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铁路代建,我今天因为儿子不听话强行拉扯了他但生气不理我就往大门外跑
来源:整理 编辑:汇众招标 2023-01-28 21: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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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今天因为儿子不听话强行拉扯了他但生气不理我就往大门外跑
中国穷人多利润空间大;大开发商见了就代巨资的款大行兴建水泥森林;楼市利润高比铁路赚钱。不是很穷人的都去代款:按姐:分妻:低压买房;小开发商眼红拼命建房要分杯羹。这时候那个楼市已经白热化了(涨声一片);其实东西多了就不值几个钱。政府:银行为了利润上厂了。银行怕贷出去的款收不回。啥府的就放弃无法在满足他的以前是摇钱树现在摇着落叶的绿皮子也在楼市插一杠子。你懂的。喜欢你,是我最爱的歌。孩子几岁?若13岁后就很难改。与他找一个双方都平静的时段,先谈自己怎么错的,再说你也有错。两人立一个协议,设立奖励惩罚制度。要坚持公平。孩子要平静的谈不然就叛逆就不好解决。这应该对你们的溺爱有关,现在孩子小不懂事,有很多东西他不明白的你们要正确的引导,不能太由着孩子的脾气.现在孩子都很早熟,太敏感,倔强,所以你冷静去听清楚,才做怎么教育
2,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6个月以上2000额度利息还多少
兄弟,这下你不好受了,我也是用交行的。我同学和你的情况一样。你现在最少要换3500以上。而且银联有你的黑名单记录。你将好几年不能再办信用卡,而且没有信誉贷款! 就是银行有你的信用记录的,算是教训了,银行很黑的,不过你要是一个月还10%就没事了。我现在还欠着8000没还上。每个月还800+120的利息,他妈的亏啊!但有什么办法!所以我发誓以后绝不用信用卡了!只是会有点在你想象的要多吧,信用卡也没有什么好的了,我也是欠了一千多,现在都涨了。我现在也是没有办法还,再一个我想要看一下他下个人民所谓的正规行业能怎么处理,一开始办的时候都说好才万分之五的,现在搞成这样,我也不望建房代不到钱,不指望她,你那个还是好好的去还了吧,我的还在托,没有还啊,,给点分好吗?我没有分了1、如果指的是信用卡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您的还款金额低于本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缴纳滞纳金,利息会从交易当天开始每天万分之五计收。交行银行信用卡逾期利息计算公式:逾期利息=(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5%。2、如果指的是信用卡取现,信用卡境内取现手续费为取现本金1%,最低3元,最高200元,取现利息为手续费和本金每天收取万分之五。存贷合一卡境内取现先取您储蓄账户金额,在储蓄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取现,系统会自动将信用账户的可用取现额度转入储蓄账户供您使用,但属于信用卡取现,除收取借记卡跨行异地费外,信用账户还会收取取现费及利息。还上钱就什么事情都没有,只是你欠款6个月,而且又是交通银行,估计信用记录废了而已,放心,哥们,5年后又是一条好汉!那都是吓人的,你还清了就行,不过2000元欠了半年的话,利息有上千了吧。
3,西安至大同高速铁路
有高速公路
已经通车
也有高速铁路
正在建设中
路过朔州的
【新建铁路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第一次环评公示 一、项目名称及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新建铁路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 2、工程概况:大同至运城至西安客专线路起自大同枢纽,止于西安枢纽,自北向南贯穿山西省主要经济据点,在永济跨越黄河后进入陕西省。沿途经山西省朔州、忻州、太原、晋中、临汾、运城市,跨黄河进入陕西省渭南市,经临潼至西安。线路全长约853km,新建车站22个。为新建双线、客运专线、设计行车速度200km/h以上(350km/h)。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2009年太原铁路局的建设任务主要是:计划新开工项目8项,总投资约2193.7亿元。 1、大同至太原至运城至西安客运专线855公里; 2、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1200公里; 3、太原枢纽西南环线52公里; 4、运城至三门峡铁路48公里; 5、太原至兴县铁路新建双线36.2公里,增加二线54.3公里,新建单线93.21公里; 6、侯西线扩能改造新增二线78.2公里; 7、吕梁至临县铁路106公里; 8、大同至张家口客运专线180公里。 接转项目10项,共完成投资计划75.2亿元。 1、新建准格尔至朔州铁路; 2、北同蒲线韩家岭至应县增建四线; 3、北同蒲线应县至原平新建取直线; 4、大包铁路电化改造大同枢纽古店至大同东联络线; 5、大秦线4亿吨配套站场扩能改造工程; 6、大秦线4亿吨牵引供电扩能改造工程; 7、北同蒲线大新至韩家岭开行2万吨列车扩能改造工程; 8、南同蒲线榆次至侯马电气化扩能改造工程; 9、朔州站房改扩建工程; 10、太原南站委托代建工程。 以上是我搜集的一些信息,修是一定会修的,就看什么时候建成了!

