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沉降观测应该什么时候做

正常的是在等一层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浇筑好等并拆模后开始做,因为一般沉降观测点是布置在一层的外面的柱子上上面的。
正常的是在等一层主体结构的混凝土浇筑好等并拆模后开始做,因为一般沉降观测点是布置在一层的外面的柱子上面的。

沉降观测应该什么时候做

2,沉降观测次数和时间有何要求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D民间建筑每加高1层应观测1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整十施工时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次。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第一年4次,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口

沉降观测次数和时间有何要求

3,路基沉降观测规范

10天观测一次
道路路基沉降板观测沉降主要达到两个目的:第一沉降速率;第二沉降总量。 做到第一点,就必须有观察频率,即在每天相同的时刻或者每天不同的时间都有观测数据记录。然后根据这些数据,统计计算沉降速率。如果24小时的沉降速率小于2毫米,就证明沉降开始稳定,可以减少观测频率。随着填筑的增加和时间的累积,沉降最后趋于稳定,用回归分析方法计算出沉降曲线,向设计和施工提供理论依据。第二点,根据总的沉降量(在观测时间内的)和推算若干时间后的沉降量,预测使用期的路基状况,调整设计参数和施工手段。

路基沉降观测规范

4,沉降观测周期及期限是什么

  沉降观测周期及期限:   (1) 沉降观测周期按每两个结构观测一次,直至封顶,封顶后每月观测一次,直至竣工。   (2)出现不均沉降时,根据情况增加观测次数。   (3)施工期间因故停工超过三个月,应在停工时及复工前进行观测。   (4)结构封顶至工程竣工沉降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均匀沉降且连续三个月内平均沉降量不超过1mm 时,每三个月观测一次;连续二次每三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2mm 时,每六个月观测一次;外界发生剧烈变化时应及时观测;封顶后应每六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基本稳定(1mm/100d)为止。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5,沉降观测怎么消除误差

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沉降观测的对象 沉降观测的对象包括: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加层、扩建建筑物;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及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创优工程要求的建筑物。 二、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一般布设在建筑物的四角、在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和建筑物裂缝处的两侧;建筑物宽度大于或等于15米,或宽度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的内纵墙处,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6~10米横墙对应墙端处;框架结构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各种构筑物沿四周或基础轴线的对称位置上布点,数量不少于4个测点。观测基准点应设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一般不小于30~50米且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观测点的布设是沉降观测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观测数据能否真实地反映出建筑物的整体沉降趋势及局部沉降特点。 三、 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沉降观测的测量精度等级采用Ⅱ级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5米,宜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 四、 观测周期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施工期间一般在基础或地下室完成后开始观测,每完成一层观测一次,沉降速度≥2.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如施工过程暂停,则在停工及重新开工时应各测一次,停工期间2~3个月测一次;竣工后第一年测四次(其中第一次宜在竣工后二个月时),第二年测 2~3次,以后每年一次直到稳定。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五、 稳定标准 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或最后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则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二、三级多层建筑以0.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0.01mm/d为稳定标准。若施工过程中沉降大于2.0mm/d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六、 验收标准 建筑物竣工验收标准为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二、三级、多层建筑物和低层建筑物平均沉降速度≤0.10mm/d,最大沉降速度≤0.12mm/d(2处),一级、高层建筑物平均沉降速度≤0.06mm/d,最大沉降速度≤0.08mm/d(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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