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标后需要怎么办

第一次废标后,需要再次招标,如果再废标,甲方可以直接委托项目了
你资训下相关部门

废标后需要怎么办

2,二次招标废标后怎么办

一个采取公开招标 ,招标失败后可以像监管部门申请邀请招标。如果邀请招标无法满足业主要求可以在采用单一来源。 法律法规可以参考当地部门规定 和招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七部委的30号及27号令
再招标
具体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废标.如无特殊原因(正常情况下废标)二次废标后业主方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第三次同时招标修改招标方式,降低报名标准特殊原因废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业主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指定供应商直接采购

二次招标废标后怎么办

3,工程招标废标以后工程怎么办

这个很正常啊。首先你说的这个废标,具体指什么呢?我理解的有3种情况。1、有好多家参加投标,法院属于国家机关单位,是属于财政资金项目,因此要政府采购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其中有1个或者几个单位因为资质或者其他自身原因,例如超预算,资质文件提供不完整,不满足*条款,技术部分严重偏离,就好象人家招安防,你投的技术方案是装修……等等原因,导致该单位或者这几个单位在资格审查和技术评议中被确定为不合格,又或者在开标过程中就发现未按照招标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名称与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单位完全不一致,那么开标过程中即为无效投标。这样的,属于投标单位不合格,对其投标做废标处理。剩余的几个合格的厂家,继续评审,最终评出预中标人,招标结束。2、因为某些原因,购买文件的投标厂家》=3家,开标当天来应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不符合法定数量,导致开标无法进行,那么这种情况叫流标。这样的情况也很多,处理方法有2种。1是废标重招,再走一遍所有的流程,二是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延期开标。也就是开标时间向后延长。择日重开。招标文件不做调整。还有一种流标,是到开标之前,购买招标文件的厂家报名的就不足3个,这样的情况明知道开不了,可以开标3天前提前发布延期公告,要求延长开标日期,等待或许可能的厂家来买,什么时候够3个什么时候再开。还有一种是干脆等到开标当天确定不足三家,做废标处理,重新调整招标文件,重新招标。3、开标当天开标程序无异议,投标厂家符合相关规定数量,但是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经过审核,进入综合评议的投标人不足3家了,也就是说,合格的就只有2家或者1家,不具备相应竞争力,导致评标无法进行下去,造成废标。在这样的情况下,1个是延期重新开标,可以不对招标文件进行调整,也可以调整招标文件,重新来一遍。当然,还有情况是,因为废标,延后项目进度,拖到后来,不了了之。又或者开评标失败2次以上,对剩下的投标人进行评估,确定各方面均合理,也可以选择单一来源或者竞争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政府资金,所有的花出去的钱都是要通过招标花出去,除非是自酬资金,那也是要招标地~~~。金额小的,可以不招标,例如买台打印机,买个曲别针。招标法严格规定了政府采购,国内设备,国际机电产品,工程招标的最小限额。达到这些钱数的最低标准,哪怕只多出来1块钱,也是要招标的。放心吧,他既然已经开了一次标,然后废标了,(这里说的是废标的第2种和第三种情况)就说明他的财政资金审批已经完成,财政同意了的,这钱是说什么都要花的,只是时间长短而已,只要不拖过年,年底之前应该会重新招标的。若是过了审批时效,那就得等来年重新批钱,那就难说啦,也可能就是不了了之了~~~
是废标还是流标?废标表示中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标书不合乎规则,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他的标书作废不参与评标。流标表示所有人的标书都不符合规定或者符合规定的标书不到三家,那么本次投标行为作废。一般废标的话,是让第二中标单位进补的,流标就会再次招标。

工程招标废标以后工程怎么办

4,公开招标废标后该怎么办

公开招标废标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应该重新公开招标。扩展资料:应该重新公开招标的情形有哪些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标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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