4,济南铁路局勘测设计院和中铁咨询济南院和山东济铁设计咨询公司什么
济南铁路局勘测设计院是路局下属的,济南局涉铁办就是济铁设计院管着的,活虽然不多,但是很多济南局范围的活都是济铁设计院评审中铁咨询济南院,其实就是很多地方的设计院合并之后成立的单位,纯商业设计院,实力还行山东济铁设计咨询公司,没听说过,估计不是业内的称呼权威解答: 山东济铁设计咨询公司(即 济南铁路局设计所),隶属于济南铁路局的唯一 一家设计公司,由济南铁路局下属的工电大修设计所,济南铁路分局设计公司,青岛铁路分局设计公司及泰安铁路建筑设计院四家单位合并而来,现为路局直属机构,对内称为路局设计所,对外则挂牌为山东济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山东济铁设计咨询公司与山东济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即济南铁路局监理中心)同时承担着济南铁路局范围内涉铁工程的代建工作,两家业务分工不同。具有铁路设计资质的铁字头的设计单位还有许多,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与各铁路局和铁路总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无关。唯有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铁路总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中铁咨询济南院归中铁控股公司,与铁路局、铁路总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公司)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和投资关系,为一家独立的设计院。造谣挂靠或其它混淆视听的均属别有用心,请谨慎甄别。尊敬的百度用户你好!一个是设计院,另一个是挂靠的公司,你可以理解为项目的外包公司。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楼上的回答根本没谱,我是济南局的,简单帮你解答一下。济南铁路局勘察设计院,即路局设计院,原隶属于济南铁路局,后经改制脱离铁路,现为一家独立的设计院。中铁咨询济南院是中铁十局成立的设计院。而山东济铁设计咨询则是在路局设计院脱离之后,由济南铁路局下属的工电大修所,济南设计分公司,青岛设计分公司及泰安铁路建筑设计院四家单位合并而来,现依然为路局直属单位,对内为路局设计所,对外则挂牌为山东济铁设计咨询。我这么说你能明白了吗
5,这种违约合同是不是真的啊我要知道真的答案你们也不要骗我 搜
你好,从单位公章以及传票的制作格式上看,应该是真实法院传票,此种文书便是告知你,有人以合同违约为由将你起诉了。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应该怎么办呢?以下是律师建议:第一,当法院给你送达传票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最好要签收,因为不管你是否签收传票,之后的诉讼程序依然会照常进行,你没有签收传票的话,之后的诉讼对你不利,一句话,积极应诉,避免消极殆战。第二,签收传票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亲自到发出传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因为你是当事人,有权查看对方当事人针对你的起诉状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个很重要,因为你要应诉甚至反诉一定要针对对方的证据来反驳。第三,从法院处获得你参与诉讼的相关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等。第四,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最好咨询一下律师,请律师分析一下对方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他的主张,或者说对方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第五、综合据律师的分析和案子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反诉,是否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六,在举证期限内,搜集并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申请传召证人等。如果是要将反诉状以及材料寄送到法院的,建议一定要使用最安全的EMS快递,而且一定要留下该快递的寄送凭证,用以日后诉讼之时作为辅助证据。所以为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即使得到行使,建议拿着传票到法院去找主审法官核实。以上,祝好!这个是假的,没有具体的到庭时间,传票一般只有一个审判员,书记员,案由不对(涉嫌是犯罪用语,不是民事用语),应该是合同纠纷,管辖权不对,应是原告就被告,你们那里的法院管辖。还有送达回证,还需要给你送达诉讼状。不要理睬,你有什么纠纷,你自己清楚,如果是中奖纠纷,这都是骗子在吓唬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案由规定十、合同纠纷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用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6,洛阳公积金如何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公积金的提取只能是在购房或者是装修的时候才能提取。
购房得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的话得提供装修合同不管是一线城市,还是二线城市,公积金目前都还不好提取,可做房屋买卖或装修贷款便使用。 只要具备条件,连续办年公积金没间断过及余额在3000元以上都可申请办理贷款。洛阳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业务指南(试行) -------------------------------------------------------------------------------- 发布时间:2011-7-14 12:33:46 阅读次数:451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身患重大疾病的; 9、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住房损毁的家庭; 10、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市区营业部;铁路分中心;县(市)吉利管理部。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以上规定提取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填写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1);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书和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单位加章,个人签名加手印)(见附件9)、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2、凡委托他(她)人办理而产生纠纷的,管理中心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材料: 1、1年以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且加盖“房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含有个人、房屋信息及合同签名盖章页(复印件纸张为A4,下同); 2、 1年以内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商品房和本市的现房,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截止购房合同签字日期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当月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付款票据金额,且限购房合同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二、购买二手住房申报材料: 1、 过户后一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一年以内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二手房《房屋买卖契约》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截止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之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当月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实际付款金额,且限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申报材料: 1、 1年以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且加盖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专用章的原件及复印件; 2、 1年以内的补缴房款差价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截止拆迁安置协议签发日期之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当月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且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报材料: 1、《宅基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村委会和乡镇两级政府或办事处出具的建房或翻建自住住房的证明; 3、 1年以内的因建造、翻建住房支付费用的票据(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5、 提取间隔时间为5年以上。 提取额度:截止票据日期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当月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票据金额,且限建房行为发生起一年内提取。 