、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22、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23、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24、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具体如下: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 监 护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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