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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善四中什么时候搬到新的学校

2010年9月1号

嘉善四中什么时候搬到新的学校

2,嘉善解放路上的助听器店现在搬到什么地方了

解放东路378-380号,永安里东桥堍
你好,嘉善亭桥南路也有惠耳门店,是原先中医院那边那家搬过来的

嘉善解放路上的助听器店现在搬到什么地方了

3,嘉善特种设备检测院新搬迁到哪里去了

这个官方没给出详细得地址,据说搬去郊区了,谁知道班去哪了,很影响工作
特检所检验压力容器、锅炉、厂车等设备的,属于经营收费类事业单位、省级特检院也很小部分配合监管部分抽调去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的公益属性(地方特检所这部分属性可有可无属于配合监管部门性质)!压力容器、锅炉需要钻进去内部,工作比较累胀,如果进到省级特检院工资待遇相对较高,如果是地方特检所工资一般。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文《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取消事业单位属性改为企业,这个单位马上面临着改企的问题,并且像无损检测、两工地起重机、汽瓶检验等业务已经让私人检测公司抢完了,特特检改企后面临很大的市场竞争,一般竞争不过私人检测公司,因为私人可以返点,如果想要一份事业单位铁饭碗得慎重考虑,不然千辛万苦刚进来,又改为了企业!锅炉检验的图片:

嘉善特种设备检测院新搬迁到哪里去了

4,嘉善罗新社区西门那橡胶厂旁边的房子什么时候拆

北门街、船厂路北侧、罗星路三地块拆迁工作全面启动 北门街、船厂路北侧、罗星路三地块拆迁工作全面启动   9月29日下午,随着拆许字(2007)第05号、第06、第07号公告的张贴,北门街改造地块、船厂路北侧地块、罗星路地块拆迁工作全面启动。这次三地块的拆迁范围、期限、安置房源、现场办公室分别为:   1、北门街地块的拆迁范围是:东至卖鱼桥港、西至浒弄、南至中山路、北至丝绸路一带,总拆迁面积36097.31平方米,涉及居民408户。搬迁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5月30日,拆迁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9月30日,安置房源为伍子塘拆迁安置房和环北西路拆迁安置房。动迁现场办公室设在北门街浒弄社区内。   2、船厂路北侧地块的拆迁范围是:船厂路北面、北至解放港、东到怡海花园、西至狗头泾港一带,总拆迁面积4007.78平方米,涉及居民13户,单位3家。搬迁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7年12月30日,拆迁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3月30日,安置房源为环北西路拆迁安置房。动迁现场办公室设在船厂路制氧厂厂内。   3、罗星路地块的拆迁范围是:中医院东侧、罗星路北侧、市河南侧、幽澜苑西侧一带,总拆迁面积5293.34平方米,涉及居民59户。搬迁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5月30日,拆迁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至2008年9月30日,安置房源为伍子塘拆迁安置房。动迁现场办公室设在罗星路魏塘渔政站内。   按照局提出的“加快旧城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指导思想,全体拆迁、动迁工作人员决心工作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操作;合法、合理、合情,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在广大市民和拆迁户的理解、配合、支持下,努力把城市拆迁这件好事办好。 拆迁办

