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什么项目招标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政府招标预算金额120万可不可以参加招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3-15 08: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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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政府招标预算金额120万可不可以参加招
要求投标单位注册资本金,工程类项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类项目,是不允许的。如果你所说的是工程类项目招标,这要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如何规定。一般而言,预算金额12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招标人不做这方面的限定。2016、08、03
2,前几天有个二百多万的工程招标今天开标但没有公开结果让我明
属于洵标,找一个懂投标工程的人去,在技术、方案、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你应对招标人的质询。有压价的可能,你事先算一下成本,做到心中有数,并兼顾其它投标单位的报价。这个很正常埃首先你说的这个废标,具体指什么呢?我理解的有3种情况。 1、有好多家参加投标,法院属于国家机关单位,是属于财政资金项目,因此要政府采购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其中有1个或者几个单位因为资质或者其他自身原因,例如超预算,资质...
3,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是吉林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迁回四川达州市
直接把吉林财政厅给你的所有关于转会计的档案拿到达州市财政局或者通川区财政局都可以,财政局的人会告诉你怎么做,记得带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我的就是从重庆转回来的。<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0573.kjabc.com%2f" target="_blank">http://0573.kjabc.com/</a>
4,2016年吉林高考报名费 需要交多少钱
一、吉林省2016年高考考生报名时,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考务费。 1、凡参加全国、全省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及空军招收飞行员考试的考生,每生交纳报名费30元,交纳考务费每生每科25元。二、报名时间 201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一)报名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5日—22日。 2。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1月17日—25日。 3。高考补报名时间:2016年3月2日-3日。 (二)报名具体要求 1。高考补报名仅限从出生后户口登记在我省区域内且高考报名时户口仍在我省的考生。其他考生一律不准办理补报名手续。 2。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完成高考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报名的考生,一切后果自负。
5,请问招标的行政机关指哪些招标公告在哪发布投标资格预审的目
1、招标的行政机关指哪些------问题的题干不明确,如果是工程项目招标,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按照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对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2、招标公告在哪里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一、网络—中国政府采购网二、报纸—《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信息报》三、杂志—《中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国日报和中国国际招标网。3、投标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什么?工程建设项目中,资格预审是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组织招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履约信誉、企业认证体系等条件进行评审,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办法包括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合格制,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资格预审可以减少评标阶段的工作量、缩短评标时间、减少评审费用、避免不合格投标人浪费不必要的投标费用,但因设置了招标资格预审环节,而延长了招标投标的过程,增加了招标投标双方资格预审的费用。资格预审方法比较适合于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且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4、谁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踏勘现场由招标人组织,但是不能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工程项目建议看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看看18号令;
6,农村多少钱工程要招标
1.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参见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 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 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企业或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中的一般有哪些违规行为
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于2007年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在22个省、区、市和省会城市提交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归纳和梳理。近日,调研成果综合报告正式发布,这里编发,以飨读者。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2007年年初开始,许多省、区、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个别有针对性的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河北、山东、广州等省市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调查结果综合如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总的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据广州市的调查统计,自2004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 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据山东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2007年上半年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规避招标的项目占全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比例达56%%。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以招商引资工程,或合资、民间资本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为名,要求定向发包。 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挂靠、“借照”。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 调研组认为,当前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是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四是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限制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五是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腐败现象。 六是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了。 七是某些原因使业主具有倾向性。从法律上讲,业主有权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企业入围不入围基本由业主说了算。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 八是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很多好办法、好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例如规范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以及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四是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理工作。必须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分析典型案例制度,依法纠正和查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传递有关部门,公布处罚信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六是研究制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针对当前串通投标行为及由此带来的惩处难问题,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证据认定条件,改变过去的“口供证据为主定性”为“间接证据综合定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及时制裁串通投标行为,最大限度地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已经启动了,要利用这一契机,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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