五、购买公有住房、房改补差住房申报材料: 1、 经市住房管理部门审批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登记审批综合表》或《产权界定卡》原件及复印件; 2、 1年以内的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截止《产权界定卡》发卡日期之前,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当月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付款票据金额,且限《产权界定卡》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六、大修自住住房申报材料: 1、 1年以内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 2、 相关部门的大修住房费用分摊明细。 提取额度:截至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危房鉴定签发日期,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其大修住房支出的累计金额。 七、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申报材料: 1、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 最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存折或银行打印并加盖印章的的还款单); 3、 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提取额度: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3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当期还款本息总额,提取间隔须满一年以上。 八、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申报材料:公积金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在发生还贷之日起13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当期还款本息总额,提取间隔须满一年以上。 已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中心将在约定的还款日将公积金余额自动冲减贷款余额,在未结清贷款期间,不能再办理柜面提取。 九、公积金内转偿还贷款冲还贷款本金:职工、配偶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每月扣款后公积金账户内有余额,且账户余额满1万元以上的。 申报材料: 1、公积金借款合同;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冲还贷额度:职工、配偶账户余额的万元以上。 十、借款提前结清和部分还款提取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 申报材料: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结清证明和还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只能提取至借款提前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但不得超出结清还款金额。 十一、离休、退休申报材料: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文件(表) 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销户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十二、失业或终止劳动关系申报材料: 1、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发证或发文后满2年)的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公积金账户停缴已满2年; 2、 外地市在洛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合同,需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户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需提供户籍迁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十三、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申报材料: 1、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财务部门出具《职工死亡转账申请书》(见附件4)和《提取申请书》(见附件1),办理销户提取,由职工所在单位代发。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十四、出境定居申报材料:签证或出境定居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全部金额。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50%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保障。 十六、职工患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主要包括: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手术;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 申报材料: 1、县(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2、出院结算费用发票。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发票总费用扣除单位或医保承担部分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提取额不足个人承担部分的,可以提取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十七、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住房损毁的家庭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住房损毁证明。 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的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7,铁路专用线委托铁路局代管的具体明细和费用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运(1995)107号 1995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 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 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 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 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 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t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整零车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组织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同意。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的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 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 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 第十七条 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清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分局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铁路与企业间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协议,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涉及铁路的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分局批准。 第十九条 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用户的委托,为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岗位责任制。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的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股道较多、作业量大的专用线,可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交接制。对在专用线内作业的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 第二十三条 预确报制度。车站与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四条 统计分析制度。各级铁路货运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统计台帐。铁路局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专用线运用情况表”报铁道部。 第五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送车作业。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的货车。