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包括什么

采购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要求达到的参数等

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包括什么

2,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包括哪些

你好,我从事招标多年,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所谓“实质性”要求和响应,是指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并且没有重大偏差。目前在国际招标方面,外经贸部对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应予废标的有关方面问题做出的规定主要有: 1 )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3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 4 )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 5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 )投标有效期不足; 7 )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

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包括哪些

3,投标当中的技术文件和综合文件有什么区别

工程投标时,(技术标)主要围绕做好工程,准备投入人,物,材料,机械设备,以及主要的施工方法和应对措施,还包括保证质量、安全、环保这些要求进行编制的。(综合标书)主要汇编招标文件提及的其他要求,来源比比招标网知识库;
所谓商务标,是指投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人商务方面的内容,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信誉、商务方面的资质证书等等。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是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劳动力安排情况计划;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确保文明施工的组织措施;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等。工程招标中,一套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价格标
杂诗(王维)

投标当中的技术文件和综合文件有什么区别

4,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包括哪些

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基本条件和是否满足针对各个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是否接受招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对质量保证期是否满足招标人要求、投标保证 金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提交、是否是联合投标、投标报价是否合乎规范、投标有效期是否 满足要求、招标文件其他有关废标条款等等,都是属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所谓“实质性”要求和响应,是指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并且没有重大偏差。目前在国际招标方面,外经贸部对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应予废标的有关方面问题做出的规定主要有: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 4.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有效期不足; 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

5,对标书的响应怎么写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也不是说要照抄一遍,只是说招标文件上所提出来的要求,你要根据你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反馈。比方说招标文件上说,我们要求的供货期是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供货,而我们的投标文件上应标的时候就可以说我们的供货期是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供货(这个就是响应了他的招标文件)或者是说我们的供货期是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供货(这样写就是说明我们能充分满足招标要求,越是充分响应了他的招标值,对我们就越有帮助。)当然这个也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哟,不是说为了响应招标文件,就胡乱的报,那样即使日后中了标,要是被察觉了小心自己要被套进去。这个是千万要注意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标书封条看看招标文件上有没有要求,密封规则一般来说招标方要求了的哈,如果没有要求,一般要求用白纸条进行密封,在密封处有全权代表的签名,然后再加上投标方的密封公章就ok了哈,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根据实际情况,标书中的标准内容是一定要有的,还有就是附件!附件的内容是没有硬性规定的,更多的是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来写。没有什么诀窍的,多实践下就明白了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1.询问比率。就是说你的招标文件发送的对象有多少人来问询这件事儿,或者说有多少人来购买或领用招标资料?2.投标比率。然后你看这个投标的供应商,再领取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比率,这其实就是响应比例,这是最核心的一个指标3.有效性。根据咱们的投标文件,你看看哪些供应商是最有诚意金投标的,有些是糊弄的。可以对有效性作业分析,这也是响应程度的一个分析更多2条
逐条响应的意思就是说你要针对招标方提出的条件,对每条问题进行解释,比如对方要求需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你就应该说明怎样达到这一标准,要让对方看到你的诚意。

6,什么叫投标响应

1,标书里的响应一般是指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是否可以满足,或者有更优的方案,这一部分可以做成表格形式(表格内容包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等)让评标人员一目了然。我做的标书里一般两种响应,即技术响应/偏离表和商务响应/偏离表。  2,自己制作的标书最好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或者评分表的顺序制作。评标人员在那一会有限的时间不会一页页仔细看完标书的,他们都有一个评分表,大多数是招标文件上的评分表,一条条来找你是否都有提供或满足。至于响应的内容,不能直接复制,有的招标文件对于直接复制的内容是按废标处理的。用自己的话重新表达下就成。  3,中标后,当然需要按照投标文件来履行。不过,就像合同一样,难道签完合同后,每一个人都是完全按照合同做的吗,答案当然不是,只要你和用户沟通好,问题都不大。  4,一份标书制作前,想一想,客户最关心的是什么?把他们关心的问题都明确写在标书上,这就是重点。比如我做的标书中的,工期,产品质保期,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培训等是需要必需响应。希望根据这些你能对比出来物业管理标中的类似项。  招标文件中带须,必须,务必,等字眼的段落就需要多加留意。会导致废标的条款当然是重中之重,另外评分表上的内容一般都包含了标书中需要提供的内容。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很重要很重要。
把邀标书上要求做应答的部分全部复制到你的投标书上,单独作为一个段落,然后逐条响应要求:1. 投标人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实际响应情况进行填写“响应情况”栏。“响应情况”栏不允许填写“是”、“有”、“响应”、“完全响应”、“满足”、“完全满足”、“符合”、“良好”、“无偏离”、“响应要求”等模糊响应内容。2. 对于字体可加粗,斜体并右对齐。3. 招标文件上如有要求做解释说明的,在响应(应答)是否满足后补充说明(“满足并优于”也需要做“优于”部分的说明)。4. 如无法填写详细响应情况,请详细填写投标文件对应的页号和章节。
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实际响应情况进行填写“响应情况”栏。“响应情况”栏不允许填写“是”、“有”、“响应”、“完全响应”、“满足”、“完全满足”、“符合”、“良好”、“无偏离”、“响应要求”等模糊响应内容;如无法填写详细响应情况,请详细填写投标文件对应的页号和章节”;
把邀标书上要求做应答的部分全部复制到你的投标书上,单独作为一个段落,然后逐条响应(应答):“不满足”、“满足”、“满足并优于”。响应(应答)字眼:1.可加粗,斜体并右对齐;2,尽量不要出现“不满足”的应答;3.招标文件上如有要求做解释说明的,在响应(应答)是否满足后补充说明(“满足并优于”也需要做“优于”部分的说明)。

7,投标文件中的合同身份指的是什么

合同身份即承包人。 相关法律: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发包人或承包人
简单的来说,就是当时签合同,是以谁的名义和业主签的。例如合同是你的上级单位和业主签的,但是你的上级单位分包给你了,你放业绩的时候,合同身份就要填你的上级单位,而不是填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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