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怎么认定,如何判断两个公司是否相互控股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4-10 18:40:01
1,如何判断两个公司是否相互控股
这情况大多在国企或跨国公司中出现吧。
而大公司的控股情况一般会公示出来的,去他们公司的主网可以浏览到。
而不一般的呢,只有公司内部人员就知道。

2,请教关于关联企业的认定
自然人甲乙丙共同控制C,丙控制B,BC构成关联方。A转让股权给丙后,AB没有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A和C是关联企业。至于A和B之间的关系,怎么认定,还不清楚甲乙持有C公司39%股权,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并未规定实际控制人参股公司是关联方,但从证监会审核角度来说,这个有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嫌疑,会比照关联方的披露要求。如果严格按照规定,A和B没有关联关系,但如果不做处理,证监会会不会认为这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原则上说,A和B应该已经没直接关系了。但是如果A和甲互相持股的话,A对B就算是间接持股了。那个转让,要看出的交易是否正常,价格是否公允,如果正常的话,应该就不算是关联企业了,个人观点。
3,此情况是否为关联企业
你还缺少一个重要的条件,法人代表在B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是多少?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是50%以上的股东,如果A公司法人代表在B公司持股50%或以上,那么就A公司为认定主体的话,B公司就是A公司的关联方,双方发生的任何交易就是关联交易。2、如果以B公司为主体,A公司的法人代表如果持股达到5%或以上,就会认定A公司是B公司的关联方,双方的交易就B公司而言就是关联交易。3、关联交易的认定是看是否是主体的关联方,只要认定是关联方,那么双方发生的交易就是关联交易。4、关联方的认定并不一定完全看任职和持股比例,还要看实际控制,如果虽然没有达到控股比例,但构成了实际控制,那么也会认定为关联方。5、以上结论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你可以自己研究一下。是。 一、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二、关联企业的判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4,急求救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我想请教如何
关法规梳理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与旧准则相比,关联方范围扩大了。旧准则: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市规则》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简析: 从对关联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规则》是一致的,而与《会计准则》略有区别,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潜在关联人与未来关联人等方面。 由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1号要求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为:编制发行申请文件、会计师审计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上市公司进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报告披露时采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标准。你好!关联方界定:就是对方公司与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区别是:你公司跟实际控制人是控制和被控制关系 但是与关联方是共同被一个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控制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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