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内容包括: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货车送进后向调车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 第二十六条 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无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 第二十七条 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物的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 企业运输员要负责监装,向装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随时检查装载加固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装车后,企业运输员负责检查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妥当,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需苫盖篷布的货物,按规定苫盖好篷布。填写装车登记簿,通知车站装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九条 卸车时,企业运输员要向卸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提示卸车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监卸。 第三十条 卸车后,企业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需要洗刷、消毒、除污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如有困难可向车站提出协助处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关好车门、窗、盖、阀。拆除车辆上的支柱、挡板、三角木、铁线等,恢复车辆原来状态。检查货物堆码状态及与线路的安全距离。卸下的篷布应检查是否完整良好,需晾晒的要晾晒,并按规定将铁路货车篷布送回车站指定地点。 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 第三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的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铁路货车篷布、企业自备篷布及需要回送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装置,应在货车(物)交接的同时一并办理交接。上列物品,企业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妥善保管或回送。上述物品丢失、短少、破损时,应于交接时向车站提出,由车站专用线货运员核实后,按规定编制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加以改善,达到标准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车,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第六章 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开展专用线共用是为了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的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铁路车站在签订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的同意。专用线产权单位要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申报。临时性共用要签订临时共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第三十五条 在专用线办理共用的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与其原设计时办理的内容有别。如企业生产性质改变或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又具有与货物相适应的作业条件,可办理其他品类货物的专用线共用,具体内容在协议中明确。 严格控制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超限、超长和集重货物的共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共用的专用线,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间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同于专用线运输的各项要求。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七条 专用线共用所产生的设备、劳务、管理等项支出,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费率收费。费用的分配和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线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铁路和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 第三十九条 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专用线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专用线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作业,确需手推调车作业时,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四十一条 专用线内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 专用线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专用线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必须按铁路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线使用的装卸机械和用具,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年运量超过30万t的专用线,企业应根据货物品类需要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专用线较多时,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在适当场所集中设置轨道衡及安全检测设备。对未设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专用线,铁路部门可以设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加强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可采取专用线企业养护和委托铁路部门养护两种形式。维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的要求,使之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九条 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1.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2.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3.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 4.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五十条 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与专用线作业有关内容,应按相应的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铁路局和各地政府可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关于专用线共用,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交〔1986〕603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由各地经贸委会同铁路局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上述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报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自1995年10月1日试行。 (中央法规)从代管给铁路之日,就是专用线产权单位倒霉之开始之时,除非专用线产权单位有用不完的黄金。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运(1995)107号 1995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 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 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 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 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 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t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整零车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组织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同意。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的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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