5,嘉兴西站搬到哪了具体弄个地址

客运中心,嘉杭路嘉海公路交叉口本月29号启用
搬到嘉兴汽车客运中心站了位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新区内,嘉杭路嘉海公路交叉口,西北至320国道,西南至万国路,东南至圣堂路,东北至空地处公交线路1、7路:嘉康公司—国际中港城调整为汽车客运中心—国际中港城线路走向:圣堂路-开禧路-嘉杭路-骏力路-嘉杭路-中环南路-越秀路-文昌路-城南路-环城南路-禾兴南路-斜西街-环城东路-城东路-角里街-东塔路-农翔路-凌公塘路-景宜路-格林路-广益路调整内容:线路调整延伸至汽车客运中心,同时,针对原线路走向绕行情况严重,降低公交运行效率的问题,对越秀南路文昌路口至纺工路滨河路口路段涉及绕行的路段区域线路进行重新调整,走向调整为中环南路-越秀南路-文昌路-城南路-环城南路—禾兴南路—斜西街—环城南路—中山路—城东路—角里街,取消原线路上的“**医院、范蠡湖公园、明月公园、明月路、汽车西站(吉杨路口)、文纬路”6个站点,新增“文昌路菜场、城南花园”2个站点。主要功能:汽车客运中心前往城东方向线路,贯通汽车客运中心、府南广场、火车站、三水湾、文兴花园、巴黎都市、康桥花园、格林小镇八个节点,方便内环西南面区域、三水湾区域、文兴花园区域、巴黎都市、康桥花园及格林小镇沿线区域居民公交出行。2、19路:嘉康公司(机场)—火车站调整为汽车客运中心(机场)—火车站线路走向:圣堂路-开禧路-嘉杭路-城南路-由拳路-越秀路-洪兴路-勤俭路-禾兴路-中山路-城东路调整内容:原嘉杭路延伸至汽车客运中心,线路走向调整为“嘉杭路-开禧路-圣堂路”。主要功能:汽车客运中心前往火车站线路,贯通汽车客运中心、嘉兴学院、汽车西站、江南大厦、火车站五个节点,方便城南路沿线、越秀路沿线、洪兴路沿线勤俭路西段和内环中山路路段公交出行,沿线换乘便捷3、92路:嘉兴学院医学院—高中园区调整为汽车客运中心—高中园区线路走向:圣堂路-开禧路-嘉杭路-中环南路-新气象路-花园路-南溪路-海盐塘路-凌公塘路-双溪路调整内容:原嘉杭路延伸至汽车客运中心,走向由“中环南路-嘉杭路”调整为“中环南路-嘉杭路-开禧路-圣堂路”。新增嘉康公司、城南路2个站点。主要功能:汽车客运中心前往城东区域线路,贯通汽车客运中心、嘉兴学院医学院、行政中心、烟雨小区、翰林府第、巴黎都市、高中园区七个节点,方便中环西路沿线、南溪路沿线和凌公塘路沿线居民公交出行。4、182路:汽车客运中心—洪合—海宁线路走向:万国路-320国道-洪硖线-嘉海线主要功能:汽车客运中心前往海宁线路,贯通汽车客运中心、洪合、海宁三个节点,方便沿线居民公交出行,解决沿线区域与汽车客运中心公交沟通问题。(二)新增线路(2条)1、X1:汽车客运中心—汽车北站线路走向:圣堂路-开禧路-嘉杭路-桐乡大道-昌盛中路-中山西路-新秀路-洪兴路-昌盛中路-昌盛北路-禾兴北路主要功能:汽车客运中心前往城北方向线路,贯通汽车客运中心、大润发、江南摩尔、秀洲区政府、昌盛花园、阳光小区、汽车北站七个节点,解决昌盛花园沿线、秀洲区及其周边西北片区域沿线居民公交出行。2、X2:汽车客运中心—高铁南站线路走向:圣堂路-开禧路-嘉杭路-城南路-由拳路-新气象路-长水路-纺工路-长秦路主要功能:汽车客运中心前往东南方向线路,贯通汽车客运中心、人才公寓、府南花园、高铁南站四个节点,解决东南片区域沿线居民公交出行应该是好事吧!(三)途经线路(5条)122路(汽车西站—王店)、125路(汽车西站—建设)、126路(汽车西站—蚂桥)、191路(汽车西站—桐乡)4条原有线路就近于万国路口站点停靠,客运中心接驳市区城南路、越秀路以及王店、建设、蚂桥、桐乡沿线区域,解决沿线区域与汽车客运中心公交沟通问题。同时,原181路(汽车西站—海宁)线路走向由原先的“嘉杭路-洪硖线”调整为“嘉杭路-万国路-嘉海线”。贯通市区越秀路片区、王店及海宁沿线区域,主要解决了王店至海宁的公交线路通达问题,同时缩短嘉兴至海宁的乘车时间,提高了运行效率。沿途取消原线路中“嘉兴机场、八一饭店、洪合路口、国道口、泰石桥村、泰石公墓、泾桥村、鸟船村、建设路口、荣归桥、三建、顺路桥”12个原线路公交站点。新增“万国路口、开禧桥、白云桥、蚂桥路口、现代物流园、八联村、九联村、太平桥村、小家电城、王店医院、建林、临时、新站点”13个新线途经站点。原线路取消站点可由182(汽车客运中心—洪合—海宁)、125(汽车西站—建设)与191(汽车西站—桐乡)予以弥补。
市汽车客运中心位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南新区内,西北至320国道,西南至万国路,东南至圣堂路,东北至空地处。市汽车客运中心总建筑面积约3.8万平方米,总用地面积8.3万平方米,工程总投资约2.7亿元,为嘉兴规模最大的旅客集散中心。嘉兴汽车西站将于11月29日星期二正式启用,原汽车西站暂命名为越秀路公交枢纽站,原汽车西站内始发的所有城乡公交,包括嘉兴汽车西站到海宁的K181路(新调整后的181路走向改为途径王店)、嘉兴汽车西站到桐乡的K191路,嘉兴汽车西站到乍浦的K163路,嘉兴汽车西站至嘉善的K153路,西站至海盐的K172路,西站至南北湖176路,西站至洪合的127路,西站至新塍的129路,仍然全部都保留在原汽车西站进行始发。(万望大家相互转告)$ f3 l3 ?6 D& O. v ]
搬到客运中心了,在梁林门口有公交车直达

6,关于浙江省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以下简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除按约定不予补偿外,按其建设成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 贷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而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所需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拆迁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我市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是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人产权时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可以按房改政策向拆迁人购买原面积的住房。 第四十三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余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 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其房屋、土地登记的用途认定。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的税、费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缴。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四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报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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