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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百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在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  广告设置者应当做好广告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百度

2,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04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苏嘉杭高速公路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苏嘉杭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是指由本市投资建设,在苏州境内南起吴江盛泽北止常熟董浜,全封闭、全立交、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的公路。第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高速公路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高速公路的经营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处理。   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高速公路相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连接线的建设、养护以及高速公路沿线环境的综合管理。第五条 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清障、绿化等事项。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高速公路与其连接线的分界点为高速公路收费站外100米处,分界标志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第七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规范对高速公路进行巡查,依法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完好,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高速公路路产路权档案,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下列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两侧、大中型桥梁周围50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二)毁坏高速公路隔离栅内的设施及绿化;   (三)利用高速公路试车;   (四)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内种植、开渠引水、倾倒垃圾;   (五)在高速公路上抛、洒、滴、漏;   (六)车辆载物着地行驶;   (七)其他损害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下列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   (二)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称重站隔离栅外缘起50米;   (三)太浦河、庞山湖、斜港等特大型桥梁、高架桥及其引桥桥梁,有隔离栅的,隔离栅外缘起50米;无隔离栅的,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   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应当按规定设置界桩、标桩。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因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而被划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翻建、扩建。第十二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路段、涵洞属于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其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一)超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立交和汽车通道限载、限宽、限高、限长的车辆通行的;   (二)挖掘、占用、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设施的;   (三)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涵洞、渡槽、汽车通道的,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四)在高速公路内更换、移动、拆除、增设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高速公路设施的;   (五)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六)其他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为。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在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  广告设置者应当做好广告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第十五条 对因雨、雪、雾、路面结冰等恶劣气候、自然灾害需要部分或全部关闭路段的情况,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能见度、摩擦系数等具体标准。  遇有需要部分或全部关闭路段的情况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标准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苏嘉杭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0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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